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12月11日 星期二

初能變(心所相應門)


唯識三十頌研究

◎心所相應門
成唯識論以十門分別初能變識,前已說五門(即 1、自相門 2、果相門 3、因相門 4、所緣門 5、行相門),今當續說第六門曰:「心所相應門」。
問:「此識與幾心所相應?」
答:頌曰:「常與觸、作意、受、想、思相應。」
 
茲分三段研究之:
初解「常」字義。
次別解「五所」。
後釋「相應」義。
今初解「常」字義。論云:「阿賴耶識,無始時來,乃至未轉,於一切位,恆與此五心所相應。」意即第八識從無始劫以來,一直到十地金剛道前,在九法界中,不論是聖凡、升沈、定散、世出世間等一切位中,恆常與觸等五心所相應,何以故?以此五心所是「遍行」心所攝故,遍行心所者,具「四一切」故,所謂
1、遍於一切性 2、遍於一切地 3、遍於一切時 4、遍於一切心。以上釋頌文「常」字義已竟。
次別解「五所」。先解釋「觸」心所,分科如下:
欲解「觸」心所,先當明其正義:
乙一、明正義
丙一、正 明
論卷三云:「觸謂三和,分別變異,令心心所觸境為性,受想思等所依之業。」意即:所謂「觸」就是當根、境、識三法和合,不相乖違時,在此三法之上,皆有順生一切心所之功能,「觸」心所有類似彼三法和合時,順生一切心所之功能,並能令一切心、心所與塵境接觸,此為「觸」之體性(即「觸」之親用也)。又受想思等一切心所,都依「觸」心所而起,此為「觸」之業用(即「觸」之疏用也)。
丙二、轉 釋
先釋「觸」之「性」,又分三:
丁一、性
戊一、釋三和
何謂「三和」?論云:「謂根、境、識,更相隨順,故名三和。」意即:所謂「三和」就是根、境、識三法,不但不相乖違,而且是互相隨順,依「根」取「境」生「識」,如此交涉,故名「三和」。若識不生,根境或起,名為乖違,如耳根、香境、眼識,三法乖違,不名三和。
「觸」由二義故,亦名「三和」,二義者何?
(一)觸依彼生
── 「彼」指根、境、識三法。觸依三法和合而生,經云:「三和生觸」,「三和」是「觸」之因。故「觸」亦名「三和」。
(二)觸令彼合
── 彼三法由觸得合,即「三和」是觸之果。
由此二義,「觸」亦名「三和」。
問:「境」在未來,「根」住過去,「識」居現在,「觸」如何令彼三法和合?
答:令相隨順,根為依境為取,識為二所生,即名「三和」,豈是和合三法,令住一處,方名「三和」?
戊二、釋分別變異
己一、正釋分別變異
庚一、釋變異
何謂「變異」?論云:「三和合位,皆有順生心所功能,說名變異。」意指:此根、境、識三法,居種子時,及未和合前,皆無順生心所之作用,於三法和合之位,功能乃生,既與前殊,說名「變異」。
庚二、釋分別
何謂「分別」?論云:「觸似彼起,故名分別。」謂「觸」心所之上,有類似彼三法和合之位,順生一切心所之變異功能,故名為「分別」。「分別」即「類似」之異名,如子似父,名分別父。
以上分釋「分別」、「變異」,今再合釋「分別變異」。此即顯示根境識三法和合之位,有順生心所之功能,名為「變異」。此「觸」心所,亦有順生心所之功能,類似彼三法,是故名為「分別變異。」
以上己一、正釋「分別變異」竟。
己二、通 妨
問:「觸既有分別三法和合位之功能,名分別變異?云何集論等,但說分別根,不言境、識耶?」
答:根引觸勝,識、境則劣,舉勝該劣,故但說根。
問:何故三和,唯根獨勝?
答:
1、由主故,有殊勝能,名之為主。2由近故,能近生心、心所故。 3、由遍故,不唯生心所,亦能生心故。4由續故,常相續有。
「識」雖為主,近生心所,不自生心,故不遍,有間斷,故不續。
「境」非主故,亦非近故,雖遍能生心、心所,亦不相續,以識生則境生,識滅則境滅故。
◎第八識心所相應門(續一)
戊三、釋令心觸境
論云:「和合一切心及心所,令同觸境,是觸自性。」意即:「觸」之功能,除了能令三法和合,以及類似彼三法於和合位,順生一切心所之功能之外,觸心所更能夠和合一切心、心所,不令離散,使各別行相,同趣一境!假設沒有觸心所,則一切心心所,各各離散,不能同緣一境矣。以上總明觸之自性,若分別言之︰
如眼識相應觸,能和合眼識心心所,同觸色境。
又耳識相應觸,能和合耳識心心所,同觸聲境。
乃至第八相應觸,能和合第八心心所,同觸根身等境。
上來釋「觸」、「性」已竟,至於「觸」之「業」如何?茲當釋之:
丁二、業
戊一、正釋
論云:「既似順起心所功能,故以受等所依為業。」謂觸既類似三和,有能順生一切心所之作用,即能生起餘心所法,故與受想等為所依也。
戊二、引證
起盡經說:「受想行蘊,一切皆以觸為緣故。」謂受、想、行三蘊,一切心所,都是以觸為緣而生起的。按:此處行蘊乃指除受、想外,餘四十九心所也。又於行蘊中,除「觸」,是能生故,更除「作意」,非「觸」所生故,餘四十七心所,並受想,皆由觸起,故云:「一切皆以觸為緣故。」由前理教、契經又說:「識觸受等,因二三四和合而生。」謂:「識」因根境二和而生,「觸」因根境識三和而生;「受等」餘心所,皆因根境識觸四和而生。
如下表所示:
問:何故諸心所法中,受想二法,別立為蘊?
答:「受」著諸欲;「想」著諸見。生死輪迴,以受及想,為最勝因,是故別立。
戊三、通 妨
問:經曰受想行蘊,皆以觸為緣,云何瑜伽但說觸為受想思所依耶?
答:瑜伽但說「思」者,「思」於行蘊為主勝故,舉「思」一法,攝餘心所也。茲更分別言之:
一者,「思」是行蘊主,故集論:初說云何行蘊?謂六思身。彼自釋言,為導首故。(按:集論卷一云:「云何建立行蘊?謂六思身。眼觸所生思,耳觸所生思,乃至意觸所生思。」)
二者,「思」能造諸業勝,故舉「思」攝餘法。
問:何故集論、顯揚論、五蘊論等云「受依為業」?
答:以「觸」生「受」,近而勝故。
問:何者為近?復是勝耶?
答:「觸」之所取可意、不可意、及俱相違相,與「受」之所取順益、損害、及俱相違相,極相鄰近故。相鄰近者,是相似義。即可意等相,與順益等相,行相極相似,故名為相鄰。此解即是約所取境相近也。
又「觸」引發「受」,勝餘心所。何以故?如心心所觸苦等境,即領納苦等境,觸與受行相相似,故名為勝,此解即是約行相相似也。若是其餘之心所,則不領此可意等相,及苦等位,故集論等,但說「受依為業」。
上來「觸」之正義已釋竟。以下斥異解也。
乙二、斥異解
即斥經部師,彼計「觸」即三和,非實有性。 今大乘唯識家立量證明「觸」別有自體也。立量如下:
── 「觸」自性是實非假。
──
1、六六法中,心所性故。(「觸」於六識、六觸、六受、六想、六思、六愛中,是屬於心所法故) 2是食攝故。(「觸」於段食、觸食、思食、識食中,是觸食攝故) 3能為緣故。(「觸」於十二有支中,能為受緣故,所謂「六入緣觸,觸緣受」是也)
── 如受、想、思,各有自性,非即三和。
按:「六觸」即眼觸、耳觸、鼻觸、舌觸、身觸、意觸。(眼觸,即眼根、色境、眼識三和所生。餘耳觸等可例知。)




上來觸心所略已釋竟。
次說「作意」心所,分科如下:
 
甲一、明正義
乙一、略明
論卷三云:「作意謂能警心為性,於所緣境引心為業。」意即「作意」是一種極靈敏、銳利之心理作用,它能警覺未起現行之心,令起現行,此是「作意」之體性(亦即親作用),它又能引導已生起現行之心,去攀緣所緣之境界,此是「作意」之業用(亦即疏作用)。
簡言之:作意有二種功能,一者心未起時,能警令起。二者心既起已,能引令趣境。
乙二、廣 說
論卷三云:「謂此警覺應起心種,引令趣境,故名作意。」意即能警覺應生起之心種子,使之生起(非警覺一切心之種子,以彼未逢緣,不定生故),並引導已生起之心,趨向所緣之境界,因此之故,名為「作意」。雖然「作意」也能引導心所,唯因心王是主,心所為從,故但說「引心」,「心所」亦可不言而諭矣。
問:「作意」為在種位能警心?為在現行能警心?
答:在種位能警心。以「作意」自性明利,雖在種位,若有境至,而能警心、心所種,令生現行。喻如多人,同在一室宿,外邊有賊來時,眾中有一人,為性少睡,便能警覺餘人令起!亦如內心相分,雖與見分同起,法爾有牽心功能。今「作意」亦爾,其「作意種子」,既警彼諸心、心所種,生現行已,「作意現行」,又能引心、心所現行,令趣前境。
瑜伽論卷一亦云:「雖眼不壞,色現在前,能生作意,若不正起,所生眼識,必不得生。要眼不壞,色現在前,能生作意,正復現起,所生眼識,方乃得生。如眼識生,乃至身識,應知亦爾。」由此可知「作意」是一切心、心所生起現行之重要增上緣,若無「作意」警覺心種,雖根、境二和合,識亦不得生起現行!
甲二、斥異解
乙三、異 解
論卷三:「有說令心迴趣異境。」即指阿毘達磨順正理論等十一卷解「作意」云:當心正緣此境時,「作意」能令心迴轉趣向另一境界。此異解一也。
論卷三又云:「或於一境,持心令住,名作意。」即指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初云:「作意」是能持心令住一境之心理作用,如俗所言之「注意」是也。此異解二也。
乙四、破 斥
論卷三云:「彼俱非理,應非遍行,不異定故。」意即以上二種異解「作意」,皆不如理。何以故?若「作意」是令正緣此一境界之心,迴轉趣向另一境界之心理作用,則「作意」應非遍行,以非一切時、一切心有故。此即破斥正理師之見解也。又,若「作意」是能持心令住一境之心理作用,則「作意」與「定」何異?(按:「定」心所,能令心專注一境也)。此即破斥雜集論師之見解也!
上來略釋作意心所已竟。
◎第八識心所相應門(續二)
成唯識論以十門分別初能變識(即第八識),前已略說五門(即 1、自相門  2、果相門 3、因相門 4、所緣門 5、行相門)至於第六之「心所相應門」中,「觸」及「作意」二心所,前回亦已釋竟,今當續說「受」心所。分科如下:
甲一、明正義
乙一、體 性
論卷三云:「受謂領納順、違、俱非境相為性。」上文中所謂「境相」,是說一切境界(內境之根身、外境之器界)都是心、心所所變之相狀,故名「境相」。今「受」心所之親作用就是領納一切境相。其所領納之境相雖多,可歸納為三:即順境相(可愛樂者)、違境相(不可愛樂者)、俱非境相(非順非違,平平凡凡者)。
乙二、業 用
論卷三云:「起愛為業,能起合、離、非二欲故。」是說「受」心所之疏作用是「起愛」,所謂「受緣愛」,「緣」是生起之意思,即「有漏受」是生起「愛」之助緣,又分三種:  
1、欲合之愛 ── 當我們領納順境時,於順境即生起貪染之心、喜悅之情與愉快之感受(樂受、喜受),並且希望與它永遠和合。此「欲合之愛」,即由樂受、喜受所生起。  
2、欲離之愛 ── 當我們領納逆境時,於逆境即生起憎惡之心、憂愁之情與苦惱之感受(苦受、憂受),並且希望與它永遠乖離。此「欲離之愛」,即由苦受、憂受所生起。  
3、欲不合不離之愛 ── 當我們領納非順非逆之境時,既無法激起昂揚、興奮之心理,也不能引生悲傷、憎惡之情緒,只是生起一種平平淡淡之感受(捨受),既不想與它和合,也不想與它乖離。此「欲不合不離之愛」,即由捨受所生起。
總之,受心所,相當於心理學上之「情緒」,吾人之心情變化多端,如絲之千頭萬緒,而心緒之憂喜或苦樂,則完全依賴吾人心識所緣之外在環境之好壞、順逆來決定,故此亦謂「境界受」。
以上「明正義」一科已釋竟。
甲二、斥異解
乙三、敘 執
正理論師說,「受」有二種:
一境界受 ── 領納所緣之境,名境界受。
二自性受 ── 領納「俱生觸」(即「同時觸」),名自性受。
以上二種受,正理論師主張:領納俱生觸,才是「受」之自性。至於領納所緣之境,則非「受」之自性,何以故?領納所緣之境,乃通於其餘之心、心所,故不說「境界受」是「受」之自性。
以上「敘執」一科已釋竟。
乙四、破 斥
丙一、破領俱觸
以下論主有六番破斥「自性受」:
(一)論主第一番破斥云:「受」於所緣,自有其境,決不以俱生觸而為所緣也。
(二)彼復救言:所謂「受」能領納俱生觸,乃是說「受」相似於俱生觸,名為領納俱生觸,並不是說「受」能緣俱生觸!譬如父生子,子之媚好,皆似於父;又如種子因生果,果似於因。今觸生受,「受」似於「觸」,說名為「領俱生觸」,並不是說「受」以俱生觸為所緣也!
論主第二番破斥云:若如汝所說,「觸」是「受」因,「受」似於「觸」,名為「領俱生觸」,那麼世間一切相似於因之果,亦應名為「領因」,亦應皆名為「自性受」!豈有此理乎?
(三)彼若救言:必須具備二條件,方可說名「自性受」。何等為二?一者體是心所、二者似俱生觸。今粟(即小米)等,雖似於因,但體非心所。或其餘之心所,雖是以「觸」為因所生,卻不似於俱生觸,互缺一義,皆不可名為「自性受」!汝唯識家豈可以似因之果,應皆「自性受」,來責難於我?
論主第三番破斥云:觸能生受,觸是受因,如汝所言,受既領因,應名「因受」,今汝名之為「自性受」,於理豈成?
(四)彼復救言:如「王食邑」(邑,封地也),並非食土田,而是食土田所生之禾稼等。今「受領俱觸」亦然,並非領俱觸,而是領俱觸所生之受體,易言之:
王自國邑生,而食國邑所生之物。
受從俱觸生,而領觸所生之受。
因此,「受」領「受」之自體,名「自性受」,非謂「領因」,名「自性受」!
論主第四番破斥云:若如汝所言,如王食國邑所生之物,受亦領觸所生之受之自體,名「自性受」,汝即犯二種過失:一者違汝自執。汝前謂「領俱生觸」為自性受,今又謂領「受」之自體,此即違自所執。二者違自證。凡為證者,必須他法,如人指不自觸,刀不自割,今汝言「受」領觸所生「受」,即是自證於自矣!
(五)彼復救言:我所謂的「受領受」,並非「受」自緣「受」,而是說「受不捨自性」之意!
論主第五番破斥云:若如汝言,受不捨自性,名「自性受」,則應一切法皆是「自性受」,何以故?因一切法皆不捨離自體相故!
(六)彼設難言:若受領於俱生觸,不得名「受」,那麼汝唯識家云:觸似三和,亦應不得名「觸」!
論主第六番破斥云:汝之問難不對!觸似三和,復能令心、心所觸境。故可名為觸之自性!汝今但執「受」能領似觸因,即建立為受之自性,汝卻不依其能領納境界,建立受之自性,汝如何能以「受」心所與「觸」心所,相提並論耶?
以上論主破斥正理論師以「領納俱生觸」,名「自性受」已竟。
丙二、破其餘相
正理論師云:汝唯識家,既已廣泛破斥「自性受」,那麼「境界受」,乃通於其餘之心、心所,汝豈可名為受之自相?
論主答云:「受」能領納順等三境相,隨受一相,定攝屬於己,名「境界受」,絕不與餘心、心所之行相共同也。以餘心、心所,於順等境相,但取所緣,行相淺近,不攝為己有故,皆不名「受」。如有多人共處一室,傍有人言:「汝面是奴!」其中有一奴者,即攝為罵己,其餘非奴者,則不攝此聲相屬於己。今「受」亦然,領納境界,定屬於己故,絕不通於其餘心、心所之行相也。如「識」唯以了別境界為相;「觸」唯以觸對境界為相;「作意」唯以警覺應起心種為相;「受」唯以領納境界為相;「想」唯以於境取像為相;「思」唯以令心造作為相;「欲」唯以希望所樂境界為相;乃至「慧」唯以簡擇所觀境為相,故「境界受」,絕不與其餘心、心所之行相共同,何勞正理論師虛構取「自性受」耶?
上來「受」心所已研竟。
◎第八識心所相應門(續三)
第八識與幾心所相應?頌曰:「常與觸、作意、受、想、思相應。」觸、作意、受三心所,前已釋竟,今當續說「想」心所。
⊙想
成唯識論卷三云:「想謂於境取像為性,施設種種名為業。」上文分二:
(一)想之體性 ── 「於境取像」,即對於所緣之境界,能執取其影像。
(二)想之業用 ── 「施設種種名言」,「施設」就是「安立」之異名,亦是「建立發起」之義。即「想」能令心發起種種名字言說。此義云何?論更進一步釋云:「謂要安立境分齊相,方能隨起種種名言。」上文中「分齊相」,即差別相也。即心首先要建立境界之差別相,如青黃、長短、方圓、男女、怨親、苦樂、美惡等相,然後才能依著差別相,發起各種不同的名字言說。
顯揚論卷一亦云:「想者,謂名句文身熏習為緣,從阿賴耶識種子所生,依心所起,與心俱轉,取相為體,發言議為業。」按:「名句文身」即指詮釋一切諸法自體之意義及其差別之文字,平素吾人之第八識受「名句文身」詮釋色心諸法之熏習,落下其種子於第八識中,待因緣成熟時,此等種子依隨心王,與心王同時生起現行,具有執取境界之差別相,並發起言說議論之功能,稱為「想」。
問:「想」既以施設名言,為其業用,何以不是語因?
答:准雜集論說:為「隨說因」,非語加行。謂有一法,必有一「名」,如「名」取相為「想」,「想」為先故,而起「語」,由「語」而有「言說」。換言之:「法」、「名」及「想」三為先,方能生起「語」,由「語」故,隨見聞覺知,起諸「言說」,此中,「名」、「想」及「語」,即是「隨說因」。大乘義章卷四認為,世界萬有,色心諸法,皆賴「名」、「想」及「言說」,方得成立。(原文摘錄如下:「隨說因」者,是名不足,若具應言,「隨名隨想隨說因」也。其義云何?廢「名」息「想」,去其「言說」,以求諸法,諸法體同,猶如幻化,因緣虛集,非有非無,無一定相,可以自別。賴「名」藉「想」,假於「言說」,設施彼法,法隨「名」等,方有種種事相差別。)
然而,由「想」境像,方立名言,此勢用疏故,非是語因。若「尋伺」推度法義,隨義淺深,隨機而起言說,此勢用親,正起語故,說為「語行」。謂要尋伺已,方能發語故。
瑜伽第五十五卷云:「想有二種:
一、隨覺想 ── 謂善言說人天等想。
二、言說隨眠想 ── 謂不善言說嬰兒等類,乃至禽獸等想。」
此想心所,遍於諸識,故於「名言」,有起、不起。若意俱之想則起,若唯屬第八識俱之想,則於二種名言(表義名言、顯境名言),皆不能起,應准瑜伽第二種想(即「言說隨眠想」)。
按二種名言者:
1、「表義名言」。即指能詮義之音聲,亦即指詮解諸法之名、句、文等。 2、「顯境名言」。即指能了境之心、心所,亦即指前七識見分等心,此等心之體,雖非名言,然以其能顯所了之境,有似彼名言之能詮義,故亦稱為名言。 此二種名言,「表義名言」,唯第六識俱之想能起;若「顯境名言」,則通於前七識俱之想,皆能起之。
⊙思
成唯識論卷三云:「思謂令心造作為性,於善品等役心為業。」上文分二:
(一)思之體性 ── 「令心造作」,即能令心、心所執取現境,為正因相(有義事),邪因相(無義事)、或俱非因相(無記事),並籌劃、度量其可行、不可行,是其體性。
(二)思之業用 ── 「於善品等,役心為業」,即能主使、鼓動心、心所於正因相,造善業;於邪因相,造惡業;於俱非因相,造無記業。 成唯識論卷一謂思有三種:
(一)審慮思 ── 令心先對境取正因、邪因、俱非因等相,加以審察考慮。
(二)決定思 ── 令心審慮之後,決定其意。
(三)動發勝思 ── 令心決定之後,動身發語,勢用強勝。
以上三種思,初二思是發身、語之遠近加行,以其乃是與意俱故,作動意故,名為「意業」。第三思,正發身語,乃是「身語二業」之體也。總之,大乘唯識宗主張三業,皆以思為體,即「思」為身語意三業之原動力也。如下表所示:
問:「作意」與「思」何異?
答:心恆動作名為「作意」。籌量可行、不可行,令心成正、成邪,名為「思惟」。「作意」如馬行;「思惟」如騎者。馬但直行,不能避險就平,由騎者故,令其離非就是。「思惟」亦爾,令「作意」離漫行也。
由上答之喻可知,「思」心所甚為重要,吾人平日宜多慎思。論語季氏子曰:「君子有九思」,又語云:「三思而行」,大抵都在勉人要多運用「思惟」以指導人生,不可人云亦云,隨波逐流也。
至於佛家,亦特別重視三慧之修學,所謂「聞思修」者,「思」居其中,謂吾人聽聞正法之後,必要思惟研究,而後依教奉行。三者互相關連,而以「思」為中心,聞而不思,與不聞無異!不思而行,雖行亦是盲修瞎練! 「思」之重要亦可知矣!
上來五遍行心所,已略釋竟,後當解釋「相應」義。
⊙釋相應義
成唯識論卷三云:「此觸等五,與異熟識,行相雖異,而時、依同,所緣、事等,故名相應。」
(一)上文中謂五心所與異熟識,行相異者:「識」以了別為行相;「觸」以觸對為行相;「作意」以警心為行相;「受」以領納為行相;「想」以取像為行相;「思」以造作為行相。如是心王、心所之取境,其見分行相,各有不同也。若非行相各別不同者,則無心王、心所之分矣!
(二)問:第八識與五心所,行相既異,云何相應?
答:由二同二等,故名相應。茲略釋如下:  
1、時同 ── 謂一聚心王、心所,起必同時,同一剎那,無有前後也。  
2、依同 ── 謂一聚心王、心所之所依,必非各別。即其所依之「俱有依」、「開導依」,必定同一。(第八識心、心所之「俱有依」,同為第七識;若「開導依」,則同為前念已滅之第八識心王。)  
3、所緣等 ── 「等」者,相似之謂,非同一之謂。即一聚心王、心所,所緣之境,必相似也。例如心王、心所,緣青境時,彼此各各變其青境之相分,各現於彼彼見分之前,但以彼此各各所變之青境相分,皆相似而無甚差異,故名為「等」耳。  
4、事等 ── 「事」即自體;「等」謂其數相等也。即一聚心王、心所,其體各一,非有多體也。非謂有一異熟識心王,同時與二受心所相應也,必須彼此體數相等,乃可成其相應也。
以上略釋「相應」義已竟。
◎第八識心所相應門(續四)
上來已說第八識自無始時來,乃至「未轉」(即除成佛),餘一切位,皆恆與觸等五遍行心所相應。
其次應辨不與餘心所相應之所以然,如下表所示:
⊙徵問 ── 如何此識非別境等心所相應? ⊙總答 ── 以別境等心所之行相,與第八識互相違,故不相應。
⊙別 答
(一)明非別境俱  
1、非欲俱 ── 所謂「欲」者,即於「所樂境」(即「欲觀境」),生起希求冀望之心也。今第八識任憑業力牽引流轉,無欲觀境,故非「欲」俱。  
2、非勝解俱 ── 所謂「勝解」者,即於曾「猶豫境」,今得決定,生起印可任持之心也。今第八識行相,一向 瞢暗昧( ,新睡起貌;瞢,目不明也。),並非先於境猶豫,今方印可任持之,故非「勝解」俱。  
3、非念俱 ── 所謂「念」者,即於曾習之境,令心明記不忘也。今第八識行相昧劣,任運恆緣現在之境,不能明記曾所受境,故非「念」俱。  
4、非定俱 ── 所謂「定」者,即於所觀境,一一剎那,深取專注一境也。今第八識任憑業力牽引流轉,不作「加行」(加一段力修行),專注本質,恆緣現在影像,新新而起,前後不一,故非「定」俱。  
5、非慧俱 ── 所謂「慧」者,即於所觀境,簡別決擇也。今第八識行相微昧,不能簡別決擇,故非「慧」俱。
上來已說別境心所, ── 皆不與第八識相應。
(二)明非善染俱
所謂「善」者,謂信等十一善心所,能順益二世者是。
所謂「染」者,謂貪等六本惑,忿等二十隨惑,能違損二世者是。
(又不定心所,悔、眠、尋、伺四種,既通三性,若通善染者,亦在其中。) 今第八識乃異熟果(因通善惡,果唯無記)故不與善染二位心所相應也。
(三)明非不定俱
問:善染二位心所,非異熟性故,可說不與第八識相應,然而,不定心所中,若通無記者,何以亦不與第八識相應?
答:不定心所中,雖通無記性,卻是「異熟生」(從「真異熟」,即第八識「總報主」所生),以有間斷故,不與第八識相應。
如上所述,六位心所之中,唯遍行心所與第八識時同、依同、所緣等、事等,故名「相應」。
◎第八識受俱門
第八識與三受中,何種受相應?頌云:「相應唯捨受。」謂第八識唯與捨受相應也。「 捨受」者,即「不苦不樂受」,謂領納中容境相,身心無有逼迫,亦無有適悅也。
 
⊙正 釋
(一)約識行相明
此有五義,茲分別述之:  
1、極不明了 ── 第八識行相瞢昧,極不明了,是捨受相。此識若與苦樂受相應,其行相必明了故。  
2、不能分別 ── 第八識行相昧劣,雖緣於彼,卻不能分別彼順違境相,唯取中容境(即境雖違順,能緣之心,一類而緣,不分違順,以境從心,名「中容境」。)是捨受相。此識若與苦樂受相應,其行相必取順違境故。  
3、微細 ── 第八識行相微細,難可了知,是捨受相。此識若與苦樂受相應,其行相必粗,易可了知。  
4、一類 ── 第八識行相,自無始時來,皆是一類無記無有改變,是捨受相。此識若與苦樂受相應,其行相必是易脫,飄忽不定故。  
5、相續而轉 ── 第八識行相,自無始時來,相續而轉,常無間斷,是捨受相。此識若與苦樂受相應,其行相必有間斷故。
第八識行相,具此五義故,唯與「捨受」相應也。
(二)約俱生受明
又與此第八識相應之受,唯是「真異熟」(隨先世善惡引業勢力所招之無記果,名「異熟」,此無記果恆相續故名「真」。)不待現緣(若與前六識相應之苦樂受,是異熟生,要待現緣方起。),故云第八識唯與「捨受」相應也。
若第八識與苦樂受相應,則有二過:  
1、第八識必有間斷,是「異熟生」,非「真異熟」。  
2第八識必待現緣方起。
(三)約執藏義明
又此第八識,自無始時來,常無轉變,唯是一類,故被第七識恆執為我。若此識與苦樂二受相應,便有轉變,非一類故,第七識豈能執為我耶?故第八識唯與「捨受」相應。
上來正釋第八識相應唯捨受已竟。
⊙釋 妨
薩婆多等難云:「第八識既唯捨受相應,如何此識亦是惡業所招之異熟果?惡業所招之異熟果,豈能沒有苦受?」
(按:薩婆多等同意第八識是先世善業所招,因為善業調順故,可能招感捨受寂靜之果,但彼等卻不同意第八識是先世惡業所招,因為惡業違逆,怎能招感捨受寂靜之果?)
今論主返質云:「汝既許先世善業能招與捨受相應之第八識。先世惡業亦然,亦能招感與捨受相應之第八識也。」
何以故?論主立量說明之:
── 捨受善惡俱招。
── 不違苦樂品故。
── 如無記法。
上來第八識受俱門已研竟。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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