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12月11日 星期二

初能變(行相門)


  
  唯識三十頌研究
 
    
◎阿賴耶識所緣行相

   「初能變識」之十門分別,上來已說三門(即自相、果相、因相),今當續說第四「所緣門」及第五「行相門」。
    問:「此識行相、所緣云何?」
    答:頌曰「不可知執受、處、了。」
   「執受處」三字是「所緣門」;「了」之一字是「行相門」。頌文中「不可知」三字,古德或有主張別立一門者,亦有主張不別立一門者。如唐之慧沼大師作了義燈,謂「不可知」唯此識有,餘識所無,故宜別立為一門。然唐窺基大師之述記,謂「不可知」三字乃在說明初能變識之「所緣」、「行相」微細難測之義,既無別體,故不別立為一門,今即依述記之說,「不可知」門略而不舉。 

      
    略謂第八識之所緣相分(種子、根身、器界)及其能緣見分(行相),皆難可了知也。此意云何?
    以下即分別說明之,先說行相門,次說所緣門。何以故?由心變境故,先能後所故。

    甲、行相門 
    即解釋頌文「了」之一字。
    成唯識論卷二云:「了,謂了別,即是行相,識以了別為行相故。」行相者,「行」猶「緣」也,「相」即境相,行於境相,故名行相。以「見分」能緣境相故,此「見分」得「行相」名,即第八識之能緣見分取境,有了別用,故名「行相」。
    按:唯識宗並不認可直緣心外之境,而主張一切影像必於心內顯現,以之為所緣之相,更生起能緣之相。即識之自體分上,有所緣、能緣二相,所緣之相,稱為「相分」,能緣之相,稱為「見分」,此「見分」,即所謂「行相」,乃屬於心識上之認識作用也。

    乙、所緣門 
    即解釋頌文「執受處」之三字。
    一、初釋明「處」──  即所緣之外境
    成唯識論卷二云:「處,謂處所,即器世間,是諸有情所依處故。」謂山河大地、日月星辰等能容受有情,如器具能容受物品,故名為器世間,即有情之依報也,依報乃有情之第八識所緣之外境也。
    二、次釋「執受」──  即所緣之內境
    今依成唯識論卷二之文,科會如下: 

   
    略謂諸種子及有根身,即是第八識所緣之內境也。此意云何?以下即分別說明之:
    (1)諸種子 ──  指有漏種子。含藏於第八識中而為第八識所執受之有漏種子有三,即相、名、分別三法之「習氣」也。(唯識宗以「習氣」為「種子」之異名,乃現行熏習之氣分也,具有產生思想、行為及其他一切有為法之能力。)  
    1、──  相狀,指有為法,各自因緣而生,呈現各種差別之現象。  
    2、──  假名,指於各種差別之現象,假立各種名言。  
    3、分別 ──  於上述之「相」、「名」二法,思量之,識別之,謂之「分別」。
    以上三法,乃指凡夫有漏心、心所之能變(分別)與所變(相、名)。當能變之有漏心、心所,對於所變之「相」、「名」等境界,生起言說戲論時,所熏成之種子含藏於第八識中,即稱為「相、名、分別習氣」。
    又此「諸種子」,亦即名言、我執、有支三種習氣也,且略釋之:  
    1、名言習氣 ──  指依名言(名相概念)熏於第八識而形成之種子也。此類種子反轉過來即成為有為法(即現實之各種事物)之各別親因緣也。若就引生「等流果」(與因同類之果)之觀點而言,「名言習氣」,又稱為「等流習氣」。其中又可分為二種:
    表義名言
──  能詮釋義理之音聲差別。
    顯境名言
──  能了別境界之心、心所。
    2、我執習氣
──  乃依我執熏習而成之習氣,此類種子即是吾人於現實生活中,分別自他之原因也。復分為二種:
    俱生我執
──  即先天性之我執,由無始以來,虛妄熏習內因力故,恆與身俱,不待邪教及邪分別,任運而轉。通於六、七二識。
    分別我執
──  即後天所起之我執,亦由現在外緣力之故,非與身俱,須待邪教及邪分別,然後方起。唯限於第六意識中有。
    此二我執所熏成種,亦即名言種子(或稱名言習氣)以能令有情自他差別,故別立之。  
    3、有支習氣
──  由「有支」(三有之因,「支」即「因」之義)所熏成之善惡業種子。亦即吾人自身所作善惡諸業熏於第八識而成之種子。此類種子即是後世獲得不同果報之原因(即有漏善,能招可愛之果報;諸不善,能招非愛之果報。)若就其招感「異熟果」之觀點而言,「有支習氣」又稱為「異熟習氣」,以「善惡業種子」,能緣助第八識及前六識一分羸劣無記種子,令生當來之果,故名此「善惡業種子」(有支習氣)為「異熟習氣」,以因果異類故。
    以上三種習氣,皆屬有漏種子,即是第八識之所執受。至於無漏種子,此識既不緣,但為彼依,故非執受。
   (2)有根身
──  全稱為「有色根身」。色,乃物質之義;根,指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五色根。「根」有能生、增上、勝用之義,謂眼等五色根,有增上勝用(強而有力之作用),能生眼等五識,了別色等五塵之功能。身,是依止義,或積聚義,身為五根和合積聚所成,為五根之所依止,故名「身」。
    有根身又分二種:  
    1、諸色根
──  即勝義五根,以有照境發識之勝用,故名勝義。如眼能見色,耳能聞聲,鼻能嗅香,舌能嘗味,身能覺觸。五根乃四大種所造,然非肉眼所能見,其相微細,而體清淨,能映攝外境,根境相觸,乃令眼等識生,故比知是有也。  
    2、根依處
──  即五根所依之處,即浮塵根也。以其虛假不實,故名「浮」,無見聞覺知之用,故名「塵」。楞嚴經卷四云:「眼如蒲萄朵(即眼珠子),耳如新卷葉(如新卷荷葉之形),鼻如雙垂爪(如雙爪下垂之形),舌如初偃月(如月初之半弦月),身如腰鼓顙(即細腰鼓,俗名杖鼓,廣首而纖腰,以皮革瞞其兩頭,狀如人身,故取喻之。顙,頭也。)
   (3)結論
──  以上所述之「種子」及「根身」,不但是第八識所執持、領受者,而且又將此二者,攝為自體,與第八識同安共危,故名「執受」。
    即「根身」具「執受」四義:1、攝為自體,同無記性故。 2、持令不散,一期不壞故。 3、領以為境,根身是第八親相分故。 4、令生覺受,安危共同。若第八危,根身亦危;第八安,根身亦安故。按有情根身,由此識變生,從住母胎,執受精血,次第轉變,令成根身,根身已成,然後出胎,既出胎已,復令成長,既成長已,持令不壞,乃至此識未離身時,長時執受,安危共同,不相捨離,此識一旦離根身時,身便腐爛,而成死屍。
    若「有漏種子」則僅具「執受」前三義,可知。若是「無漏種子」,以不隨第八成為無記,唯是善性,即第八既不攝其為自體,亦不領以為境,以相違故,但不妨第八持而不緣,故「執受」三義中,無漏種子但具依持一義。(「持令不散」也)。
    總之,有漏種子、根身及器界,俱是第八識之所緣境。如下表: 

      
    即第八識以因緣力故,自證分得生之時,便內變為種子及有根身,外變為器界。第八識即以所變之三類性境(相分)為自識所緣之境(自變自緣)。第八識之見分行相,即是仗託自所變相分而得以生起也,若無相分,則見分不生。此即本頌文先說「三境」,後說「行相」之所以然也。
    案:第八識所變之種根器三境,乃由第八識自身之種子(名言種子)為親因緣,先世善惡業種子(業種子)為增上緣,不藉計度分別之力,任運自然而生者,謂之「因緣變」。由此二種子所變現之境,有真實體用,故屬性境也。 

    ◎第八識行相廣說 
    上來已略說第八識之「所緣」及「行相」 二門,今再分別廣說之。茲先廣說「行相」,又分三科:
    甲、略釋「了」言
    乙、通論四分
    丙、結歸見分
    今即依此次第研究之。 

    甲、略釋「了」言 
    成唯識論卷二云:「此中了者,謂異熟識於自所緣,有了別用。」上文中「自所緣」即謂「以自己所變之影像為親所緣緣也」。即「了」字之義為第八識對於自己所變之影像(即「親所緣緣」)有了別之作用,此種了別作用,即是第八識之「見分」所攝,非餘分攝。 
    乙、通論四分 
    一、安慧一分說 
    安慧論師,南印度伐臘毘國人,為佛陀入滅後一千一百年左右,南印度大乘佛教之學者。師承德慧論師,下傳真諦三藏,精通唯識、因明等學,善於論義,為唯識宗十大論師之一。師與護法同時,然與護法之主張有不少相異之處。在心識作用方面,師只承認「自證分」為實有,即心識起作用時,唯起自證分(自體分)。至於見分(能認識之主觀作用),相分(所認識之客觀境界),情有理無,乃屬無體之法。因此被稱為「一分家」。其說雖非正義,然可謂為護法學說之前驅。
   
二、難陀二分說
    難陀,唯識十大論師之一、世稱勝軍祖師難陀尊者,印度人,與安慧同時,立心識二分說。茲分三點研究:
   (1)正立二分
   (2)破一分說
   (3)結明引證
    今初「正立二分」。成唯識論卷二云:「有漏識自體生時,皆似所緣、能緣相現。」何謂「似所緣、能緣相現」?述記曰:「依他二分,似遍計所執情計二分現也。」謂此相、見二分,本來是依他起,卻像是遍計所執之二分顯現(其實是依他二分)。亦即難陀論師,承認有依他起之二分,即似所緣相(好像有個所緣之境相,此似所緣境相叫相分),名為「相分」;似能緣相(似能緣之行相叫見分),名為「見分」。與第八識相應之五遍行心所,亦復如是,各有依他起之二分。按:安慧之說,謂由自証分,所現之相、見二分,是遍計所執性,情有理無,故主張一分。難陀則以為相、見二分,從緣生故,是依他起,非是遍計執,故主張二分。但以眾生不悟見、相二分,惟是一自証分,那有能所?妄以見分取相分故,依他起二分遂轉為遍計所執二分,見分取相分故,名「似能緣」。相分為見分所取故,似心外境,名「似所緣」。故論云:「似所緣相,說名相分;似能緣相,說名見分」。由此可知:「取」字,實為眾生結縛之源,顛倒之本也!
    次「破一分說」。又分二:1、先破無「相分」之過 2、後破無「見分」之過。  
    1、先破無相分之過
    成唯識論卷二云:「若心、心所,無所緣相,應不能緣自所緣境。」上文中「自所緣境」者謂如眼識緣色(相分色),耳識緣聲(相分聲)等,即名為「自所緣境」。即緣此自境時,心上必有帶境之相,如鏡面上,似面相生,方名所緣。今安慧論師以為無所緣之相分。若眼識心王、心所無所緣之「相分色」,則應不能緣色;若耳識心王、心所無所緣之「相分聲」,則應不能緣聲。其餘各識,亦復如是。
    又若眼識心王、心所雖無所緣之「相分色」,亦能緣「色」,則應眼識心王、心所亦能緣聲、香、味、觸等境!同理,若耳識心王、心所雖無所緣之「相分聲」,亦能緣「聲」,則應耳識心王、心所亦能緣色、香、味、觸等境矣!豈有此理乎?此即安慧論師不承認心、心所有所緣相分之最大過失
──  自境無而可緣,餘境無亦可緣!或謂自識可緣餘境,餘識亦可緣自境!  
    2、後破無見分之過
    成唯識論卷二云:「若心、心所、無能緣相,如虛空等。」意即安慧論師以為無能緣之見分行相,若心、心所,無能緣之見分行相,則應當如虛空然,無有緣境之功能,豈有此理乎?以上推理,若寫成因明之三段論式即: 

       
    若汝安慧論師謂心、心所,雖無見分亦能緣,則應虛空等,亦是能緣!豈有是理乎?可見不承認心、心所有能緣之見分行相,亦有重大之過失!
    後結明引證,又分二: 1、結明 2、引證  
           1、結明 ──  由於以上所說之道理,可知心、心所必定有所緣之境相(相分),及能緣之行相(見分) 。  
    2、引證
──  如厚嚴經云:「一切唯有覺,所覺義皆無,能覺所覺分,各自然而轉。」上二句明「內心有,外境無」,下二句明「有見、相二分」。今再逐句說明之:
    初句「一切唯有覺」者,謂萬法唯識也。
    二句「所覺義皆無」者,謂心外妄執實境皆無也。
    三句「能覺所覺分」者,謂「能覺」是依他實見分也;「所覺」是依他實相分也。
    四句「各自然而轉」者,謂「見分」從心種子生;「相分」從色種子生。即見相二分,各各自然從其因緣和合而生,不必等待心外之法,或所謂「大自在天」之造作,方才生起。按:1、古印度有「大自在天外道」者,以大自在天為萬物之主宰者,此天司暴風雷電,凡人間所受之苦樂悲喜,悉與此天之苦樂悲喜一致。此天喜時,一切眾生均得安樂;此天瞋時,則眾魔現,國土荒亂,一切眾生均隨其受苦。若世界毀滅時,一切萬物皆歸入大自在天中。
    2、頌文中「自然」二字,與古印度之「自然外道」主張萬法皆自然而有,非因緣所生者,判然有別,學者不可不知。 

    ◎第八識行相廣說(續一) 
    古印度之唯識家,對於吾人心、心所之認識作用,有四種主張,所謂「安難陳護,一二三四」,即安慧論師之一分說,僅立自證分;難陀論師之二分說,立見、相二分;陳那論師之三分說,立見、相、自證三分;護法論師之四分說,立見、相、自證、證自證四分。上來一分說與二分說,皆已略釋竟,今續研三分說:
   
三、陳那三分說 
    陳那論師為印度「新因明學」之鼻祖,梵語陳那,義譯為域龍,或大域龍,秋篠記云:「具有梵音,應言摩訶陳那伽,此云大域龍,謂由菩薩德雄辯捷,立破自在,其猶龍故,五印度域,莫敢抗者,故稱大域龍。」陳那論師在佛滅後一千一百年之頃,出於印度安達羅國,作因明正理門論,改古因明五支作法(宗、因、喻、合、結)為三支作法(宗、因、喻),因明學始底定完成,世稱此三支作法之因明為「新因明學」(近似西洋論理學之三段論法)。
    陳那論師對吾人心、心所之認識作用,建立見分、相分及自證分,世稱三分家,今即簡介之:
   (1)先明小乘偏義
   (2)次申大乘正說
   (3)後正立三分說
    今先明「小乘偏義」。偏者,不圓融之意也。何以小乘家之說法偏而不圓耶?成唯識論卷二云:「執有離識所緣境者,彼說外境是所緣,相分名行相。見分名事,是心、心所自體相故。」意思是說小乘家執著,離開心識之外有所緣之境,彼說此心外境是所緣相分,也稱之為「行相」,所謂「相分行相」(述記云:「心外之境是所緣,心上有似所緣之相,名行相」)。至於「見分」稱為「事」(事,即自體也),因為見分是心、心所之自體相故。即心、心所之自體(見分)生起作用,緣慮心外之境,即完成認識之功能,因此小乘家以為心、心所只能外緣,不能自緣(或「返緣」)。
    次申「大乘正說」。正說者,能摧破眾生之煩惱,令眾生反邪歸正也。大乘唯識家如何說耶?成唯識論卷二云:「達無離識,所緣境者,則說相分是所緣,見分名行相。相見所依自體名事,即自證分。」意思是說大乘家通達離開心識之外,無有所緣之境。故大乘家謂「相分」(內境)是所緣,能緣見分,稱為行相。(與小乘家謂「相分」為行相,大不同也)。易言之:吾人心、心所之上有能緣及所緣二相,此二相所依之自體事,即名為「自證分」
──  自,自體也;證,證知也。即此一分心識能證知自己之認識活動也,此即大乘家以為心識能自緣也!(按:小乘家不立「自證分」,故心識不得自緣!此即大小二乘主張最大不同處!)
    或有問難:「刀不自割,如何心能自緣,別立自證分耶?」
    論師答曰:「此(自證分)若無者,應不自憶心、心所法,如(見分)不曾更境,必不能憶故。」意思是說假若沒有「自證分」證知「見分」緣「相分」之作用,吾人應當不能憶念自己已滅之心、心所法之認識作用!何以故?如現行色,若曾被見分緣者,後時必能記憶之,若不曾被見分緣者,後時必不能記憶也!因為能緣見分,於過去時及現在世,只是向外緣慮相分,不曾自己緣慮從前已滅之心!已滅之心,既已過去,今時之見分,有何所以能自憶持?既然今時之心、心所法,能自記憶已滅之心、心所法之認識活動,證明從前有一分心識(名曰「自證分」)在緣慮「見分」,並證明「見分」緣「相分」之作用,且作為此一認識活動之「量果」,故今時吾人能自記憶過去已滅之心、心所法之認識作用!
    後正立「三分說」。成唯識論卷二云:「然心、心所一一生時,以理推徵,各有三分。」上文中「各有三分」,謂一一心王,一一心所,皆有三分,非心王、心所共只三分也。此即陳那論師依經立理,諸論共同也。
    問:「何須立三分?」
    答:「論云:所量、能量、量果別故,相見必有所依體故。」意思是說,「所量」是相分,(指被測度量知之對象),「能量」是見分(指能夠用以量知者)「量果」是自證分(指所量知之結果)。如以尺丈量物時,物為「所量」,尺為「能量」,解數之智為「量果」也。若尺量物,無有結果,量物何益?故心等量境,亦復如是,亦須建立三分,若無「自證分」,則相、見二分,無所依自體故,即成為別體,心外有境矣!今論云「有所依體故」,則相、見一體,離心無境矣!故宗鏡亦云:「若無自證分,即相、見亦無,若有二分,即須定有自證分。自證分喻牛頭,二角喻相、見二分。」謂如蝸牛頭,幻生二角,出則似二,縮則一頭!
    最後陳那論師引其所著之集量論重頌曰:
   「似境相所量,能取相自證,即能量及果,此三體無別。」意思是說:唯識所現,似有實無之外境相分,即是所量。能執取境相之見分,即是能量。相、見二分所依之自證分,即是量果。今此三種,體是一識,不離識故,說之為「唯」。(可見離心別無境矣!)但功能各別,故說為三。
    以上「三分說」已略釋竟。

    ◎第八識行相廣說(續二) 
    四、護法四分說 
           護法,乃注解天親菩薩所造唯識三十頌之十大論師之一,為佛滅後一千一百年之人物,是南印度達羅毗荼國建志城中帝王之子,本與王女有婚約,然於婚日落髮出家,精通大小乘佛法,於摩竭陀國那爛陀寺,廣布教化,學徒數千,窮盡瑜伽唯識之旨。與清辯論師,爭有空之義,造天親菩薩唯識三十頌之解釋,而弘其正宗,傳法於戒賢論師(即玄奘三藏之師),唯識述記卷一云:此大論師,學乃淵於海濬,解又朗於曦明,內教窮於大小,聲論光於真俗。意即讚嘆論師之學問比大海更深邃,智慧比太陽更光明,窮盡大小乘教理,造雜寶聲明論光大一切佛法!不論外道或小乘都評論說:大乘有此人也,既猶日月之麗天,皎皎而垂彩,亦如溟渤之紀地,浩浩而無竭,天親以後一人而已!意即大乘佛法出現了這樣一位大論師,既像高掛在天上的日月,放射出光明潔白又五彩繽紛的顏色!又像大海之統治大地,廣大且無有邊際,天親菩薩之後,唯有論師一人而已!論師二十九歲退隱於摩竭陀國大菩提寺,三十二歲示寂,臨終之時,天樂霄迎,悲聲動城,空中響報婆羅門曰:此是賢劫之一佛也!(按:過去之住劫,名莊嚴劫,未來之住劫,名星宿劫,現在之住劫,名為賢劫,各有千佛出世也。)論師著有大乘廣百論釋論、成唯識寶生論、觀所緣緣論釋等。又玄奘三藏所編譯之成唯識論十卷,係以護法論師之釋論為中心,再合糅其他九位論師之著作而成。今即依成唯識論卷二簡介護法論師之四分說。 
       
    今先說正明應有四分,又分三科:
   (一)標宗(二)立理(三)遮救。茲逐項說明之:
   (一)標宗
──  標示四分說之宗旨。
    論云:
又心、心所,若細分別,應有四分,三分如前,復有第四證自證分。謂除了前面三位論師之主張外,又有護法論師主張心、心所,若仔細推究之,其作用應各有四種分類,前三種分類,如前陳那論師所說,再有第四分類名為證自證分,即證知自證分之認識作用,亦即自證分之再證知。於八識心王、心所中,各具有此四分,乃吾人行認識作用時,所必備者。
   (二)立理
──  建立四分說之理由。
    論云:
此若無者,誰證第三?心分既同,應皆證故。謂假使沒有第四證自證分,請問誰來證明第三自證分?第二的見分與第三的自證分,既然都是心的一分,就應該都有一分來證明之。今第二見分,既有第三自證分來證明之,那麼第三自證分,也應該有一分來證明之,此一分當然就是第四證自證分
    以上約
作證釋立第四分之由;以下再約量果(量知之結果)釋立之由:
    論云:
又自證分,應無有果,諸能量者,必有果故。謂又若不立第四證自證分,則第三自證分,應該就沒有量果了!第二見分,第三自證分都是能量之心,凡是能量,必須都有量果啊!即當見分能量相分所量時,以自證分量果!同理若當自證分能量見分所量時,亦必定有個量果!此量果即是第四證自證分
    以上二種建立第四分之理由,若寫成因明之三段論式即: 

       
   (三)遮救 ──  制止古師唯許三分者救脫之言。
    救云:
卻用見分作為第三分之量果,不亦可乎?
    遮云:
不應見分是第三果!見分或時非量攝故!謂汝不應妄計見分便是第三分之量果!何以故?見分通三量故,當見分相分時,或是非量(堅執故云非量),不可非量法為現量果!當知:第三自證分是心體,得與比量、非量而為量果。見分非心體,不得與自證分而為其量果!故論云:由此見分不證第三,證自體者,必現量故!謂因此之故,見分沒有資格回頭來證明第三自證分!因為證明自證分者,必定同是現量的第四證自證分,唯第四證自證分可作第三自證分量果
    宗鏡錄卷六十云:
夫為量果者,須是現量,方為量果。比、非定非量果。喻如作保證人,須是敦直者,方可為證,若略虛人(虛浮不實之人),則不堪。又前五識與第八識見分,雖是現量,以外緣故,即非量果。夫量果者,須內緣方為量果。又第七識見分雖是內緣,是非量,不可為量果。夫為量果者,具二義:一、現量,二、內緣。又果中後得智見分,雖是現量,內緣時,變影緣故,非量果也。又果中根本智見分,雖親證真如,不變影緣,是心用故,亦非量果。即須具四義:一現量、二內緣、三不變影、四是心體,方為量果。上來正釋四分已竟。以下正判四分
   (一)初判內外
    論云:
此四分中,前二是外,後二是內。謂此四分之中,前二分,緣似外境(即相分似外,見分緣外),又是用故,故名為外二分。後二分是體,是內,自體內證,故名為內二分。
   (二)次判能所緣
    論云:
初唯所緣,後三通二。謂第一相分,只是所緣之境,後見等三分,則通能所緣二種。
    論又轉釋云:
謂第二分但緣第一,或量非量,或現或比。謂第二見分,只能緣第一相分,不能返緣第三自證分,因第二見分外緣,故量不定。若不起堅執時,是正確度量(或現量,或比量);若起堅執時,則是非量(即錯謬之度量)。
    論又云:
第三能緣第二第四,證自證分唯緣第三,非第二者,以無用故。謂第三自證分不但能順緣第二見分,而且也能返緣第四證自證分。第四證自證分,只能緣第三自證分,不能緣第二見分,因第二見分既已為第三自證分所緣,假設第四得緣第二,亦無所益,或涉重緣之過!(如第一相分既已為第二見分所緣,第三自證分亦不能緣第一相分!後三分能緣各有分限故。)
   (三)結成
──  總結成就四分妙理
    論云:
第三、第四皆現量攝,故心、心所四分合成,具所能緣,無無窮過,非即非離,唯識理成。謂第三分和第四分,由取自體,故現量攝,既皆現量所攝,故謂互緣互證,故心王、心所一一皆四分和合而成,四分之中具足體用及能緣所緣之義,恆但四分,不減不增,無無窮過!(因三四兩分,現量攝故,得互緣互證,故不會有另立第五分證第四分,立第六分證第五分……等輾轉無窮之過失矣!)以上四分功能各別,名為非即,但四分合為一心,名為非離。唯識之妙理,於是成就。 
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 (四)引教成 ──  引證聖教成立四分
    論云:
是故契經伽他中說:『眾生心二性,內外一切分,所取能取纏,見種種差別。謂厚嚴經中有一首頌說:眾生之心性,由二分和合而成,一是緣外的見分、相分,二是緣內的自證分、證自證分。因為這內外四分的關係,眾生一方面被所緣的妄境所纏縛,謂之相縛(即所緣之相分能拘礙能見分之心,使不得自在,不了境相如幻。)。另一方面被能緣之妄見所纏縛,謂之麤重縛。(二障之種子,名為麤重,其性無堪任,非調柔細輕,故謂麤重,即其性剛強,難調難伏,能縛有情生死輪迴!)由於二縛具故,今眾生之見分,遂有現量、比量、非量種種之差別。
    上來
正明應有四分已釋竟。 
    ◎第八識行相廣說(續三) 
    次說攝歸唯是一心。又分三科:
   (一)明攝(二)引證(三)指例,茲逐項研究之:
   (一)明攝
──  說明攝歸一心之意義
   (1)攝為三 ──  論云:
如是四分,或攝為三,第四攝入自證分故。謂如上所說之四分,或可收攝四分為三分,即收攝第四證自證分,進入第三自證分,何以故?以三四兩分,皆為心識之自體故。
   (2)攝為二 ──  論云:
或攝為二,後三俱是能緣性故,皆見分攝,此言見者,是能緣義。謂或可收攝三四兩分,進入見分之中,使心識成為二分,何以故?以後面三分,皆屬見分所攝,此處所謂的見分,純粹是能緣之義,通於一切心、心所。(此處所謂的見分,非推求之義,唯慧能故。)
    按:宗鏡錄卷六十云:
此見分有五類:
    一、證見名見,即三根本智見分是。
    二、照燭名見,此通根心,俱有照燭義故。
    三、能緣名見,即通內三分,俱能緣故。
    四、念解名見,以念解所詮義故。
    五、推度名見,即比量心,推度一切境故。
    今論文謂
後三俱是能緣性故,皆見分攝者,乃是指見分五類中之第三類能緣名見之見,即通見分、自證分、證自證分,三者俱能緣性義,簡非餘四類也。
   (3)攝為一 ──  論云:
或攝為一,體無別故。謂或收攝四分,使之合而為一,因為其用雖有四類,而體實無別故。
   (二)引證
──  引證聖教成立唯有一心
    論云:
如入楞伽伽他中說:『由自心執著,心似外境轉,彼所見非有,是故說唯心。謂例如楞伽經第十卷之頌文中說:由於眾生自心執著故,好像有心外境轉起,其實那有什麼外境,還不是唯識之所變?以是之故,才說一切唯心造。
   (三)指例
──  指出可供比照之事理
    論云:
如是處處,說唯一心,此一心言,亦攝心所。謂像這種唯是一心,更無外境之說法,經論中處處可見,但此處所說一心,非僅統攝八識心王,亦包括五十一心所在內,如言王者,亦攝臣故。今依華嚴疏鈔,廣開十門,證成一心。
   (1)假說一心 ──  謂實有外法,但由心變動故。
   (2)相見俱存,故說一心 ──  此通八識及諸心所見分,並所變相分(本質相分及影像相分),由有支等,熏習力故,變現三界依正等報。如攝大乘、及唯識諸論廣說。
   (3)攝相歸見,故說一心 ──  亦通王、所,但所變相分,無別種生,能見識生,帶彼影起。如解深密經、二十唯識、觀所緣緣論,具說斯義。
   (4)攝數歸王,故說一心 ──  唯通八識,以彼心所,依王無體,亦心變故,如莊嚴論說。
   (5)以末歸本,故說一心 ──  謂七轉識,皆是本識差別功能,無別體故。楞伽云:
藏識海常住,境界風所動,種種諸識浪,騰躍而轉生。又云:譬如巨海浪,無有若干相,諸識心如是,異亦不可得。既云離水無別有浪,明離本識無別前七。
   (6)攝相歸性,故說一心 ──  謂此八識,皆無自體,唯如來藏平等顯現,餘相皆盡。經云:
一切眾生即涅槃相等。
   (7)性相俱融,故說一心 ──  謂如來藏,舉體隨緣,成辦諸事,而其自性本不生滅。即此理事,渾融無礙,是故一心二諦,皆無障礙。起信云:
依一心法,有二種門乃至以是二門,不相離故。又密嚴云:佛說如來藏,以為阿賴耶。及如金與指環喻等。又勝鬘云:自性清淨心,不染而染,難可了知。染而不染,亦難可了知。皆明性淨隨染,舉體成俗,即生滅門;染性常淨,本來真淨,即真如門。斯則即淨之染,不礙真而恆俗;即染之淨,不破俗而恆真,是故不礙一心,雙存二諦,深思有味。
   (8)融事相入,故說一心 ──  謂由心性圓融無礙,以性成事,事亦鎔融,不相障礙,一入一切,一中解無量等,一一塵內,各見法界,天人修羅,不離一塵,其文非一。
   (9)令事相即,故說一心 ──  謂依性之事,事無別事,心性既無彼此之異,事亦一切即一。所謂:
一即多,多即一等。
   (10)帝網無礙,故說一心 ──  謂一中有一切,彼一切中,復有一切,重重無盡,皆以心識,如來藏性,圓融無盡故。
    上之十門,初一
小教,次三涉權(即始教),次三就實(通二,一即終教,亦通頓教),後三圓中不共(即是圓教,圓教有二:一同教、二別教,別即不共。)由此可見,佛一代之教法,處處說唯一心。
    蕅祖在唯識心要卷二云:
上來欲顯俗諦差別,故以二分破一,又以三分破二,又以四分破三,今欲顯真理圓融,故第四可攝入於第三,而可但言三分。又內三分可攝入於見分,而可但言二分。又相、見本無二體,而可但言一心也。入楞伽偈,即證成一心之旨。然所謂一心,亦非撥無八個心王、五十一個心所,而別指一真如心,以為大總相法門也。但以四分體無別故,名為一心。則知八個心王,五十一個心所,隨指一王一所,皆具四分,隨其所有四分,體皆無別,惟是一心。是知一一王所,無非法界。又四分體既無別,以體融用,用亦無別,故得說云:『一色一香,無非中道。』及唯色、唯香等也。
    或問:
只如安慧說一分,不立相、見等,今護法攝四歸一分時,亦不別立相、見等,義勢既同,何故非安慧等諸師知見耶?
    答云:
乍看似同,細詳理別。且如安慧立一自證分,全不說證自證分,雖說見相二分,一向判為遍計所執性,此乃四分中一分全無,二分有名無體,故亦是無,唯立一依他自證分。今護法雖攝四歸一,又不名自證分,但總名一心分,然不失自證等四分義,但以與心,無決定相離義,總名一分,與彼別立自證分義別。乃至攝四歸三時,內之二分,雖互相緣,其用各別,然其所緣,不失自體,故但名自證,雖總名自證,而互相緣,二分之義不失,不同陳那自證,但有證見分之自證,即無證自證之自證,由此義故,非諸師之知見。(見宗鏡錄卷六十一)
    上來
通論四分已竟。 
    丙、結歸見分 
    論云:故識行相,即是了別,了別即是識之見分。謂由上來通論四分,即可了知之行相,即是了別。此即卻結頌中之一字也。此了別之體,即是第八識之見分,歸本所明也。
    上來廣釋第八識行相已竟。 

    ◎第八識所緣廣說(一) 
    第八識之行相,即頌文之一字,上來已廣釋竟,今當繼續廣明第八識之所緣,即頌文執受處三字,如下表: 
       
    然欲明了第八識之所緣,當先洞悉第八識之所變,以第八識即以所變之境為自所緣故。
    或問:第八識之所變為何?謂內外境也。
內境指種子、根身。外境指器界也。然須分二點研究:
    一者隨業力所變決定,謂若第八識隨業力牽引故,其所變之內外境,決定不可改變也。
    二者隨定力所變不定,謂若第八識隨定力、通力,其所變之內外境,則千變萬化也。
    茲先研究前者,即第八識隨業力所變決定,又分三:
   (一)器界
──  有情所依之處
    成唯識論卷二云:
所言處者,謂異熟識,由共相種成熟力故,變似色等器世間相,即外大種及所造色。謹略釋論文中名相如下:
   (1)異熟識 ──  即第八識之果相。謂第八識乃眾生酬業受報之主體,所以名為異熟識者,謂彼乃是眾生先世所造之善惡業因為增上緣所招感之無記果也。因通善惡,果唯無記,異類而熟,故又稱第八為異熟識也。
   (2)共相種 ── 
共相指由眾生共同招感,共同受用之相。如山河大地,日月星辰等器界,即稱為共相。共相之親因緣種子,即名共相種(屬無記種子也),以其功能羸劣,無力自己生起現行;須藉共業、不共業(屬善惡業)之資助,而後方得生起現行也。又分二:  
   
1、共中共變 ──  即共相種,藉共業之資助,而後生起現行者。如無主之山河,由多人之第八識共同變現,稱為共變,且自他共同受用之,名為共中共變。
   
2、共中不共變 ──  即共相種,藉不共業之資助,而後生起現行者。如有主之田宅,雖亦由多人之第八識共同變現,稱共變,但唯自受用,不與人共,名為共中不共變。又如一境,雖亦由有情之第八識共同變現(共變),但隨有情各自之業力(不共業),遂令所見各異,如人見為清水,天見是琉璃,鬼見為猛火,魚見是窟宅。所謂一境應四心,亦是共中不共變之例。
   (3)變似色等器世間相 ──  約俗諦言之,色等六塵所構成之器世間相,乃由第八識中所含藏之共相種所生,有實體用,不同於空華、鏡像、龜毛、兔角,亦復不同於過去、未來之不可得,名
性境是實義)。然而約真諦言之,色等器世間相,乃因緣和合所生,生即無生,滅亦無滅,緣生性空,但如幻夢,非有似有,有即非有,故言變似
   (4)外大種及所造色 ──  外大種,指地水火風四大種,是能造也。所造,指色、香、味、觸四微。能所八法和合於一處,遂構成一切色法(五根六塵)。
    問:
四大種所造色(器界),何以曰
    答:以器界在身外,第八識但領以為境,卻不攝持之,令生覺受,故名為
,非謂心外法也。
    問:
四大種所造色,關係為何?
    答:四大種,具五種因:  
   
1、生因 ──  諸大種恆能將帶諸色同時生起,若離大種,色不能起。了義燈云:造色種子,要依大種種子,大種種子起時,造色種子,方能得起,由他挾帶,故曰:大種造色。  
   
2、依因 ── 造色生已,不離大種處而轉故。  
   
3、立因 ── 安立因,由大種損益,彼同安危故,大種壞時,造色亦壞。  
    4
持因 ── 住因,謂由大種,諸所造色,乃能相似相續而生。由諸大種,持令不絕故。若不爾者,則所造色,應有間斷。  
   
5、養因 ── 長因,謂由大種,養彼造色,色得增長。
    如上所說,諸大種,望所造色,有五種因力也。
    問:如四大種,由自種子,方得生起,造色亦爾,何故說言:
諸所造色,大種所造
    答:雖色等(五根六塵),各從自種,辦體而生,即親因緣。依彼大種為增上緣,故說
諸所造色,大種所造。
    以上名相分釋已竟,今再合釋之:所謂有情所依之處,乃由有情第八識中之共相種(親因)與共不共業(助緣)和合而後生起現行。共同變現出似有非有之物質現象界,此一物質現象界,即是指身外之地水火風四大種(能造)及其所造之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并法處所攝色也。
    或問:
器界既是諸有情類,第八識所變,自應各別,如何現見是一器世間相耶?
    答云:
雖諸有情,所變各別,而相相似,處所無異,如眾燈明,各遍似一。謂雖然一切有情,其第八識所變之相,各別不同,然而共相種,藉共不共業之資助,所招感得之器世間相(共果)卻是相似無異,同在一處,不相障礙。譬如眾燈齊明,光光互照,互遍一室,此遍滿一室之光,雖由眾燈所共照射,卻互相涉入,根本分不出那一道光,是由那一盞燈所發射出。
    眾燈
──  喻諸有情。
    明 ──  喻所變器界相。
    各遍 ──  喻所變各別。
    似一
──  喻相相似,處所無異,(互相涉入,不相障隔也。)
    或問:且如一樹,有情共變,而一有情伐用時,為用自變?為兼用他?若唯自者,餘人變者,應存不亡,樹何以見?若亦用他,何名唯識?
    答云:樹等器世間相,既是
共相種,藉有情共業之助緣而生,故自他有情第八識所變之相,皆互相增益,共同成就,互相隨順,彼此涉入,不相違逆,不相障隔也。
 
  「自為所順,他為能順,由所順無,能順亦滅。(若以一有情自所變相為所隨順之對象時,其他一切有情所變之相,亦能隨順之,成就之!當所隨順之相消滅時,能隨順之相亦隨之消滅。)因此,若一有情將一樹砍伐盡時,其他有情亦隨之見此樹喪亡!不違萬法識變之理也。 
    ◎第八識所緣廣說(二) 
    上回雖已說異熟識中,共相種成熟力故,變似器世間相,然而是誰之異熟識變耶?為聖為凡?為此趣為他趣?為自界為他界?為自地為他地?為唯自變為他亦變?今當更進一步追究之。成唯識論卷二載,護法菩薩假敘三計,如下表:
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 以下即分別說明之: 
   (甲)第一師主張「一切有情共變」 
    依據 ──  立世經第二卷云:一切有情,業增上力,共所起故。文中一切二字通指凡、聖;有情二字則通指自界地、他界地,己身、他身等五趣有情。謂器世間相,乃由一切凡聖、五趣有情,由於業之增上力,令彼等第八識中所含藏之共相種成熟力之所變現者也。 
   (乙)第二師主張「現居當生者變」 
   (一)斥前非 ──  斥第一師之主張,有三種過失:
   (1)聖應變穢失 ──  即佛等淨識,應變穢土之失。謂諸佛菩薩,第八淨識,雜穢種子,久已亡失,若為度化眾生,權巧變現穢土則可(如娑婆世界),若言實變穢土,則無有是處!何以故?穢種已亡,如何變穢?
   (2)凡應變淨失 ──  即異生垢心,應現淨土之失。謂一切異生之第八識,雜染種子充滿,若承佛菩薩神力加被,變現淨境則可(如西方極樂世界),若言實變淨土,則亦無有是處!譬如凡夫見靈鷲山,仍是丘陵,即知凡夫不變淨境。
   (3)無因變下失 ──  又諸聖者,厭離有色,生無色界,將來必不下生,變此下土,復何所用?
  
(二)申自義 
   (1)由現居此土,且造業相同之有情異熟識,共同變現此器世間相。如此則無
聖應變穢失凡應變淨失
   (2)由未來當生此土,且造業相同之有情異熟識,共同變現此器世間相,如此則無
無色界之聖者,變現下土之失!然而未來當生此土者,有二說皆通:
   
1、次生者變,遠者不變。  
   
2、隨其凡聖,可生者變。
    由此則無
成劫之時,先器成過(即無有器界有情先成立之過失),以上界有情當生者變故。
  
(三)會經文 
    初師引立世經言:
一切有情共變云云,一切二字,乃依少分而說,即指一切造業相同之有情,皆可共變現此器世間相,若業不同者,即不能變!
    按:
一切有二種:  
   
1、名字一切 ──  即少分一切。  
   
2、實一切 ──  以普及為義;以盡際為義。
    經言:
一切有情者,指名字一切(少分一切),非指實一切也。如說一切人共見此物,單指此界之人見,非他方世界之人亦能見之。 
   (丙)第三師主張「於身有用即變」 
   (一)斥前非 ──  斥第二師之主張,有三種過失:
   (1)器壞無因失 ──  若言器界定屬現居、當生者變,器界將壞時(即三災毀壞世界之時期,有情世間首先破壞,器世間亦隨之破壞),必無現居、當生者,則此將壞之器世間,是誰異熟識變耶?
   (2)已厭無用失 ──  又諸異生,厭離有色而生無色界者,後雖當生,然現在無有色身,預變無用也!又生無色界,劫數長遠(如生有頂天,壽八萬劫),下土數經三災,預變二下土(欲界、色界),此復何用?
   (3)有身無益失 ──  若二師救云:
無色無身,不變可爾,色界有身,豈不變耶?答云:欲界色界異生,即令有色身,但與異地之器界比較之,粗細不同,不相依持,且上下懸隔,此識變為異界器界,亦何所益?異地身不能受用,變亦無用也!
   (二)申自義(正義)
──  於身有用即變謂所變器界,本為有情正報,依持受用,故於身可有持用,便變為彼,若身不能用,變之無益。
    由斯義故,若此土
雜居地人,設生他方雜居地,彼識亦得變為此土之雜居地,餘地例然!
    總之,第三師主張:非僅此土現居各各自地者,其異熟識能變此土之各各自地器世間相,甚至他方世界現居各各自地者,亦能變此土之各各自地器世間相。又絕非異地當生者變,而是各各自地當生者變!
    由各各自地有情變此器界,無過失故,器界將壞時,及初成時,雖無有情,而亦現有器界!
    問:他方彼識變此器界,相去懸遠,云何於身有依持用耶?
    答:喻如北方人,置南方產業,雖非現居,而亦得有受用義故。當知第三師云:
於身有用即變者,非謂現身即得持用,言可持用者,非言即得。現雖無用,身若往彼,可得持身,故須變作。且如此方欲界異生,設往他方欲界,亦得持身,以業同故,以粗細等,不懸隔故。
    地藏經觀眾生業緣品第三載地藏菩薩對佛母摩耶夫人言:墮入無間地獄之眾生,受苦時間,極為久遠,所謂
動經億劫,求出無期。意即凡夫業力甚大,能敵須彌,能深巨海,能障聖道,故一動即成地獄億劫之壽,即欲求出,恐恩赦之無期也。億劫之劫,指大劫也,世界成壞一次,謂一大劫,今言億劫則世界成壞億次,五逆眾生墮入地獄時劫之久遠可知!
    疑曰:地獄既在閻浮洲下,劫火(壞劫之火災也,
劫火洞然,大千俱壞)壞初禪時,地獄先壞,罪人又藏何處?
    答云:地藏菩薩言:
此界壞時,寄生他界,他界次壞,轉寄他方,他方壞時,展轉相寄,此界成後,還復而來。科注釋此段經文云:火災起時,罪業未滿者,寄他界受之。
    又疑:他界亦有火起,不審又置何處?
    答云:倘他界以次而壞,則又轉寄他方不壞獄中。
    又問:又所寄處,火災又起,更何所寄?
    答云:倘他方火災亦起,仍前展轉,寄不壞處!
    又問;若此世界復成,所寄罪人,還來此間不耶?
    答云:此界既成,自然還來大獄受苦。(按:此據罪未畢者說。若長阿含云:
火災起時,從地獄死,皆生人中,修第二禪,從人中死,皆生光音天(色界第二禪之第三天),水風二災亦然。此據罪已畢者說。)
    由以上所引地藏經文可知:此土無間地獄,不但此土無間地獄眾生之異熟識能變,而且他方無間地獄眾生之異熟識亦能變,他方無間地獄眾生變此土無間地獄已,雖非現居,而亦得有受用之義,當他方世界毀壞時,他方世界無間地獄眾生,即可轉寄此土之無間地獄受罪報故。
    准此唯識教理,亦可知:  
   
1、此土眾生信願持名,消伏業障者,其第八識變西方凡聖同居淨土。
   
2此土眾生信願持名,見思斷盡者,其第八識變西方方便有餘淨土。
   
3、此土眾生信願持名,豁破一分無明者,其第八識變西方實報莊嚴淨土。  
   
4、此土眾生信願持名,持到究竟處,無明斷盡者,其第八識變西方常寂光淨土。
    此即第三師義,謂眾生於各各自地中,彼等之第八識各能變他方(今特指西方)各各自地。雖非現居,而亦得有受用之義,他日往生他方(今特指西方),即生於各自所變之地中,即:  
   
1、信願持名,消伏業障,帶惑往生者,即是凡聖同居淨土。  
   
2、信願持名,見思斷盡而往生者,即是方便有餘淨土。  
   
3、信願持名,豁破一分無明而往生者,即是實報莊嚴淨土。  
   
4、信願持名,無明斷盡而往生者,即是常寂光淨土
    總之,西方四土莊嚴,不但是阿彌陀佛之第八淨識所變,而且也是十方修持念佛法門眾生之第八識所變,然隨其念佛功力之淺深,而分四土。此即蕅祖彌陀要解云:
佛心生心,互為影質,如眾燈明,各遍似一。佛心生心,所現四土莊嚴,似一不分,亦是各各莊嚴,無壞無雜,互不相礙,此即唯心莊嚴,事事無礙之境也。 
    (丁)結 論 
    誰之異熟識變此器世間相?上來三師之主張各異,茲已分別略釋竟。
    第一師主張
一切有情共變器界,過於寬泛,不切實際,有三過失,如前述可知。
    第二師主張
業同之有情共變器界則可,然約現居此土者變則太狹,又約異地當生者變則不適當,亦有三過失,如前述可知。
    唯第三師主張
於身有用即變,寬狹得中,且與契經相應,又無前二師之過,故可奉為正義也。 
    ◎第八識所緣廣說(三) 
    第八識所緣有三類性境,即器界、種子及根身。器界一類,上回已釋竟,今續說種子、根身二類。 
    ◎種 子 
    先說種子,又分二:(1)有漏法種(2)無漏法種。分述如下:
   (1)有漏法種 ──  第八識所執受之有漏法種,指相、名、分別三法之習氣也,亦指名言、我執、有支三種習氣也。此諸種子,雖然皆有善、惡、無記三性,但一攝入第八識之自體分中,便皆成為非善、非惡之無記性矣!以是同性故,得為第八識見分之所緣境也!故成唯識論卷二云:
異熟識所持一切有漏法種,此識性攝,故是所緣。
    以上乃約
依體門 言,若約功能差別門 言,則諸有漏法種,本能熏現行之因,及後所生現行之果,皆通三性也。
   (2)無漏法種 ──  即指能生菩提之因者。
    問:有漏法種,依自體分,識即緣之。無漏法種,亦依自體分,識為緣否? 答:無漏法種,雖亦依附此識,而非此無記性攝,故非第八識見分所緣之境! 問:無漏法種,既不從識,名無記性,此為何性?
    答:因果俱是善性攝故,唯名為善。法爾一切無漏之法,順理違生,無惡、無記也。
    問:無漏法種,本識既不變緣,何名唯識?
    答:雖非所緣,而亦與此本識不曾相離,喻如真如本性,即識之實性,故不違於唯識也。當知唯識之言,但遮心外法故。
    上來解釋
種子」已竟。 
    ◎根 身 
    其次解釋根身 ──  指有情五根和合之果報身。
    成唯識論卷二云:
有根身者,謂異熟識不共相種成熟力故,變似色根及根依處,即內大種及所造色。謹略釋論文名相如下:
   (1)色根 ──  指勝義五根,乃四大種所造之清淨色法,又名
淨色根,非凡夫二乘之所見,非現量之所得。然有發識取境之勝用,比知有根,以有此勝用,故名勝義根
   (2)根依處 ──  指浮塵五根,亦四大種所造之粗顯色法,有形相可見,所謂
眼如蒲桃朵,耳如新卷葉,鼻如雙垂爪,舌如初偃月,身如腰鼓顙是也。此等根唯為勝義根之依處,並無發識取境之勝用也。
   (3)變似 ──  約俗諦言之,五根之身,乃由第八識中所含藏之不共相種所變現,有實體用,不同於空華、鏡像,故名為
性境。然約真諦言之,五根之身,既是因緣所生、則是空無自性,非有似有,有即非有,如夢幻泡影,亦如露電,故言變似
   (4)內大種及所造色 ──  指地水火風四大種及其所造之五根之身,以是第八識所執受故,名之為

   (5)不共相種 ── 
不共相指一人所感,一人受用之相,如五根和合之果報身,乃由親生自果之種子所生,因緣種子,即名不共相種(屬無記種子也),以其功能羸劣,無力自己生起現行,須藉不共業種子之資助,而後方得生起現行也。又分二:  
   
1、不共中不共 ──  即不共相種,藉不共業種之資助,而後生起現行者,如有情正報之勝義根,獨為自識變現而自受用,不與他人共同受用故,稱為不共中不共。  
   
2、不共中共 ──  雖此根身,是不共相種所成。然於不共相種中,復有一分共相種子,成熟之力,能依他人身處,亦變似彼他人浮塵根,為己受用。不爾,應無受用他人之義!簡言之:有情正報之浮塵五根,雖為自識變現,卻能與他人共通而受用,故稱之為不共中共
    問:若許受用他人浮塵根者,心外取法,何名唯識?
    答:有情於受用他人浮塵根時,自識先變一重相分,在他身上,若受用時,還是受用自相分,心外無法,得成唯識。
    問:若言受用時,還是受用自相分,因何殺他人,得地獄罪?(但殺自相分耳!)
    答:自相分與他相分,同在他身處,殺自相分,亦能令他五根相分斷滅,故得罪也。
    復次
不共中共,十大論師有二派見解,然初義非,次義為是。
    初師以為
亦能變似他勝義根即第八識所執受之不共相種中,有一分共相種,當因緣和合生起現行時,不但能變似他人之浮塵根,亦能變似他人之勝義根!何以知之?因為辨中邊論(本頌彌勒菩薩說,釋論世親菩薩造,玄奘譯三卷)云:似自他身五根現故。初師據此主張有情之第八識,不但能變似自身之勝義、浮塵五根,亦能變似他人之勝義、浮塵五根。
    次師以為
唯能變似他根似處(護法正義) ──  即第八識只能變似他人之浮塵根為我受用,不能變似他人之勝義根。何以故?次師以為於身有用即變,今他人之勝義根,我不能受用,變他何為?
    問:若爾,彼辨中邊論說:
似自他身五根現之文,如何會通?
    答:彼論只是說自他之第八識,各自變似自他之五根。彼論不一定是說自身之第八識變似他人之五根故。彼初師不可引此論文證明自己之主張也。
    問:汝次師何以得知有情之第八識只能變似他人之浮塵根?
    答:如有一人生他地(或上地或下地),或般涅槃(指無餘涅槃)時,他所餘留下來之尸骸,猶為現前之有情所共見而相續不壞,可見現前有情之第八識確能變似他人之浮塵根(否則應無餘尸骸義)。然此尸骸,已無復有見聞覺知之用,則又可證現前有情之第八識不能變似他人之勝義根也!
    總之,有情之勝義五根,唯自身之第八識不共相種,成熟力故所變。然而當此一有情之第八識生於他地,或般涅槃時,此一有情在此地之勝義根功能亦隨之消失!然此有情之尸骸,仍相續不斷者,一是彼自己
引因之力(指八識中所含藏之種也。八識中之種,能生近正果,如識、名色等,名為生因;能引遠殘果,如喪後尸骸相續者,名為引因)二是他人共相種所變似,故仍名為不共中共也。
    上來已將第八識所變、所緣之三類性境,略釋竟。
    又前面只說第八識隨業力牽引故,其所變之三類性境,決定不可改變也。
    其次當說若第八識隨定力、神通力,其所變之根身、器界,則千變萬化也。如諸佛菩薩及諸聖者,以定力、通力,則所變之界地不定:或遇剛強難化眾生,則現穢土而折伏之;若遇根性易調者,則現淨土而攝受之。
    又所變自他亦不定:如普門品載觀世音菩薩三十二應身,
應以何身得度者,即現何身而為說法是也。
    問:諸佛菩薩第八所變之器界與根身,為相續?為間斷?
    答:根身與器界,是一期利物,為他受用,故多恆相續(若第八識所變器界,則多分長時,如瑜伽第二卷云
定一劫故;若第八識所變根身,即隨壽故,多分相續,然亦有少分間斷者,由有生一念即便命終故,或如蜉蝣等,生已即死故。)若第八所變聲之與光,以及華色、華香等,乃是一時,隨彼機緣,擊發變現,緣力盡時,彼即不續,故多分暫時也,少有相續也。
    問:若爾,諸佛菩薩第八恆相續,如何緣間斷法耶?
    答:如鏡恆時明,境至方影起。第八任運起,有境便即緣,此復何妨? 

    ◎結 示 
    略說第八識所變境者有三:
   (一)有漏種 ──  即執受中諸種子也。
   (二)十有色處 ──  謂五根、五塵也,即通
器界根身
   (三)墮法處所現實色
──  謂意識所攀緣之法處所攝色,又可細分為五種:即 1、極迥色 2、極略色 3、受所引色 4、遍計所執色 5、定果色(又名定自在所生色)。上記五色中,前四均屬假色,惟第五種色,通於假實,若由凡夫之禪定力所變現者,為假色,不能實用;若由八地以上之聖者,為攝化有情故,憑其威德之勝定力(屬無漏定),能變現為可實用之實在色法,如變土砂而成為金、銀、魚、米等,令有情眾生受用之。今墮法處色者,特指聖者無漏定所變現之實色也。
    ◎第八識所緣廣說(四) 
      
    ──  論云:「何故此識,不能變似心、心所等,為所緣耶?」問意即:第八識為什麼只變似實色(如五根、五塵),卻不能變似心、心所、不相應行及諸無為法,作為第八識之所緣耶? 
      
   (一)通明諸識有二種變 
    論云:「有漏識變,略有二種:一隨因緣勢力故變、二隨分別勢力故變。初必有用,後但為境。」意思是說:在凡夫地位之有漏識變,略說有二種:  
   
1、因緣變 ──  依著因緣(「因」,指名言種子;「緣」,指業種子)和合之殊勝力量,不借計度,不加作意,任運變現之境,謂「因緣變」。(樞要卷上:「因緣者,任運義。」)隨因緣勢力所變之境,必有真實之作用,如五根,有發識取境之用;五塵,有染污真性之用。八識之中,第八識、前五識及第六識一分,彼等所緣之境,即隨因緣勢力所變者。  
   
2、分別變 ──  由心、心所計度、作意之殊勝力量所變現之境,謂「分別變」,(樞要卷上:「分別者,強思義。」)隨分別勢力所變之境,並非由實種子所生,只是當情所現之無實用之境耳。八識之中,第七識及第六識一分,彼等所緣之境,即隨分別勢力所變者。列表如下: 
      
    三境之中,「性境」不隨心,因緣變攝。「獨影境」唯從見及「帶質境」通情本,皆分別變攝。列表如下: 
       
    按:「帶質境」可通因緣變、分別變二門,從「種」及「見」二門攝故。如第七識之見分,緣第八識之見分時,所變之「相分」(即帶質境),一半與本質同種生,一半與能緣之見分同種生。若說本質生者,即為「因緣變」;若隨能緣之見分生者,則為「分別變」。 
    (二)別顯異熟唯因緣變 
    (1)有漏位唯變色等
    論云:「異熟識變,但隨因緣,所變色等,必有實用。」謂有漏第八識所變之境,但隨種子因緣而生,故其所變之相分色,必有體用。
    論又云:「若變心等,便無實用,相分心等,不能緣故。」謂有漏第八識,假若也變現心、心所,那就沒有實用了!因為隨有漏第八識之見分所變之相分心、心所,如鏡中之火,並沒有緣慮之實用!既相分心、心所,沒有實用,故第八識不能變心、心所,也不能緣心、心所。
    問:若爾,何故心、心所,從第八生?既不能變,應不須生故!
    答:論云:「須彼實用,別從此生。」意即若彼七轉識,須有受用境界之作用時,則可另外從第八識中所執持之七識種子,一一生起七識現行。而非從第八識之見分所變現也。當知:並非第八識,不能緣之,即不能令起現行。如無漏心,第八識雖不能緣之,卻可從依附於第八識之無漏種所生!
    問:若有實體,第八即緣之,「無為」有體,應第八能緣之!
    答;無為法雖有實體,但第八識卻不能緣之,何以故?「無為」是理(真理之異名也),「果智」所證。今第六識觀心變起之無為,並無離繫之力用(「離繫」者,離煩惱繫縛也),故第八識不能緣之!
   (又第八識亦不緣「心不相應行法」,以是分位假法故。)
    結論
──  有漏第八識,但緣所變之相分色,而不緣心、心所、不相應行及無為法。
  
(2)無漏位亦變心影 
          若第八識至無漏位時,便與「大圓鏡智」相應,雖無籌度取相之分別,但由於鏡體澄淨,縱然相分心、心所仍無實用,但是無漏第八識,亦能顯現心、心所之影像而緣之!若謂「大圓鏡智」(即無漏第八也)不能緣心、心所等一切諸法,則十方諸佛應非「遍智」矣!(「遍智」者,遍知一切法之智慧也!) 
    ◎總結第八識所緣 
    論云:「故有漏位,此異熟識,但緣器(器界也)、身(根身也)及有漏種。」即有漏位之第八識只緣三類性境也。
    論云:「在欲、色界,具三所緣;無色界中,緣有漏種。」意即欲界、色界,第八識具三所緣,謂器界、根身及有漏種。若在無色界,厭離色故,無業果色,故第八識不緣器界、根身,但緣有漏種子。(「業果色」者,由前世之善惡業所招感之人天鬼畜之果報色也。)
    然而無色界雖無「業果色」,卻有「定果色」(由定力所變現之色、聲等境)。故謂無色界四空天之第八識,亦具三所緣,亦不違理也。
    問:「色」從識變者,無色界無色,云何說識變?
    答:下界眾生所見是「業果色」,無色界現境是「定果色」,俱不離心!
    以上廣釋第八識所緣竟。 

    第八識所緣行相不可知 
    上來已將初能變識之「所緣」(即「執受處」三字)、「行相」(即「了」之一字)皆已釋竟,今當略說「不可知」三字。頌文謂:「不可知執受處了」,即「不可知」三字,乃在說明初能變識之「所緣」及「行相」微細難測也。
    所謂「不可知」約有二義:
   (一)初能變識之能緣見分行相,難可了知。論云:「謂此行相極微細故,難可了知。」
    問:「云何此識能緣之行相難可了知?」
    答:「譬如在滅盡定中,一切恆行心心所皆滅,但仍有第八識,第八識之行相豈不難知也哉!」茲立量如下: 

      
    既入「滅盡定」人有第八識,入「無想定」及「悶絕」、「重眠」等位,當然也有第八識在執受根身,第八識之能緣行相豈不細微難知乎!
   (二)初能變識之所緣相分(指五淨色根,及諸種子),亦甚微細,又此識所緣相分(指依報世間),廣大難可測量,故名不可知。論云:「或此所緣內執受境,亦微細故。外器世間,量難測故,名不可知。」
    問:「器世間相廣大難知,言廣大者,其相云何?」
    答:論云:「設生他方自地,彼識亦得變為此土。」述記釋曰:「同現居身,他三千界所依之處,說名當地。彼當地一切有情,皆能變之,非唯一三千界變,亦非異地當生者變。欲界欲界同,乃至上亦爾。(意思是說:欲欲同變,色色同變,無色無色同變也)。」由此可知:譬如此土雜居地之有情之初能變識,不僅能變此土之雜居地,亦能變他方世界之雜居地,餘地之有情例然,故謂此識所緣之外器世間相,廣大難可測量也。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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