唯識三十頌研究 ◎辨熏習相 ── 所熏四義
為欲明了第八識「因相」,成唯識論卷二初以十門分別種子之義,皆已一一釋竟,今當更辨熏習之相。
何謂熏習?「熏」即熏發;「習」即數習。謂數習染淨之緣,熏發心體,而成染淨等事,故名「熏習」。蓋言第八識,雖含藏一切善惡種子,若無染淨二緣熏發,則不能成染淨等事。如穀麥等種,雖有生芽之能,若不得水土資熏,芽亦不生。 關於熏習之義,以小乘佛教而言,經量部(為小乘二十部之一)主張色心能互熏習,故有所謂「色心互熏說」。若大乘唯識宗則以七轉識現行及彼相應之心所為「能熏」之法,而以第八阿賴耶識為貯藏種子之「所熏」處。此所熏、能熏之關係,即為阿賴耶識因果相續之理。據成唯識論卷二載,所熏、能熏,各具四義,能令本識中種子生長。今即逐一研究之:
甲、所熏四義
一、堅住性
(1)釋義 ── 「若法始終,一類相續,能持習氣,乃是所熏。」謂若有一法,從無始之始,至究竟之終,只要都是同一類性(無記性也,此即「堅」義),且能相續不斷(此即「住」義),又能執持習氣,不令散失者,那便是所熏之法。 (2)遮簡 ── 「此遮轉識及聲風等,性不堅住,故非所熏。」 1、遮前六轉識 ── 在「五無心位」時,前六轉識皆間斷故,既非堅住,非是所熏。(按:「五無心位」為睡眠、悶絕、無想天及二無心定。) 2、遮第七識 ── 所熏之義,若但言「相續」,則不簡第七,今既言「一類」,即簡第七,以第七因中有漏無漏,性非一類故(按:有漏第七識於初地初心轉成無漏)。又第七識在初地見道位,最初轉成無漏時,即不能持有漏種矣!以有漏、無漏,體相違故,故第七識亦非所熏。 3、遮聲風等 ── 即遮五根、五塵、法處色等,皆不通三界(如生「無色界」,色即無故),性不堅住,故非所熏。 問:何故但言風及聲? 答:間斷相顯故。(按:聲及風皆屬「色法」) 4、遮經部師之「色心更互持種」 ── 且如生無色界,色即無故,入滅盡定,心亦無故,色心俱間斷時,將何法能持種?(若謂色心俱持種,即成一種生二芽過。如一識種,色心二處,皆悉持之,後遇生緣,二處齊生。) 總之:唯第八識具此「堅住性」義,得名所熏也。 問:第八識其有三相(自相、果相、因相)何相得名所熏? 答:唯第八識自相,正是所熏。何以故?以第八識自相乃攝果相、因相以為自相。離開第八識自相外,更無別有因果二相故。(即約第八識「自相」酬因邊,名為「果相」;約第八識「自相」持種邊,名為「因相」)。
二、無記性
(1)釋義 ── 「若法平等,無所違逆,能容習氣,乃是所熏。」謂若有一法,是非善非惡之平等性(即無記性),但於善惡習氣,皆能隨順容納,無所違逆,即是所熏之法。如捨行人,體性寬容,內心平等,無所執著,於諸眾生,捨離一切怨親等礙,即能容納得一切善惡事。
(2)遮簡 ── 1、遮善染 ── 「此遮善染,勢力強盛,無所容納,故非所熏。」謂善法與染法,勢力強盛,不但不能互相容納(如沈麝,不受臭穢物熏),而且也不能自類相容(如沈麝不受檀等香),故非所熏。 問:無性人之第七識是無記性,且始終一類相續,何不受熏? 答:無性人之第七是染無記,違善惡品故,非是所熏。今言無記,唯「無覆無記」也。 2、遮如來第八淨識 問:若言有堅住性,即是所熏者,只如佛果第八淨識,亦是堅住性(即一類相續),應是所熏? 答:夫為所熏者,須唯是一類無記,即不違善惡性,方受彼熏。今佛果第八淨識,既是極善,即不容不善及無記性,非是所熏,以佛果圓滿故,如沈麝不受臭穢物熏。若如來第八無漏淨識,所持一切無漏之種,乃從無始以來,展轉相傳,舊種而已,此唯在因中,曾所熏習無漏善種,非新受熏也。 問:若如來第八淨識受熏,何過? 答:違拒法故、有增減故、善圓滿故、有優劣故,不可受熏也。
三、可熏性
問:「若堅住性及無記性,即為所熏,則第八識相應之五心所,亦是堅住、無記,又『無為』亦堅住,何非所熏?」
答:今以第三義「可熏性」揀之。 (1)釋義 ── 「若法自在,性非堅密,能受習氣,乃是所熏。」謂若有一法,似國王一般自由自在,不依他起,且性非堅密,體是虛疏,即是所熏之法。 (2)遮簡 ── 「此遮心所及無為法,依他、堅密,故非所熏」。 1、遮心所 ── 難陀論師許第八識相應之五心所是所熏之法,今論主云:心所不自在故,依他生起,非所熏性。 2、遮假法 ── 「生」等假法,依他攝故,故非所熏。(按:「生」等,乃分位假也) 3、遮無為 ── 馬鳴菩薩謂無明熏真如,今論主云:無為法體,以堅密故,如堅石等,不受熏習。 總之,唯第八心王,體性虛疏,方可受熏,如世間衣服,體性虛疏,若人以香而熏習之,則有香氣。
四、與能熏和合
問:「若言有堅住性、無記性、可熏性三義,即是所熏者,應可此人第八識,受他人前七識熏,以此人第八識是可熏性故!」
答:今以第四義「與能熏共和合性」揀之。 (1)釋義 ── 「若與能熏同時、同處,不即、不離,乃是所熏。」謂所熏與能熏,在同一時間,同一處所,雖所熏之體,非即是能熏,然亦非全相離在他身上。若有一法與能熏具此和合性,此法即是所熏。 (2)遮簡 ── 「此遮他身,剎那前後,無和合義,故非所熏。」 1、遮他身 ── 此人第八望他人前七,無同時同處和合義故,非是所熏。 問:何故不和合,不得為所熏? 答:若爾,便許有熏他身。 問:熏他身有何過? 答:若許有熏他身,或凡夫熏阿羅漢等,或自作罪,令他受果,豈有此理?當知他身中有「業種子」等,乃自受果也。 2、遮剎那前後 ── 經部師以為前念之識體,熏後念之識相,不同時故,亦非所熏。 上來即所熏四義也。以下結成,謂唯異熟識,具此四義,可是所熏,非是第八識相應之五心所,及餘轉識等有所熏義。
◎續辨熏習相
乙、能熏四義
一、有生滅
(1)釋義 ── 「若法非常,能有作用,生長習氣,乃是能熏。」謂若有一法,前後剎那,變化無常,能有令「習氣」生長之作用者,此法方是能熏。
(2)遮簡 ── 「此遮無為,前後不變,無生長用,故非能熏。」謂此即遮止、否定了「無為法」。因「無為法」常住,前後剎那,皆不變化,沒有能令「習氣」生長之作用,故「無為法」非是能熏者。 問:「若有生滅,即能熏者,異熟心心所及色法,不相應行法等,亦有生滅,亦有作用,應是能熏?」 答:將以第二義簡之。
二、有勝用
(1)釋義 ── 「若有生滅,勢力增盛,能引習氣,乃是能熏。」謂若有一法,雖有生滅變化,更須有能引生「習氣」的強盛勢力,殊勝作用,此法才是能熏。
(2)遮簡 ── 「此遮異熟心心所等,勢力羸劣,故非能熏。」謂此即遮止、否定下列三種法: 1、第八異熟心心所法,及六識滿業所感心心所法,雖有能緣用,但是,無有強盛殊勝之作用。 2、色法,雖有強盛之作用,卻無能緣慮之勝用。 3、不相應行法非色非心,強盛用與能緣用俱無。 以上三種法,皆非能熏者,因為他們能引生「習氣」之勢力皆太羸弱之故。 總之,「有勝用」者,須具有二用: 1、有能緣用,此即簡諸色法。 2、有強盛用,此即簡異熟心心所法。 如是二用具足名為「有勝用」,方是能熏者,如強健人,能致功效。 問:「若有生滅及有勝用,即名能熏者,如佛果位中之前七識,亦具此二義,應是能熏?」(按:佛果位中之前七識,即指「成所作智」「妙觀察智」及「平等性智」。) 答:將以第三義簡之。
三、有增減
(1)釋義 ── 「若有勝用,可增可減,攝植習氣,乃是能熏。」謂若有一法,具能緣及強盛之用,可令攝藏培植之習氣增進或減退者(即損益義),此法方是能熏。
(2)遮簡 ── 「此遮佛果圓滿善法,無增無減,故非能熏。」謂此即遮止、否定了「佛果」,因為「佛果」已圓滿了無漏善法,修善滿足,更無可增,修惡斷盡,更無可減,故而佛果位中之前七識非是能熏者。述記亦云:「佛四智品,非能熏習。」 問:若佛果能熏,有何過失? 答:「彼若能熏,便非圓滿,前後佛果,應有勝劣。」故述記云:「更增新種,便非圓滿,諸佛有勝劣,功德多少故。」謂若佛果位中之前七識能熏者,則前佛熏得無漏種多,應勝後佛矣! 問:「若言具有生滅、有勝用、有增減三義,即名能熏者,則他人前七識,亦有上三義,應能與此人第八熏得種?又自前七,前後相望,亦應能熏?」 答:將以第四義簡之。
四、與所熏和合而轉
(1)釋義 ── 「若與所熏,同時同處,不即不離,乃是能熏。」謂若能熏與所熏,是剎那同時,一身同處,如水與波,不即不離,此法方是能熏。
(2)遮簡 ── 「此遮他身,剎那前後,無和合義,故非能熏。」謂此即遮止、否定了不同處之自他二身,及不同時之剎那前後,因為他們都沒有同時同處、不即不離之和合義,故不得互熏。(按:「和合」即是「相應」之異名也。) 上來即「能熏」之四義也。 以下結成,謂「唯七轉識及與彼相應之心所,有勝勢用而增減者,具此四義,方是能熏。」 以下更假立問答,結成能所熏義。 1、問:能熏前七心所,何故同心王,亦能熏耶? 答:四義具故。 2、問:第八心所,何不同心王,亦所熏耶? 答:適來已簡,缺自在義,故非所熏。又所熏須「報主」,第八心所非所熏,非「報主」故。又第八心所,若是所熏,有過失故。 3、問:過失者何? 答:頓生六果,是為過失! 4、問:前七識能熏中,熏第八四分之中,約熏何分? 答:前五轉識,能熏賴耶相分種子。 第六意識,能熏第八相、見分種子。 第七末那,唯熏第八見分種子。 5、問:前七識四分,何分能熏? 答:見相二分能熏種,以此二分有作用故。 6、問:相分是色,何能熏種? 答:但是「見分」與力,令「相分」熏種,如梟附塊,而成卵殼。又「見分」是「自證分」與力。(按:「與力」 即「增上」義) 總之,前七識之見相二分,皆能熏種,謂之「見分熏」與「相分熏」。今略述如下: 見分熏 ── 謂前七轉識,各有勝用,隨應而緣萬境時,其能緣之見分,得自證分之與力,遂熏習其能緣之見分及內二分之種子,於第八識中,稱為「見分熏」。 相分熏 ── 謂前七轉識,各緣其外境時,其所緣之相分,得見分之與力,遂熏習其所緣之影像相分與本質相分之種子,於第八識中,稱為「相分熏」。今且舉例言之:如人聞聲而起念時,此一念中,必有兩識,一者耳識、二者第六意識。此兩識之見分,俱有強用故,於是各留其習氣於第八識之中。在耳識見分所留者,即是耳識見分種子(攝內二分種子,以內二分與見分同是心種故);在意識見分之所留者,即是意識見分種子(攝內二分種子)。又此兩識之前,同時又各現其影像聲塵相分,而此兩個影像相分,又各留其影像相分之習氣於第八識之中。同時又並熏成第八識之本質習氣焉。所謂彼兩識所留之相分習氣者,即是彼兩個識中之各各影像相分之聲塵種子也。其所熏成之第八本質習氣者,即是第八之本質相分之聲塵種子也。此等種子,併是耳識與意識之所熏成者也。 上來且但約「心王」明之而已,若併「心所」言之者,則更有眾多見、相所熏 ── 如是一時一念之所熏,即有眾多種子,何況念念?此諸種子,皆悉落在第八識中,一落在已,除以「聖道」(三乘聖者所行之道也,「聖道」能破一切結使也)斷捨之外,相續留來,猶如瀑流,念念生滅,無有間斷也。 以上且舉一例,其餘準此可知。能所熏義,今已釋竟。
◎釋熏習義
上來能熏、所熏四義,皆已釋竟,最後釋熏習義,先列總科如下:
一、解熏習義
(一)法
「如是能熏與所熏識,俱生俱滅,熏習義成,令所熏中,種子生長。」意即:如上所言,能熏之前七識及其心所,與所熏之第八識,生則俱生,滅則同滅(不像「種」與「芽」,是異時生,無俱有義),熏習之義,於是乎成就矣!即能熏之現行諸法,於所熏之第八識中,留下其「種子」(或名「習氣」),並令種子生起長養,名為「熏習」 。
(二)喻
「如熏苣 ,故名熏習。」謂如同香花熏苣 ,同生同滅,令所熏之苣 香氣生起增長。按:「苣 」者,胡麻也,西土欲作塗身香油,先以香花與苣 子,一處搗爛,然後壓油,油即香美。今以苣 喻第八識,香花喻前七轉識現行也。能熏所熏,俱時有也。
二、顯法體多少
(一)法
「能熏識等,從種生時,即能為因,復熏成種,三法展轉,因果同時。」謂「種生現」時,則種子為因,現行為果;「現熏種」時,則現行為因,種子為果。以上三法者,即前後種子為二法,中間現識為一法,此之三法,展轉互為能生所生,因果同時也。如下圖所示:
唯識宗對於由「種子」變現成「諸法」之關係,最重要者,即為由此「三法」所構成之「二重」因果說。所謂三法,即指「能生之種子」(本有種子)、「所生之現行」、「所熏之新種」(新熏種子)。所謂「二重」因果,即指「種子生現行」(一重因果)、「現行熏種子」(又一重因果),此之三法同時,展轉互成二重之因果也。
關於「三法展轉,因果同時」,據了義燈載,有人問難如下: 難云:「新現從種起,現行即能熏,種新由現生,新種即起現?」 答曰:「現行逢勝緣,新現即能熏,新種缺勝緣,未即能生現。」又解:「新現勢用增,才起即熏種,新種無勝用,故不即生現。」
(二)喻
1、約相生喻 ── 「如炷生焰,焰生燋炷。」炷,燈炷也,即燈心(以毛線作成之細長物)。焰,燈焰也,即燈炷燃燒時發出光與熱之部分。此喻謂「種生現,現熏種」,展轉相生,因果同時,如同燈炷能生燈焰,而燈焰又能生燋炷(燋,焦也,「燋炷」即指被燒焦之燈炷也)。前後燋炷,喻前後種,中間光焰喻現行識也。
2、約相依喻 ── 「亦如蘆束,更互相依。」蘆束者,束蘆葦使立地上者,蘆葦彼此相依,方能直立,以喻「種子」與「現行」不相捨離,互相依倚,不能獨立也。
(三)合
「因果俱時,理不傾動」謂種生現,現熏種,因果同時(不同於經部之「因果異時」說),此理不可傾動破壞也! 由此可建立三支比量,結示熏習之相:
宗 ── 種現因果同時 因 ── 展轉相生故 喻 ── 如炷焰等
三、明因果
1、「能熏生種,種起現行,如俱有因,得士用果。」意即現熏種、種生現,因果同時,展轉相生,如「俱有因」(十因之一)得「士用果」(五果之一)。「俱有因」者,謂果與因俱時而有也,如束蘆之相依始可直立,缺一不可也。「士用果」者,謂士夫作用所成辦之果也。如士農工商等人,假借文筆、學問、器械、技術等因,而得功名、富貴、穀麥、器物等果,果與因互相依倚,展轉相生,俱時而有也。
2、「種子前後,自類相生,如同類因,引等流果。」意即前念種子,引生後念自類種子,因果異時也。如「同類因」(十因之一)引「等流果」(五果之一)。「同類因」者,謂因與果相似也,如先善心與後善心為因,乃至先無記心與後無記心為因。「等流果」者,謂果與因相似,平等流類,故名「等流果」。如前世習善,今亦生而好善;前世習惡,今亦生而喜惡。或施或慳、或淨或染、或慈或瞋、或進或懈、或定或散、或智或愚、或信不信、或貪無貪、或慚無慚、或害不害,無量差別,生性即然,不假熏習,皆真等流也(簡別似等流也)。又現行與種子,其性是同類;所熏之種子與能熏之現行,其性亦是同類;後念之種子與前念自類之種子,其性亦是同類。凡此皆名為「等流果」也。 3、結屬因緣 「此二於果,是因緣性。」此二者 1、指上來所言之「種生現、現熏種」,因果同時,故合為一。 2、「種引種,因果前後,別自為一。」以上二者,對於其所生之果,皆屬親因緣也。親因緣者,謂有為法之能親辦自果者是也。 問:「種生現,現熏種,如父生子,子復生孫,是親因緣,殊無疑滯。其種引種,何理說為親因緣也?」 答:「前念既滅,後念已生,即前念體,親引後念,知是親因緣。前滅種子為彼後生種子,親辦自果故。譬如『輥彈』(計時之器也,以輪為用,至時彈扣以成聲)前彈至後,後彈即是前彈之體,豈不親也?其種現相生,別辦體者,尚說為親,此種引種,前念後念,即是一體,豈不至親也。」 又「除此餘法,皆非因緣,設名因緣,應知假說。」謂除以上所言二種因(俱有因、同類因)之外,其餘所有法,對於其所生之果,皆是增上緣等,非親因緣也。 問:其現引現,亦是前念親引後念,應是因緣,何故卻說為真等流也? 答:前念種子,生起頭上前念現行,其種輥(輪轉迅速)至第二念時,還生頭上第二念現行,故知後念現行,不是前念現行親生。如戴花人向前行時,其花不曾自向前行,隨人向前也。思之!思之! 問:三類親因緣,四類真等流,請以喻釋不同之理? 答:種生現,如燋炷生焰。 現熏種,如焰生燋炷。 種引種,如炷前後自相引生。 現引現,如焰前後自家相引。 問:何故前三名親因緣,第四只名等流也? 答:炷親生焰、焰親生焦,此之易見。炷引炷者,其炷腳下,更無有物能生炷者,即知前炷親引後炷,此亦名親。其焰引焰,腳下已有前後燈炷而生焰故,即知後焰非前焰親引,故非因緣,只是相似名真等流,不是親生,故非因緣。 翻云:若前後焰,自親引生,何故炷盡焰便隨滅?固是前焰不能親生後焰也。假設有處名為因緣者,應知那只是方便假說耳!如對法第四云:「十二緣起,皆名因緣。」應知此即是假說,非實因緣也。何以故?十二因緣者,旨在探討有情生死之由來耳,非辨體故、非親近故。(按:「十二緣起」者,舊作「十二因緣」,是根本佛教之基本教義,說明眾生涉三世而輪迴六道之次第緣起也。十二支中,各前者為後者生起之因,前者若滅,後者亦滅,詳見成唯識論卷八。) 以上第八識因相,略釋已竟。 |
2012年12月4日 星期二
初能變(因相門辨熏習相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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