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12月11日 星期二

初能變(因果法喻門)(伏斷位次門)


唯識三十頌研究
◎本識因果法喻門
首先略釋題名「本識因果法喻門」七字,分四段說明:(一)本識(二)因果(三)法喻(四)門。前六字為別題,後一字為通題。今一一說明之:
(一)本識 ── 根本識,即指第八識之自相,其名為「阿賴耶」,以其為諸法之根本故。
(二)因果 ── 「因」是原因,能生為義;「果」是結果,所生為義。細而言之,只是現前一剎那法,望後即名為「因」,望前即名為「果」。因果律乃佛法中最重要之基本教理也。
「阿賴耶」與因果律之關係為何?
「阿賴耶」為梵語,此翻為「藏」,若詳言之,「藏」有三義,即能藏、所藏、執藏。茲為釋其與因果律之關係,僅說其前二義:  
1、能藏 ── 謂第八識能含藏一切轉識之種子,此即「因」義,謂第八識是萬有之本,是諸法之因。  
2、所藏 ── 謂第八識受轉識所熏成種子,此即「果」義,謂第八識是有情之總報主。
成唯識論卷二云:第八識「攝持因果為自相。」「攝」是包含義,即第八識包含因果二相;「持」是依持義,即第八識能為因果二相所依,又能令因果住持相續不斷!
總之,第八識之能受熏、持種,乃因果律之建立者。
(三)法喻 ── 「法」,即教理,今特指第八識「攝持因果為自相」之教理。「喻」,即譬喻,今論主為令人易於明白上述教理之意義,特舉實例說明,所謂「比彼曉此,寄近知遠」,故稱為「喻」。
上來六字即是別題,續說末後一字「門」,即是通題:
(四)門 ── 即入門,凡研學或修行之方法或捷徑,稱為「門」。如:有門、空門、聖道門、淨土門、或前謂之自相門、果相門、因相門等,皆稱為「門」。「門」有開通、無壅滯之義,今謂由此譬喻門,即可通達「本識因果」之義也。
上來釋題已竟,今當解釋頌文:
「恆轉如暴流」
欲解此句頌文,先分科如下:
甲、寄問徵起
成唯識論卷三:「阿賴耶識,為斷?為常?」問:阿賴耶識,是斷滅呢?還是常住呢?若是常住,則無轉變;若是斷滅,則不相續。如何會通,方契唯識緣起正理?
乙、正答所問
乙一、法
丙一、舉頌二字答
成唯識論卷三:「非斷非常,以恆轉故」謂第八阿賴耶識,既非斷滅,亦非常住。何以故?以其具足「恆轉」二義故。「恆」則非斷;「轉」則非常。
按:「恆」則簡別經部師等,彼以為色心更互持種,然色心有時斷滅,如生無色界,色即無故,入滅盡定,心亦無故。色心俱有間斷。(若第八識則是恆常不斷)。
又按:「轉」則簡別數論學派,彼將宇宙萬有分為「神我」、「自性」二元。「自性」又稱「冥性」,為「神我」所受用,能生大諦、我慢諦等二十三諦,彼謂「自性」為一切現象之生因,然其體是常。(若第八識則是轉變無常)。
丙二、廣解釋
(一)先解「恆」義 ── 論卷三云:「恆謂此識,無始時來,一類相續,常無間斷。」 「恆」義是說此第八識,自無始劫以來,常是一類無記性,未曾間斷,因此第八識有二功能:  
1、界趣生本 ── 以第八識,無始時來,常無記性故,若隨宿生善業牽引,則上升人天善趣;若隨宿生惡業牽引,則墮落三途惡趣,故第八識得為三界、五趣、四生安立之根本。
反之,若第八識非一類無記,且有斷滅,則三界、五趣、四生皆無從施設,流轉、還滅,亦不得成矣!  
2、持種不失 ── 以第八識,從無始時來,乃至「金剛喻定」(即大乘菩薩於修行即將完成之階段,欲斷最後一品煩惱所起之定。生起此定,斷盡極微細之煩惱則究竟成佛。),常一類相續不斷(此謂之「堅住性」),故能受熏、持種不失。
反之,若第八識不具堅住性,或缺「住」義,如根、塵、前六識等,俱有間斷故:或缺「堅」義,又如第七識,性非常一類故,如此則第八識不能受熏、持種矣!
(二)後解「轉」義 ── 論卷三云:「轉謂此識,無始時來,念念生滅,前後變異。」「轉」義是說此第八識,自無始劫來,剎那生、剎那滅,前後遷變,往來六道,猶如車輪,變形易貌,曾無一定。如是則簡別數論學派,彼謂「神我」及「自性」為「常」(實有常住)為「一」(清淨獨存)。今第八識有前後因果之差別故「非一」;又有生滅之遷流變化故「非常」。
問:若第八識為常住,有何過失?
答:若第八識為常住,如無為法,應不受轉識熏。若第八識不受熏,則無生死、涅槃之差別矣!是為大過也!
上來總釋第八識具足頌中「恆轉」二義,則受熏四義亦存焉,如下表所示:
論卷三云:「恆言遮斷,轉表非常,猶如暴流,因果法爾。」試立三支比量如下:
── 阿賴耶識,非斷非常。
── 恆轉故。(「恆」故能持種,遮斷滅見。「轉」故能受熏,表法體非常。)
── 如暴流水。(前水引後,後水續前,非斷非常,因果法則,本來如此。)
乙二、喻
今略述其大意:
(一)漂溺兩趣間喻 ── 如暴流水,晝夜不停,向前奔流。前水引後故非常;後水續前故非斷。有二作用:一是漂浮、二是沉溺。今第八識亦然,從無始來,念念生滅故非常,一類相續故非斷,隨有漏善惡業為因,及煩惱障為緣,或上升人天(如漂浮水上),或墮落三途(如沉溺水下),令諸有情,不得出離,三界五趣,生死流轉。華嚴經:「一切眾生,為大瀑水,波浪所沒。」
(二)逢緣波浪起喻 ── 如暴流水,雖因風力之吹襲打擊,而發起驚滔駭浪,若一浪因至,則一浪生,若多浪因至,則多浪起。波浪雖有起滅,然而此暴流水,卻相續不斷!今第八識亦然,雖遇眾緣和合,生起眼等前六轉識,轉識雖有起滅,而第八識卻恆相續不斷。如楞伽經云:「藏識海常住,境界風所動,種種諸識浪,騰躍而轉生。」
(三)漂流內外物喻 ── 如暴流水,能漂流水上之草與水下之魚,魚草等物,隨流上下,不相捨離。今第八識亦然,內則執持習氣,外則與觸等五遍行心所相應,此內外法,無始時來,恆隨第八識流轉於諸趣之間,乃至金剛喻定,不相捨離。
乙三、結
如上所說之教理與譬喻,其用意即在顯示此第八識,無始時來,念念生成,前因後果,相續不斷,前因才滅,後果即生,果生故非斷(後法續故),因滅故非常(不恆住故),非斷非常,不落斷常二邊,契合中道,此即大乘所說,因果相續,緣起之正理,諸有智者,應當隨順修學。
上來略釋「本識因果法喻門」已竟。
◎伏斷位次門(一)
首先略釋題名五字,前四字「伏斷位次」為別題,末一字「門」為通題。今一一說明之:
(一)伏斷 ── 「伏」是「伏惑」,謂制伏所起之惑,而使之一時不起。「斷」是「斷惑」,謂斷絕惑種,而使之畢竟不生。
(二)位次 ── 階位、等級也,指三乘修行之階位:
(1)聲聞乘修行階位,分為十種 1、受三歸地 2、信地 3、信法地 4、內凡夫地 5、學信戒地 6、八人地 7、須陀洹地 8、斯陀含地 9、阿那含地 10、阿羅漢地。(見大乘同性經卷下)
(2)緣覺乘修行階位,亦分十種 1、昔行具足地 2、自覺甚深十二因緣地 3、覺了四聖諦地 4、甚深利智地 5、八聖道地 6、覺了法界虛空界眾生界地 7、證寂滅地 8、六通地 9、徹秘密地 10、習氣漸薄地。(見大乘同性經卷下)
(3)菩薩乘修行階位,各宗派說法不一,今依唯識宗之主張,有四十一階位,歸為五等 1、資糧位(指十住、十行、十回向)2、加行位(即於第十回向開衍出「四善根」)3、通達位(即初地入心)4、修習位(即初地住心以後~第十地) 5、究竟位(指妙覺佛果)
上述三乘修行階位中最高者,皆稱「無學位」(真窮惑盡,無法可學故)。
(三)門 ── 有開通、無壅滯之義,謂經由此門,即可通達第八識也。
上來釋題已竟,今當解釋頌文:「阿羅漢位捨」
欲解此句頌文,先分科如下:
甲、問
成唯識論卷三云:「此識無始恆轉如流,乃至何位當究竟捨?」謂這個阿賴耶識,如前所述,從無始時來,不但是一類相續,未曾間斷(「恆」義),而且又是念念生滅,前後變異(「轉」義),一個修行人要修行到何等階位,才能徹底捨棄?
乙、答
乙一、略舉頌答
成唯識論卷三云:「阿羅漢位,方究竟捨。」謂一個修行人要到證得阿羅漢的階位,才能徹底捨棄阿賴耶識。
乙二、廣 答
丙一、略 釋
先解「阿羅漢」。論卷三云:「謂諸聖者,斷煩惱障究竟盡時,名阿羅漢。」意思是說:三乘無學位的聖人,將「煩惱障」(由我執而生,以貪瞋癡等一切諸惑,發業潤生,煩擾有情之身心,使在三界五趣生死流轉,而障涅槃之果,故稱「煩惱障」),徹底斷盡之時,即稱為「阿羅漢」。如下表所述:
按:約煩惱生起之型態,大別為二    
1、俱生起 ── 與生俱來之先天性煩惱。  
2、分別起 ── 因邪教、邪師、邪思惟(自己不當之推理、分別)等所引起之後天性煩惱。
分別起之煩惱,性質強烈,但容易斷除;俱生起之煩惱,性質微細,極難斷除。斷有次第,分別起者先斷,於見道時一時頓斷,故亦稱見惑;俱生起者後斷,於修道位中分分漸斷,至「金剛心」時,方能斷盡,故亦稱修惑。(按:「金剛心」,又叫「金剛喻定」,乃三乘學人於修行即將完成之階段,欲斷除最後極微細之煩惱所起之定也。)若將俱生煩惱障斷盡,即證得三乘之無學位。
次說「捨」字,論卷三云:「爾時,此識煩惱粗重永遠離故,說之為捨。」意即:當三乘無學位之聖人,將阿賴耶識中之分別、俱生煩惱障種子永斷,或八地以上菩薩,將俱生煩惱障現行永伏之時,以阿賴耶識中之「煩惱粗重」,永遠離去之故,即稱為捨棄阿賴耶識之名。
今論文所言「煩惱粗重」,指前二種也。若指「習氣」為「粗重」者,則二乘無學,及八地菩薩,悉皆有之,彼等即不得說捨棄阿賴耶之名矣!
 

初能變(三性門) 心所例王門


唯識三十頌研究

◎第八識三性門
成唯識論以十門分別初能變識,上來已說七門( 1、自相門 2、果相門 3、因相門 4、所緣門 5、 行相門 6、相應門 7、受俱門)今當續說第八「三性門」,即研究第八識約善、不善等性質言,是屬於那一種法?
頌曰:「是無覆無記」
按:一切諸法二可分為善、不善、無記三性,如下表所示:
 
今頌文既曰第八識在三性法中,屬於「無覆無記」,今即釋其所以,如表所示:
今分述如下:
(一)約異熟性顯無記
若就第八識異熟果是善性,則惡業不得生(因善惡性互相違故),由無惡業,應無三惡道(鬼、畜、獄)!
若第八識異熟果是惡性,則善業不得生,由無善業,應無人天善道!
總之,第八識異熟果若是善性或惡性,則五趣生死「流轉」之義,便不能成立矣!
其次,第八識異熟果是善性,則從善更生善果報。反之,若第八識異熟果是惡性,則從惡更生惡果報,由於果報,前盡後生,相續不斷,則三乘聖者「滅」除煩惱,「還」歸涅槃之義,亦不得成立矣!
再者,若第八識異熟果一定是善性,則煩惱惡法不得起,若無煩惱,則無繫縛義。反之,若第八識異熟果一定是惡性,則涅槃善法不得起,若無涅槃,則無解脫義。
然而,眾生定有「繫縛」義(身心受煩惱束縛,長時流轉生死,不得自在),亦定有「解脫」義(由修道斷惑,了脫生死,身心獲得安穩自在),故知第八識異熟果定是無記性。
上來解釋,成唯識論卷三云:「異熟若是善染者,流轉、還滅,應不得成。」又奘公譯之攝大乘論本卷上之末亦曰:「若異熟果,善不善性,雜染還滅,應不得成,是故異熟識,唯無覆無記。」上文中「雜染」者,指惑、業、苦三雜染也。
(二)約善染依顯無記
又此第八識既是果報之主(即酬前生有漏善惡業,受五趣四生等果報之主體),必然為善惡二法之所依止。若第八識為善性,應不能為惡法所依止;反之,若第八識為惡性,亦應不能為善法所依止。何以故?因為善與惡,行相相違故。 今第八識既為酬業受報之主體,必同為善惡二法之所依止,此即顯示第八識非無記性不可也。
(三)約所熏性顯無記
若第八識是善性,則不受惡法之熏習;反之,若第八識是惡性,則不受善法之熏習。猶如極香之沉麝,不受臭穢之物熏習。又如極臭之阿魏,亦不受芳香之物熏習。(按:「阿魏」者,植物名,原產伊朗及北印度,多年生草本,高十公寸,葉有缺刻,柄扁平包莖,花小,黃色,其枝幹中出乳液,久之堅凝成塊,謂之「阿魏」,味極臭,供藥用。)
或問:若第八識不受熏習,有何過失?
答曰:第八識若不受熏,即無種子,種子若無,即是無因,因既無故,其果亦無。若然,過失亦大矣!
唯有第八識是無記性,方可受善、惡法熏,由此確立因果法則,善得以勸,惡得以懲,其功亦大矣!
由上來三點理由,即可顯示第八識唯是「無覆無記」也。
以下即略釋「無覆無記」,如表所示:
上來第八識三性門已略釋竟。
◎心所例王門
首先略釋題名「心所例王門」。「心所」,指與第八識相應之觸、作意、受、想、思五遍行心所也。「例王」,比照第八識心王也。「門」者,類也。古德如蕅祖之唯識心要,即以十二門注釋第八識之相,今此一門,即十二門之一。又「門」有開通無壅滯之義,經由此門,即可通達第八識心王也。
然此一門,並非正說第八識,而是研究與第八識相應之五遍行心所也,故述記不別立為一門。
頌文:「觸等亦如是」
今即一一說明之:
(一)果相門 ── 謂觸等五遍行心所,例同第八識體,唯是「異熟」所攝故。詳言之,此五遍行心所,如第八識體,亦是指生善惡業所招感之無記果也。
(二)所緣門 ── 謂觸等五遍行心所,例同第八識體,所緣相分皆是三類性境故。(即種子、根身、器界也。)
(三)不可知門 ── 謂觸等五遍行心所,例同第八識體,所緣、行相俱不可知。詳言之,此五遍行心所,如第八識體,其所緣之種子、根身,甚為微細,難可了知。又其所緣之器界,廣大無邊,亦難可測知。又其能緣之見分,亦極為微細,難可了知。
(四)相應門 ── 謂觸等五遍行心所,例同第八識體,各有五法與之相應。如觸心所,有一心王(即第八識)及餘四心所(即作意、受、想、思),一共五法與之相應,其餘四種心所,亦各有除卻其自體之外之其他五法與之相應。既然五法是同,隨應相例。
(五)三性門 ── 謂觸等五遍行心所,例同第八識體,唯是無覆無記性攝。何以故?諸相應法,必同性故。
以上即「向前例五門」也。續說「向後例一門」:
(六)斷捨門 ── 謂觸等五遍行心所,例同第八識體,於「阿羅漢位捨」。但「所捨」不同:
第八識於「阿羅漢位」(即斷「煩惱障」究竟盡時),即捨棄「阿賴耶」之名;若觸等五心所於「阿羅漢位」,則是捨棄煩惱雜染心所也,並不捨棄觸等之名。換言之:「賴耶」是斷緣彼之惑(即「執藏」義),名之為「捨」;而「觸」等,則是斷雜彼之惑,名之為「捨」。
總之,第八識捨「賴耶」之名時,「觸」等五煩惱雜染心所,亦復不有,據此說「觸」等五心所,例同第八識體也。
按:「賴耶」之名,乃據縛而立(即依「執藏」立名),當縛斷時,「賴耶」之名即時捨棄。但是「觸」等之名,不依縛而立,當縛斷時,觸等之名仍存在也。
上來已說觸等五心所,有六門例同於第八識心王也。以下當續研究其不例同於第八識體者,如下表所示:
今亦一一說明之:
(一)自相門 ── 按:第八識自相,以「執藏」為正義。「執藏」義者,謂第八識被第七識執為我也,我者,主宰義也。今觸等五心所,依心王而起,缺主宰義,亦即無「執藏」義(即第七識不執觸等五心所為我),故不例同於自相門。
(二)因相門 ── 按:第八識之因相為能執持一切法種子也,今觸等五心所,依識而起,不自在故,如何能受熏持種?必須是第八識總報主方可受熏持種也。若許觸等五心所,亦能受熏,則有五種過失:  
1、一成六體過 ── 若以六法受熏(一心王,五心所),則當能熏之心心所,任起一念,便有熏成六個種子之過失。如眼識能熏六法,即成六個眼識種子。餘耳識等,熏六法,亦復如是!  
2、多因一果過 ── 將來現行果,從那一個種子生起?從理上說,不可六個種子共生一果!當知:可許「多緣生一果」,如五無間業(殺父,殺母、殺阿羅漢、破和合僧、出佛身血),能招無間地獄苦果,卻不許「多因生一果」,如未見多種生一芽者。總之,觸等五心所,各有種子,只許別別生果,不許共生一果也。   3、五種無用過 ── 若說將來現行果,唯從一個種生起,則其餘五個種,便為無用矣!  
4、勢等非次過 ── 也不可說六個種子,次第生果!即不可說心種先生起,餘觸等種子,次第生果!因為六個種子,乃是同時受熏,勢力相等故,應同時生果。  
5、頓生六果過 ── 又不可說六個種子,於一剎那頃,即生起現行果。因為從未有一有情,於一剎那頃,同時生起六種眼識等果!如人雙眼,但是一種眼識,又如摩醯首羅(即大自在天),面有三目,龍王則有八萬眼,亦只有一種眼識,非多種識也。由此可知,唯第八識心王受熏持種,於理為善也!故觸等五心所,不例同於因相門。
(三)行相門 ── 按:第八識之行相為「了別」。而「觸」以「觸對」為行相;「作意」以「警心」為行相;「受」以「領納」為行相;「想」以「取像」為行相;「思」以「造作」為行相。故觸等五心所,不例同於行相門。
(四)受俱門 ── 按:第八識唯與「捨受」相應。然五遍行中之「受」心所,卻不能與「捨受」相應,何以故?所謂「相應」乃是二種不同之法,互相隨順,謂之「相應」。若是同法,不名「相應」也。古德憨山大師百法論義有云「遍行五法總成一念」,今五法中「受」既不與「捨受」相應,則遍行五法亦皆不與「捨受」相應,同為一念故。故不例同於受俱門。
以上「向前不例四門」已略釋竟,續說「向後不例一門」:
(五)因果譬喻門 ── 按:第八識能受熏、持種,乃因果法則之建立者。成唯識論卷三比喻其如暴流(急流水),以暴流若遇風緣,則起波浪,波浪有間斷,暴流卻不斷。同理第八識中之種子,若遇緣合,則起現行,現行有間斷,第八識卻不斷。今觸等五心所,既不受熏、持種,故無此喻也,亦即不例同因果譬喻門。
總之,護法正義判定心所例王者,前後皆有例及非例,即: 向前例五門,向後例一門(例同六門)。
向前不例四門,向後不例一門(不例五門)。
故「觸等亦如是」一句,於中間說之,若於最後方說此一句頌,恐謂心所一切皆例同第八識體,如此則不合論主造頌之本意矣!
上來「心所例五門」已釋竟。
 

初能變(心所相應門)


唯識三十頌研究

◎心所相應門
成唯識論以十門分別初能變識,前已說五門(即 1、自相門 2、果相門 3、因相門 4、所緣門 5、行相門),今當續說第六門曰:「心所相應門」。
問:「此識與幾心所相應?」
答:頌曰:「常與觸、作意、受、想、思相應。」
 
茲分三段研究之:
初解「常」字義。
次別解「五所」。
後釋「相應」義。
今初解「常」字義。論云:「阿賴耶識,無始時來,乃至未轉,於一切位,恆與此五心所相應。」意即第八識從無始劫以來,一直到十地金剛道前,在九法界中,不論是聖凡、升沈、定散、世出世間等一切位中,恆常與觸等五心所相應,何以故?以此五心所是「遍行」心所攝故,遍行心所者,具「四一切」故,所謂
1、遍於一切性 2、遍於一切地 3、遍於一切時 4、遍於一切心。以上釋頌文「常」字義已竟。
次別解「五所」。先解釋「觸」心所,分科如下:
欲解「觸」心所,先當明其正義:
乙一、明正義
丙一、正 明
論卷三云:「觸謂三和,分別變異,令心心所觸境為性,受想思等所依之業。」意即:所謂「觸」就是當根、境、識三法和合,不相乖違時,在此三法之上,皆有順生一切心所之功能,「觸」心所有類似彼三法和合時,順生一切心所之功能,並能令一切心、心所與塵境接觸,此為「觸」之體性(即「觸」之親用也)。又受想思等一切心所,都依「觸」心所而起,此為「觸」之業用(即「觸」之疏用也)。
丙二、轉 釋
先釋「觸」之「性」,又分三:
丁一、性
戊一、釋三和
何謂「三和」?論云:「謂根、境、識,更相隨順,故名三和。」意即:所謂「三和」就是根、境、識三法,不但不相乖違,而且是互相隨順,依「根」取「境」生「識」,如此交涉,故名「三和」。若識不生,根境或起,名為乖違,如耳根、香境、眼識,三法乖違,不名三和。
「觸」由二義故,亦名「三和」,二義者何?
(一)觸依彼生
── 「彼」指根、境、識三法。觸依三法和合而生,經云:「三和生觸」,「三和」是「觸」之因。故「觸」亦名「三和」。
(二)觸令彼合
── 彼三法由觸得合,即「三和」是觸之果。
由此二義,「觸」亦名「三和」。
問:「境」在未來,「根」住過去,「識」居現在,「觸」如何令彼三法和合?
答:令相隨順,根為依境為取,識為二所生,即名「三和」,豈是和合三法,令住一處,方名「三和」?
戊二、釋分別變異
己一、正釋分別變異
庚一、釋變異
何謂「變異」?論云:「三和合位,皆有順生心所功能,說名變異。」意指:此根、境、識三法,居種子時,及未和合前,皆無順生心所之作用,於三法和合之位,功能乃生,既與前殊,說名「變異」。
庚二、釋分別
何謂「分別」?論云:「觸似彼起,故名分別。」謂「觸」心所之上,有類似彼三法和合之位,順生一切心所之變異功能,故名為「分別」。「分別」即「類似」之異名,如子似父,名分別父。
以上分釋「分別」、「變異」,今再合釋「分別變異」。此即顯示根境識三法和合之位,有順生心所之功能,名為「變異」。此「觸」心所,亦有順生心所之功能,類似彼三法,是故名為「分別變異。」
以上己一、正釋「分別變異」竟。
己二、通 妨
問:「觸既有分別三法和合位之功能,名分別變異?云何集論等,但說分別根,不言境、識耶?」
答:根引觸勝,識、境則劣,舉勝該劣,故但說根。
問:何故三和,唯根獨勝?
答:
1、由主故,有殊勝能,名之為主。2由近故,能近生心、心所故。 3、由遍故,不唯生心所,亦能生心故。4由續故,常相續有。
「識」雖為主,近生心所,不自生心,故不遍,有間斷,故不續。
「境」非主故,亦非近故,雖遍能生心、心所,亦不相續,以識生則境生,識滅則境滅故。
◎第八識心所相應門(續一)
戊三、釋令心觸境
論云:「和合一切心及心所,令同觸境,是觸自性。」意即:「觸」之功能,除了能令三法和合,以及類似彼三法於和合位,順生一切心所之功能之外,觸心所更能夠和合一切心、心所,不令離散,使各別行相,同趣一境!假設沒有觸心所,則一切心心所,各各離散,不能同緣一境矣。以上總明觸之自性,若分別言之︰
如眼識相應觸,能和合眼識心心所,同觸色境。
又耳識相應觸,能和合耳識心心所,同觸聲境。
乃至第八相應觸,能和合第八心心所,同觸根身等境。
上來釋「觸」、「性」已竟,至於「觸」之「業」如何?茲當釋之:
丁二、業
戊一、正釋
論云:「既似順起心所功能,故以受等所依為業。」謂觸既類似三和,有能順生一切心所之作用,即能生起餘心所法,故與受想等為所依也。
戊二、引證
起盡經說:「受想行蘊,一切皆以觸為緣故。」謂受、想、行三蘊,一切心所,都是以觸為緣而生起的。按:此處行蘊乃指除受、想外,餘四十九心所也。又於行蘊中,除「觸」,是能生故,更除「作意」,非「觸」所生故,餘四十七心所,並受想,皆由觸起,故云:「一切皆以觸為緣故。」由前理教、契經又說:「識觸受等,因二三四和合而生。」謂:「識」因根境二和而生,「觸」因根境識三和而生;「受等」餘心所,皆因根境識觸四和而生。
如下表所示:
問:何故諸心所法中,受想二法,別立為蘊?
答:「受」著諸欲;「想」著諸見。生死輪迴,以受及想,為最勝因,是故別立。
戊三、通 妨
問:經曰受想行蘊,皆以觸為緣,云何瑜伽但說觸為受想思所依耶?
答:瑜伽但說「思」者,「思」於行蘊為主勝故,舉「思」一法,攝餘心所也。茲更分別言之:
一者,「思」是行蘊主,故集論:初說云何行蘊?謂六思身。彼自釋言,為導首故。(按:集論卷一云:「云何建立行蘊?謂六思身。眼觸所生思,耳觸所生思,乃至意觸所生思。」)
二者,「思」能造諸業勝,故舉「思」攝餘法。
問:何故集論、顯揚論、五蘊論等云「受依為業」?
答:以「觸」生「受」,近而勝故。
問:何者為近?復是勝耶?
答:「觸」之所取可意、不可意、及俱相違相,與「受」之所取順益、損害、及俱相違相,極相鄰近故。相鄰近者,是相似義。即可意等相,與順益等相,行相極相似,故名為相鄰。此解即是約所取境相近也。
又「觸」引發「受」,勝餘心所。何以故?如心心所觸苦等境,即領納苦等境,觸與受行相相似,故名為勝,此解即是約行相相似也。若是其餘之心所,則不領此可意等相,及苦等位,故集論等,但說「受依為業」。
上來「觸」之正義已釋竟。以下斥異解也。
乙二、斥異解
即斥經部師,彼計「觸」即三和,非實有性。 今大乘唯識家立量證明「觸」別有自體也。立量如下:
── 「觸」自性是實非假。
──
1、六六法中,心所性故。(「觸」於六識、六觸、六受、六想、六思、六愛中,是屬於心所法故) 2是食攝故。(「觸」於段食、觸食、思食、識食中,是觸食攝故) 3能為緣故。(「觸」於十二有支中,能為受緣故,所謂「六入緣觸,觸緣受」是也)
── 如受、想、思,各有自性,非即三和。
按:「六觸」即眼觸、耳觸、鼻觸、舌觸、身觸、意觸。(眼觸,即眼根、色境、眼識三和所生。餘耳觸等可例知。)




上來觸心所略已釋竟。
次說「作意」心所,分科如下:
 
甲一、明正義
乙一、略明
論卷三云:「作意謂能警心為性,於所緣境引心為業。」意即「作意」是一種極靈敏、銳利之心理作用,它能警覺未起現行之心,令起現行,此是「作意」之體性(亦即親作用),它又能引導已生起現行之心,去攀緣所緣之境界,此是「作意」之業用(亦即疏作用)。
簡言之:作意有二種功能,一者心未起時,能警令起。二者心既起已,能引令趣境。
乙二、廣 說
論卷三云:「謂此警覺應起心種,引令趣境,故名作意。」意即能警覺應生起之心種子,使之生起(非警覺一切心之種子,以彼未逢緣,不定生故),並引導已生起之心,趨向所緣之境界,因此之故,名為「作意」。雖然「作意」也能引導心所,唯因心王是主,心所為從,故但說「引心」,「心所」亦可不言而諭矣。
問:「作意」為在種位能警心?為在現行能警心?
答:在種位能警心。以「作意」自性明利,雖在種位,若有境至,而能警心、心所種,令生現行。喻如多人,同在一室宿,外邊有賊來時,眾中有一人,為性少睡,便能警覺餘人令起!亦如內心相分,雖與見分同起,法爾有牽心功能。今「作意」亦爾,其「作意種子」,既警彼諸心、心所種,生現行已,「作意現行」,又能引心、心所現行,令趣前境。
瑜伽論卷一亦云:「雖眼不壞,色現在前,能生作意,若不正起,所生眼識,必不得生。要眼不壞,色現在前,能生作意,正復現起,所生眼識,方乃得生。如眼識生,乃至身識,應知亦爾。」由此可知「作意」是一切心、心所生起現行之重要增上緣,若無「作意」警覺心種,雖根、境二和合,識亦不得生起現行!
甲二、斥異解
乙三、異 解
論卷三:「有說令心迴趣異境。」即指阿毘達磨順正理論等十一卷解「作意」云:當心正緣此境時,「作意」能令心迴轉趣向另一境界。此異解一也。
論卷三又云:「或於一境,持心令住,名作意。」即指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初云:「作意」是能持心令住一境之心理作用,如俗所言之「注意」是也。此異解二也。
乙四、破 斥
論卷三云:「彼俱非理,應非遍行,不異定故。」意即以上二種異解「作意」,皆不如理。何以故?若「作意」是令正緣此一境界之心,迴轉趣向另一境界之心理作用,則「作意」應非遍行,以非一切時、一切心有故。此即破斥正理師之見解也。又,若「作意」是能持心令住一境之心理作用,則「作意」與「定」何異?(按:「定」心所,能令心專注一境也)。此即破斥雜集論師之見解也!
上來略釋作意心所已竟。
◎第八識心所相應門(續二)
成唯識論以十門分別初能變識(即第八識),前已略說五門(即 1、自相門  2、果相門 3、因相門 4、所緣門 5、行相門)至於第六之「心所相應門」中,「觸」及「作意」二心所,前回亦已釋竟,今當續說「受」心所。分科如下:
甲一、明正義
乙一、體 性
論卷三云:「受謂領納順、違、俱非境相為性。」上文中所謂「境相」,是說一切境界(內境之根身、外境之器界)都是心、心所所變之相狀,故名「境相」。今「受」心所之親作用就是領納一切境相。其所領納之境相雖多,可歸納為三:即順境相(可愛樂者)、違境相(不可愛樂者)、俱非境相(非順非違,平平凡凡者)。
乙二、業 用
論卷三云:「起愛為業,能起合、離、非二欲故。」是說「受」心所之疏作用是「起愛」,所謂「受緣愛」,「緣」是生起之意思,即「有漏受」是生起「愛」之助緣,又分三種:  
1、欲合之愛 ── 當我們領納順境時,於順境即生起貪染之心、喜悅之情與愉快之感受(樂受、喜受),並且希望與它永遠和合。此「欲合之愛」,即由樂受、喜受所生起。  
2、欲離之愛 ── 當我們領納逆境時,於逆境即生起憎惡之心、憂愁之情與苦惱之感受(苦受、憂受),並且希望與它永遠乖離。此「欲離之愛」,即由苦受、憂受所生起。  
3、欲不合不離之愛 ── 當我們領納非順非逆之境時,既無法激起昂揚、興奮之心理,也不能引生悲傷、憎惡之情緒,只是生起一種平平淡淡之感受(捨受),既不想與它和合,也不想與它乖離。此「欲不合不離之愛」,即由捨受所生起。
總之,受心所,相當於心理學上之「情緒」,吾人之心情變化多端,如絲之千頭萬緒,而心緒之憂喜或苦樂,則完全依賴吾人心識所緣之外在環境之好壞、順逆來決定,故此亦謂「境界受」。
以上「明正義」一科已釋竟。
甲二、斥異解
乙三、敘 執
正理論師說,「受」有二種:
一境界受 ── 領納所緣之境,名境界受。
二自性受 ── 領納「俱生觸」(即「同時觸」),名自性受。
以上二種受,正理論師主張:領納俱生觸,才是「受」之自性。至於領納所緣之境,則非「受」之自性,何以故?領納所緣之境,乃通於其餘之心、心所,故不說「境界受」是「受」之自性。
以上「敘執」一科已釋竟。
乙四、破 斥
丙一、破領俱觸
以下論主有六番破斥「自性受」:
(一)論主第一番破斥云:「受」於所緣,自有其境,決不以俱生觸而為所緣也。
(二)彼復救言:所謂「受」能領納俱生觸,乃是說「受」相似於俱生觸,名為領納俱生觸,並不是說「受」能緣俱生觸!譬如父生子,子之媚好,皆似於父;又如種子因生果,果似於因。今觸生受,「受」似於「觸」,說名為「領俱生觸」,並不是說「受」以俱生觸為所緣也!
論主第二番破斥云:若如汝所說,「觸」是「受」因,「受」似於「觸」,名為「領俱生觸」,那麼世間一切相似於因之果,亦應名為「領因」,亦應皆名為「自性受」!豈有此理乎?
(三)彼若救言:必須具備二條件,方可說名「自性受」。何等為二?一者體是心所、二者似俱生觸。今粟(即小米)等,雖似於因,但體非心所。或其餘之心所,雖是以「觸」為因所生,卻不似於俱生觸,互缺一義,皆不可名為「自性受」!汝唯識家豈可以似因之果,應皆「自性受」,來責難於我?
論主第三番破斥云:觸能生受,觸是受因,如汝所言,受既領因,應名「因受」,今汝名之為「自性受」,於理豈成?
(四)彼復救言:如「王食邑」(邑,封地也),並非食土田,而是食土田所生之禾稼等。今「受領俱觸」亦然,並非領俱觸,而是領俱觸所生之受體,易言之:
王自國邑生,而食國邑所生之物。
受從俱觸生,而領觸所生之受。
因此,「受」領「受」之自體,名「自性受」,非謂「領因」,名「自性受」!
論主第四番破斥云:若如汝所言,如王食國邑所生之物,受亦領觸所生之受之自體,名「自性受」,汝即犯二種過失:一者違汝自執。汝前謂「領俱生觸」為自性受,今又謂領「受」之自體,此即違自所執。二者違自證。凡為證者,必須他法,如人指不自觸,刀不自割,今汝言「受」領觸所生「受」,即是自證於自矣!
(五)彼復救言:我所謂的「受領受」,並非「受」自緣「受」,而是說「受不捨自性」之意!
論主第五番破斥云:若如汝言,受不捨自性,名「自性受」,則應一切法皆是「自性受」,何以故?因一切法皆不捨離自體相故!
(六)彼設難言:若受領於俱生觸,不得名「受」,那麼汝唯識家云:觸似三和,亦應不得名「觸」!
論主第六番破斥云:汝之問難不對!觸似三和,復能令心、心所觸境。故可名為觸之自性!汝今但執「受」能領似觸因,即建立為受之自性,汝卻不依其能領納境界,建立受之自性,汝如何能以「受」心所與「觸」心所,相提並論耶?
以上論主破斥正理論師以「領納俱生觸」,名「自性受」已竟。
丙二、破其餘相
正理論師云:汝唯識家,既已廣泛破斥「自性受」,那麼「境界受」,乃通於其餘之心、心所,汝豈可名為受之自相?
論主答云:「受」能領納順等三境相,隨受一相,定攝屬於己,名「境界受」,絕不與餘心、心所之行相共同也。以餘心、心所,於順等境相,但取所緣,行相淺近,不攝為己有故,皆不名「受」。如有多人共處一室,傍有人言:「汝面是奴!」其中有一奴者,即攝為罵己,其餘非奴者,則不攝此聲相屬於己。今「受」亦然,領納境界,定屬於己故,絕不通於其餘心、心所之行相也。如「識」唯以了別境界為相;「觸」唯以觸對境界為相;「作意」唯以警覺應起心種為相;「受」唯以領納境界為相;「想」唯以於境取像為相;「思」唯以令心造作為相;「欲」唯以希望所樂境界為相;乃至「慧」唯以簡擇所觀境為相,故「境界受」,絕不與其餘心、心所之行相共同,何勞正理論師虛構取「自性受」耶?
上來「受」心所已研竟。
◎第八識心所相應門(續三)
第八識與幾心所相應?頌曰:「常與觸、作意、受、想、思相應。」觸、作意、受三心所,前已釋竟,今當續說「想」心所。
⊙想
成唯識論卷三云:「想謂於境取像為性,施設種種名為業。」上文分二:
(一)想之體性 ── 「於境取像」,即對於所緣之境界,能執取其影像。
(二)想之業用 ── 「施設種種名言」,「施設」就是「安立」之異名,亦是「建立發起」之義。即「想」能令心發起種種名字言說。此義云何?論更進一步釋云:「謂要安立境分齊相,方能隨起種種名言。」上文中「分齊相」,即差別相也。即心首先要建立境界之差別相,如青黃、長短、方圓、男女、怨親、苦樂、美惡等相,然後才能依著差別相,發起各種不同的名字言說。
顯揚論卷一亦云:「想者,謂名句文身熏習為緣,從阿賴耶識種子所生,依心所起,與心俱轉,取相為體,發言議為業。」按:「名句文身」即指詮釋一切諸法自體之意義及其差別之文字,平素吾人之第八識受「名句文身」詮釋色心諸法之熏習,落下其種子於第八識中,待因緣成熟時,此等種子依隨心王,與心王同時生起現行,具有執取境界之差別相,並發起言說議論之功能,稱為「想」。
問:「想」既以施設名言,為其業用,何以不是語因?
答:准雜集論說:為「隨說因」,非語加行。謂有一法,必有一「名」,如「名」取相為「想」,「想」為先故,而起「語」,由「語」而有「言說」。換言之:「法」、「名」及「想」三為先,方能生起「語」,由「語」故,隨見聞覺知,起諸「言說」,此中,「名」、「想」及「語」,即是「隨說因」。大乘義章卷四認為,世界萬有,色心諸法,皆賴「名」、「想」及「言說」,方得成立。(原文摘錄如下:「隨說因」者,是名不足,若具應言,「隨名隨想隨說因」也。其義云何?廢「名」息「想」,去其「言說」,以求諸法,諸法體同,猶如幻化,因緣虛集,非有非無,無一定相,可以自別。賴「名」藉「想」,假於「言說」,設施彼法,法隨「名」等,方有種種事相差別。)
然而,由「想」境像,方立名言,此勢用疏故,非是語因。若「尋伺」推度法義,隨義淺深,隨機而起言說,此勢用親,正起語故,說為「語行」。謂要尋伺已,方能發語故。
瑜伽第五十五卷云:「想有二種:
一、隨覺想 ── 謂善言說人天等想。
二、言說隨眠想 ── 謂不善言說嬰兒等類,乃至禽獸等想。」
此想心所,遍於諸識,故於「名言」,有起、不起。若意俱之想則起,若唯屬第八識俱之想,則於二種名言(表義名言、顯境名言),皆不能起,應准瑜伽第二種想(即「言說隨眠想」)。
按二種名言者:
1、「表義名言」。即指能詮義之音聲,亦即指詮解諸法之名、句、文等。 2、「顯境名言」。即指能了境之心、心所,亦即指前七識見分等心,此等心之體,雖非名言,然以其能顯所了之境,有似彼名言之能詮義,故亦稱為名言。 此二種名言,「表義名言」,唯第六識俱之想能起;若「顯境名言」,則通於前七識俱之想,皆能起之。
⊙思
成唯識論卷三云:「思謂令心造作為性,於善品等役心為業。」上文分二:
(一)思之體性 ── 「令心造作」,即能令心、心所執取現境,為正因相(有義事),邪因相(無義事)、或俱非因相(無記事),並籌劃、度量其可行、不可行,是其體性。
(二)思之業用 ── 「於善品等,役心為業」,即能主使、鼓動心、心所於正因相,造善業;於邪因相,造惡業;於俱非因相,造無記業。 成唯識論卷一謂思有三種:
(一)審慮思 ── 令心先對境取正因、邪因、俱非因等相,加以審察考慮。
(二)決定思 ── 令心審慮之後,決定其意。
(三)動發勝思 ── 令心決定之後,動身發語,勢用強勝。
以上三種思,初二思是發身、語之遠近加行,以其乃是與意俱故,作動意故,名為「意業」。第三思,正發身語,乃是「身語二業」之體也。總之,大乘唯識宗主張三業,皆以思為體,即「思」為身語意三業之原動力也。如下表所示:
問:「作意」與「思」何異?
答:心恆動作名為「作意」。籌量可行、不可行,令心成正、成邪,名為「思惟」。「作意」如馬行;「思惟」如騎者。馬但直行,不能避險就平,由騎者故,令其離非就是。「思惟」亦爾,令「作意」離漫行也。
由上答之喻可知,「思」心所甚為重要,吾人平日宜多慎思。論語季氏子曰:「君子有九思」,又語云:「三思而行」,大抵都在勉人要多運用「思惟」以指導人生,不可人云亦云,隨波逐流也。
至於佛家,亦特別重視三慧之修學,所謂「聞思修」者,「思」居其中,謂吾人聽聞正法之後,必要思惟研究,而後依教奉行。三者互相關連,而以「思」為中心,聞而不思,與不聞無異!不思而行,雖行亦是盲修瞎練! 「思」之重要亦可知矣!
上來五遍行心所,已略釋竟,後當解釋「相應」義。
⊙釋相應義
成唯識論卷三云:「此觸等五,與異熟識,行相雖異,而時、依同,所緣、事等,故名相應。」
(一)上文中謂五心所與異熟識,行相異者:「識」以了別為行相;「觸」以觸對為行相;「作意」以警心為行相;「受」以領納為行相;「想」以取像為行相;「思」以造作為行相。如是心王、心所之取境,其見分行相,各有不同也。若非行相各別不同者,則無心王、心所之分矣!
(二)問:第八識與五心所,行相既異,云何相應?
答:由二同二等,故名相應。茲略釋如下:  
1、時同 ── 謂一聚心王、心所,起必同時,同一剎那,無有前後也。  
2、依同 ── 謂一聚心王、心所之所依,必非各別。即其所依之「俱有依」、「開導依」,必定同一。(第八識心、心所之「俱有依」,同為第七識;若「開導依」,則同為前念已滅之第八識心王。)  
3、所緣等 ── 「等」者,相似之謂,非同一之謂。即一聚心王、心所,所緣之境,必相似也。例如心王、心所,緣青境時,彼此各各變其青境之相分,各現於彼彼見分之前,但以彼此各各所變之青境相分,皆相似而無甚差異,故名為「等」耳。  
4、事等 ── 「事」即自體;「等」謂其數相等也。即一聚心王、心所,其體各一,非有多體也。非謂有一異熟識心王,同時與二受心所相應也,必須彼此體數相等,乃可成其相應也。
以上略釋「相應」義已竟。
◎第八識心所相應門(續四)
上來已說第八識自無始時來,乃至「未轉」(即除成佛),餘一切位,皆恆與觸等五遍行心所相應。
其次應辨不與餘心所相應之所以然,如下表所示:
⊙徵問 ── 如何此識非別境等心所相應? ⊙總答 ── 以別境等心所之行相,與第八識互相違,故不相應。
⊙別 答
(一)明非別境俱  
1、非欲俱 ── 所謂「欲」者,即於「所樂境」(即「欲觀境」),生起希求冀望之心也。今第八識任憑業力牽引流轉,無欲觀境,故非「欲」俱。  
2、非勝解俱 ── 所謂「勝解」者,即於曾「猶豫境」,今得決定,生起印可任持之心也。今第八識行相,一向 瞢暗昧( ,新睡起貌;瞢,目不明也。),並非先於境猶豫,今方印可任持之,故非「勝解」俱。  
3、非念俱 ── 所謂「念」者,即於曾習之境,令心明記不忘也。今第八識行相昧劣,任運恆緣現在之境,不能明記曾所受境,故非「念」俱。  
4、非定俱 ── 所謂「定」者,即於所觀境,一一剎那,深取專注一境也。今第八識任憑業力牽引流轉,不作「加行」(加一段力修行),專注本質,恆緣現在影像,新新而起,前後不一,故非「定」俱。  
5、非慧俱 ── 所謂「慧」者,即於所觀境,簡別決擇也。今第八識行相微昧,不能簡別決擇,故非「慧」俱。
上來已說別境心所, ── 皆不與第八識相應。
(二)明非善染俱
所謂「善」者,謂信等十一善心所,能順益二世者是。
所謂「染」者,謂貪等六本惑,忿等二十隨惑,能違損二世者是。
(又不定心所,悔、眠、尋、伺四種,既通三性,若通善染者,亦在其中。) 今第八識乃異熟果(因通善惡,果唯無記)故不與善染二位心所相應也。
(三)明非不定俱
問:善染二位心所,非異熟性故,可說不與第八識相應,然而,不定心所中,若通無記者,何以亦不與第八識相應?
答:不定心所中,雖通無記性,卻是「異熟生」(從「真異熟」,即第八識「總報主」所生),以有間斷故,不與第八識相應。
如上所述,六位心所之中,唯遍行心所與第八識時同、依同、所緣等、事等,故名「相應」。
◎第八識受俱門
第八識與三受中,何種受相應?頌云:「相應唯捨受。」謂第八識唯與捨受相應也。「 捨受」者,即「不苦不樂受」,謂領納中容境相,身心無有逼迫,亦無有適悅也。
 
⊙正 釋
(一)約識行相明
此有五義,茲分別述之:  
1、極不明了 ── 第八識行相瞢昧,極不明了,是捨受相。此識若與苦樂受相應,其行相必明了故。  
2、不能分別 ── 第八識行相昧劣,雖緣於彼,卻不能分別彼順違境相,唯取中容境(即境雖違順,能緣之心,一類而緣,不分違順,以境從心,名「中容境」。)是捨受相。此識若與苦樂受相應,其行相必取順違境故。  
3、微細 ── 第八識行相微細,難可了知,是捨受相。此識若與苦樂受相應,其行相必粗,易可了知。  
4、一類 ── 第八識行相,自無始時來,皆是一類無記無有改變,是捨受相。此識若與苦樂受相應,其行相必是易脫,飄忽不定故。  
5、相續而轉 ── 第八識行相,自無始時來,相續而轉,常無間斷,是捨受相。此識若與苦樂受相應,其行相必有間斷故。
第八識行相,具此五義故,唯與「捨受」相應也。
(二)約俱生受明
又與此第八識相應之受,唯是「真異熟」(隨先世善惡引業勢力所招之無記果,名「異熟」,此無記果恆相續故名「真」。)不待現緣(若與前六識相應之苦樂受,是異熟生,要待現緣方起。),故云第八識唯與「捨受」相應也。
若第八識與苦樂受相應,則有二過:  
1、第八識必有間斷,是「異熟生」,非「真異熟」。  
2第八識必待現緣方起。
(三)約執藏義明
又此第八識,自無始時來,常無轉變,唯是一類,故被第七識恆執為我。若此識與苦樂二受相應,便有轉變,非一類故,第七識豈能執為我耶?故第八識唯與「捨受」相應。
上來正釋第八識相應唯捨受已竟。
⊙釋 妨
薩婆多等難云:「第八識既唯捨受相應,如何此識亦是惡業所招之異熟果?惡業所招之異熟果,豈能沒有苦受?」
(按:薩婆多等同意第八識是先世善業所招,因為善業調順故,可能招感捨受寂靜之果,但彼等卻不同意第八識是先世惡業所招,因為惡業違逆,怎能招感捨受寂靜之果?)
今論主返質云:「汝既許先世善業能招與捨受相應之第八識。先世惡業亦然,亦能招感與捨受相應之第八識也。」
何以故?論主立量說明之:
── 捨受善惡俱招。
── 不違苦樂品故。
── 如無記法。
上來第八識受俱門已研竟。
 

初能變(行相門)


  
  唯識三十頌研究
 
    
◎阿賴耶識所緣行相

   「初能變識」之十門分別,上來已說三門(即自相、果相、因相),今當續說第四「所緣門」及第五「行相門」。
    問:「此識行相、所緣云何?」
    答:頌曰「不可知執受、處、了。」
   「執受處」三字是「所緣門」;「了」之一字是「行相門」。頌文中「不可知」三字,古德或有主張別立一門者,亦有主張不別立一門者。如唐之慧沼大師作了義燈,謂「不可知」唯此識有,餘識所無,故宜別立為一門。然唐窺基大師之述記,謂「不可知」三字乃在說明初能變識之「所緣」、「行相」微細難測之義,既無別體,故不別立為一門,今即依述記之說,「不可知」門略而不舉。 

      
    略謂第八識之所緣相分(種子、根身、器界)及其能緣見分(行相),皆難可了知也。此意云何?
    以下即分別說明之,先說行相門,次說所緣門。何以故?由心變境故,先能後所故。

    甲、行相門 
    即解釋頌文「了」之一字。
    成唯識論卷二云:「了,謂了別,即是行相,識以了別為行相故。」行相者,「行」猶「緣」也,「相」即境相,行於境相,故名行相。以「見分」能緣境相故,此「見分」得「行相」名,即第八識之能緣見分取境,有了別用,故名「行相」。
    按:唯識宗並不認可直緣心外之境,而主張一切影像必於心內顯現,以之為所緣之相,更生起能緣之相。即識之自體分上,有所緣、能緣二相,所緣之相,稱為「相分」,能緣之相,稱為「見分」,此「見分」,即所謂「行相」,乃屬於心識上之認識作用也。

    乙、所緣門 
    即解釋頌文「執受處」之三字。
    一、初釋明「處」──  即所緣之外境
    成唯識論卷二云:「處,謂處所,即器世間,是諸有情所依處故。」謂山河大地、日月星辰等能容受有情,如器具能容受物品,故名為器世間,即有情之依報也,依報乃有情之第八識所緣之外境也。
    二、次釋「執受」──  即所緣之內境
    今依成唯識論卷二之文,科會如下: 

   
    略謂諸種子及有根身,即是第八識所緣之內境也。此意云何?以下即分別說明之:
    (1)諸種子 ──  指有漏種子。含藏於第八識中而為第八識所執受之有漏種子有三,即相、名、分別三法之「習氣」也。(唯識宗以「習氣」為「種子」之異名,乃現行熏習之氣分也,具有產生思想、行為及其他一切有為法之能力。)  
    1、──  相狀,指有為法,各自因緣而生,呈現各種差別之現象。  
    2、──  假名,指於各種差別之現象,假立各種名言。  
    3、分別 ──  於上述之「相」、「名」二法,思量之,識別之,謂之「分別」。
    以上三法,乃指凡夫有漏心、心所之能變(分別)與所變(相、名)。當能變之有漏心、心所,對於所變之「相」、「名」等境界,生起言說戲論時,所熏成之種子含藏於第八識中,即稱為「相、名、分別習氣」。
    又此「諸種子」,亦即名言、我執、有支三種習氣也,且略釋之:  
    1、名言習氣 ──  指依名言(名相概念)熏於第八識而形成之種子也。此類種子反轉過來即成為有為法(即現實之各種事物)之各別親因緣也。若就引生「等流果」(與因同類之果)之觀點而言,「名言習氣」,又稱為「等流習氣」。其中又可分為二種:
    表義名言
──  能詮釋義理之音聲差別。
    顯境名言
──  能了別境界之心、心所。
    2、我執習氣
──  乃依我執熏習而成之習氣,此類種子即是吾人於現實生活中,分別自他之原因也。復分為二種:
    俱生我執
──  即先天性之我執,由無始以來,虛妄熏習內因力故,恆與身俱,不待邪教及邪分別,任運而轉。通於六、七二識。
    分別我執
──  即後天所起之我執,亦由現在外緣力之故,非與身俱,須待邪教及邪分別,然後方起。唯限於第六意識中有。
    此二我執所熏成種,亦即名言種子(或稱名言習氣)以能令有情自他差別,故別立之。  
    3、有支習氣
──  由「有支」(三有之因,「支」即「因」之義)所熏成之善惡業種子。亦即吾人自身所作善惡諸業熏於第八識而成之種子。此類種子即是後世獲得不同果報之原因(即有漏善,能招可愛之果報;諸不善,能招非愛之果報。)若就其招感「異熟果」之觀點而言,「有支習氣」又稱為「異熟習氣」,以「善惡業種子」,能緣助第八識及前六識一分羸劣無記種子,令生當來之果,故名此「善惡業種子」(有支習氣)為「異熟習氣」,以因果異類故。
    以上三種習氣,皆屬有漏種子,即是第八識之所執受。至於無漏種子,此識既不緣,但為彼依,故非執受。
   (2)有根身
──  全稱為「有色根身」。色,乃物質之義;根,指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五色根。「根」有能生、增上、勝用之義,謂眼等五色根,有增上勝用(強而有力之作用),能生眼等五識,了別色等五塵之功能。身,是依止義,或積聚義,身為五根和合積聚所成,為五根之所依止,故名「身」。
    有根身又分二種:  
    1、諸色根
──  即勝義五根,以有照境發識之勝用,故名勝義。如眼能見色,耳能聞聲,鼻能嗅香,舌能嘗味,身能覺觸。五根乃四大種所造,然非肉眼所能見,其相微細,而體清淨,能映攝外境,根境相觸,乃令眼等識生,故比知是有也。  
    2、根依處
──  即五根所依之處,即浮塵根也。以其虛假不實,故名「浮」,無見聞覺知之用,故名「塵」。楞嚴經卷四云:「眼如蒲萄朵(即眼珠子),耳如新卷葉(如新卷荷葉之形),鼻如雙垂爪(如雙爪下垂之形),舌如初偃月(如月初之半弦月),身如腰鼓顙(即細腰鼓,俗名杖鼓,廣首而纖腰,以皮革瞞其兩頭,狀如人身,故取喻之。顙,頭也。)
   (3)結論
──  以上所述之「種子」及「根身」,不但是第八識所執持、領受者,而且又將此二者,攝為自體,與第八識同安共危,故名「執受」。
    即「根身」具「執受」四義:1、攝為自體,同無記性故。 2、持令不散,一期不壞故。 3、領以為境,根身是第八親相分故。 4、令生覺受,安危共同。若第八危,根身亦危;第八安,根身亦安故。按有情根身,由此識變生,從住母胎,執受精血,次第轉變,令成根身,根身已成,然後出胎,既出胎已,復令成長,既成長已,持令不壞,乃至此識未離身時,長時執受,安危共同,不相捨離,此識一旦離根身時,身便腐爛,而成死屍。
    若「有漏種子」則僅具「執受」前三義,可知。若是「無漏種子」,以不隨第八成為無記,唯是善性,即第八既不攝其為自體,亦不領以為境,以相違故,但不妨第八持而不緣,故「執受」三義中,無漏種子但具依持一義。(「持令不散」也)。
    總之,有漏種子、根身及器界,俱是第八識之所緣境。如下表: 

      
    即第八識以因緣力故,自證分得生之時,便內變為種子及有根身,外變為器界。第八識即以所變之三類性境(相分)為自識所緣之境(自變自緣)。第八識之見分行相,即是仗託自所變相分而得以生起也,若無相分,則見分不生。此即本頌文先說「三境」,後說「行相」之所以然也。
    案:第八識所變之種根器三境,乃由第八識自身之種子(名言種子)為親因緣,先世善惡業種子(業種子)為增上緣,不藉計度分別之力,任運自然而生者,謂之「因緣變」。由此二種子所變現之境,有真實體用,故屬性境也。 

    ◎第八識行相廣說 
    上來已略說第八識之「所緣」及「行相」 二門,今再分別廣說之。茲先廣說「行相」,又分三科:
    甲、略釋「了」言
    乙、通論四分
    丙、結歸見分
    今即依此次第研究之。 

    甲、略釋「了」言 
    成唯識論卷二云:「此中了者,謂異熟識於自所緣,有了別用。」上文中「自所緣」即謂「以自己所變之影像為親所緣緣也」。即「了」字之義為第八識對於自己所變之影像(即「親所緣緣」)有了別之作用,此種了別作用,即是第八識之「見分」所攝,非餘分攝。 
    乙、通論四分 
    一、安慧一分說 
    安慧論師,南印度伐臘毘國人,為佛陀入滅後一千一百年左右,南印度大乘佛教之學者。師承德慧論師,下傳真諦三藏,精通唯識、因明等學,善於論義,為唯識宗十大論師之一。師與護法同時,然與護法之主張有不少相異之處。在心識作用方面,師只承認「自證分」為實有,即心識起作用時,唯起自證分(自體分)。至於見分(能認識之主觀作用),相分(所認識之客觀境界),情有理無,乃屬無體之法。因此被稱為「一分家」。其說雖非正義,然可謂為護法學說之前驅。
   
二、難陀二分說
    難陀,唯識十大論師之一、世稱勝軍祖師難陀尊者,印度人,與安慧同時,立心識二分說。茲分三點研究:
   (1)正立二分
   (2)破一分說
   (3)結明引證
    今初「正立二分」。成唯識論卷二云:「有漏識自體生時,皆似所緣、能緣相現。」何謂「似所緣、能緣相現」?述記曰:「依他二分,似遍計所執情計二分現也。」謂此相、見二分,本來是依他起,卻像是遍計所執之二分顯現(其實是依他二分)。亦即難陀論師,承認有依他起之二分,即似所緣相(好像有個所緣之境相,此似所緣境相叫相分),名為「相分」;似能緣相(似能緣之行相叫見分),名為「見分」。與第八識相應之五遍行心所,亦復如是,各有依他起之二分。按:安慧之說,謂由自証分,所現之相、見二分,是遍計所執性,情有理無,故主張一分。難陀則以為相、見二分,從緣生故,是依他起,非是遍計執,故主張二分。但以眾生不悟見、相二分,惟是一自証分,那有能所?妄以見分取相分故,依他起二分遂轉為遍計所執二分,見分取相分故,名「似能緣」。相分為見分所取故,似心外境,名「似所緣」。故論云:「似所緣相,說名相分;似能緣相,說名見分」。由此可知:「取」字,實為眾生結縛之源,顛倒之本也!
    次「破一分說」。又分二:1、先破無「相分」之過 2、後破無「見分」之過。  
    1、先破無相分之過
    成唯識論卷二云:「若心、心所,無所緣相,應不能緣自所緣境。」上文中「自所緣境」者謂如眼識緣色(相分色),耳識緣聲(相分聲)等,即名為「自所緣境」。即緣此自境時,心上必有帶境之相,如鏡面上,似面相生,方名所緣。今安慧論師以為無所緣之相分。若眼識心王、心所無所緣之「相分色」,則應不能緣色;若耳識心王、心所無所緣之「相分聲」,則應不能緣聲。其餘各識,亦復如是。
    又若眼識心王、心所雖無所緣之「相分色」,亦能緣「色」,則應眼識心王、心所亦能緣聲、香、味、觸等境!同理,若耳識心王、心所雖無所緣之「相分聲」,亦能緣「聲」,則應耳識心王、心所亦能緣色、香、味、觸等境矣!豈有此理乎?此即安慧論師不承認心、心所有所緣相分之最大過失
──  自境無而可緣,餘境無亦可緣!或謂自識可緣餘境,餘識亦可緣自境!  
    2、後破無見分之過
    成唯識論卷二云:「若心、心所、無能緣相,如虛空等。」意即安慧論師以為無能緣之見分行相,若心、心所,無能緣之見分行相,則應當如虛空然,無有緣境之功能,豈有此理乎?以上推理,若寫成因明之三段論式即: 

       
    若汝安慧論師謂心、心所,雖無見分亦能緣,則應虛空等,亦是能緣!豈有是理乎?可見不承認心、心所有能緣之見分行相,亦有重大之過失!
    後結明引證,又分二: 1、結明 2、引證  
           1、結明 ──  由於以上所說之道理,可知心、心所必定有所緣之境相(相分),及能緣之行相(見分) 。  
    2、引證
──  如厚嚴經云:「一切唯有覺,所覺義皆無,能覺所覺分,各自然而轉。」上二句明「內心有,外境無」,下二句明「有見、相二分」。今再逐句說明之:
    初句「一切唯有覺」者,謂萬法唯識也。
    二句「所覺義皆無」者,謂心外妄執實境皆無也。
    三句「能覺所覺分」者,謂「能覺」是依他實見分也;「所覺」是依他實相分也。
    四句「各自然而轉」者,謂「見分」從心種子生;「相分」從色種子生。即見相二分,各各自然從其因緣和合而生,不必等待心外之法,或所謂「大自在天」之造作,方才生起。按:1、古印度有「大自在天外道」者,以大自在天為萬物之主宰者,此天司暴風雷電,凡人間所受之苦樂悲喜,悉與此天之苦樂悲喜一致。此天喜時,一切眾生均得安樂;此天瞋時,則眾魔現,國土荒亂,一切眾生均隨其受苦。若世界毀滅時,一切萬物皆歸入大自在天中。
    2、頌文中「自然」二字,與古印度之「自然外道」主張萬法皆自然而有,非因緣所生者,判然有別,學者不可不知。 

    ◎第八識行相廣說(續一) 
    古印度之唯識家,對於吾人心、心所之認識作用,有四種主張,所謂「安難陳護,一二三四」,即安慧論師之一分說,僅立自證分;難陀論師之二分說,立見、相二分;陳那論師之三分說,立見、相、自證三分;護法論師之四分說,立見、相、自證、證自證四分。上來一分說與二分說,皆已略釋竟,今續研三分說:
   
三、陳那三分說 
    陳那論師為印度「新因明學」之鼻祖,梵語陳那,義譯為域龍,或大域龍,秋篠記云:「具有梵音,應言摩訶陳那伽,此云大域龍,謂由菩薩德雄辯捷,立破自在,其猶龍故,五印度域,莫敢抗者,故稱大域龍。」陳那論師在佛滅後一千一百年之頃,出於印度安達羅國,作因明正理門論,改古因明五支作法(宗、因、喻、合、結)為三支作法(宗、因、喻),因明學始底定完成,世稱此三支作法之因明為「新因明學」(近似西洋論理學之三段論法)。
    陳那論師對吾人心、心所之認識作用,建立見分、相分及自證分,世稱三分家,今即簡介之:
   (1)先明小乘偏義
   (2)次申大乘正說
   (3)後正立三分說
    今先明「小乘偏義」。偏者,不圓融之意也。何以小乘家之說法偏而不圓耶?成唯識論卷二云:「執有離識所緣境者,彼說外境是所緣,相分名行相。見分名事,是心、心所自體相故。」意思是說小乘家執著,離開心識之外有所緣之境,彼說此心外境是所緣相分,也稱之為「行相」,所謂「相分行相」(述記云:「心外之境是所緣,心上有似所緣之相,名行相」)。至於「見分」稱為「事」(事,即自體也),因為見分是心、心所之自體相故。即心、心所之自體(見分)生起作用,緣慮心外之境,即完成認識之功能,因此小乘家以為心、心所只能外緣,不能自緣(或「返緣」)。
    次申「大乘正說」。正說者,能摧破眾生之煩惱,令眾生反邪歸正也。大乘唯識家如何說耶?成唯識論卷二云:「達無離識,所緣境者,則說相分是所緣,見分名行相。相見所依自體名事,即自證分。」意思是說大乘家通達離開心識之外,無有所緣之境。故大乘家謂「相分」(內境)是所緣,能緣見分,稱為行相。(與小乘家謂「相分」為行相,大不同也)。易言之:吾人心、心所之上有能緣及所緣二相,此二相所依之自體事,即名為「自證分」
──  自,自體也;證,證知也。即此一分心識能證知自己之認識活動也,此即大乘家以為心識能自緣也!(按:小乘家不立「自證分」,故心識不得自緣!此即大小二乘主張最大不同處!)
    或有問難:「刀不自割,如何心能自緣,別立自證分耶?」
    論師答曰:「此(自證分)若無者,應不自憶心、心所法,如(見分)不曾更境,必不能憶故。」意思是說假若沒有「自證分」證知「見分」緣「相分」之作用,吾人應當不能憶念自己已滅之心、心所法之認識作用!何以故?如現行色,若曾被見分緣者,後時必能記憶之,若不曾被見分緣者,後時必不能記憶也!因為能緣見分,於過去時及現在世,只是向外緣慮相分,不曾自己緣慮從前已滅之心!已滅之心,既已過去,今時之見分,有何所以能自憶持?既然今時之心、心所法,能自記憶已滅之心、心所法之認識活動,證明從前有一分心識(名曰「自證分」)在緣慮「見分」,並證明「見分」緣「相分」之作用,且作為此一認識活動之「量果」,故今時吾人能自記憶過去已滅之心、心所法之認識作用!
    後正立「三分說」。成唯識論卷二云:「然心、心所一一生時,以理推徵,各有三分。」上文中「各有三分」,謂一一心王,一一心所,皆有三分,非心王、心所共只三分也。此即陳那論師依經立理,諸論共同也。
    問:「何須立三分?」
    答:「論云:所量、能量、量果別故,相見必有所依體故。」意思是說,「所量」是相分,(指被測度量知之對象),「能量」是見分(指能夠用以量知者)「量果」是自證分(指所量知之結果)。如以尺丈量物時,物為「所量」,尺為「能量」,解數之智為「量果」也。若尺量物,無有結果,量物何益?故心等量境,亦復如是,亦須建立三分,若無「自證分」,則相、見二分,無所依自體故,即成為別體,心外有境矣!今論云「有所依體故」,則相、見一體,離心無境矣!故宗鏡亦云:「若無自證分,即相、見亦無,若有二分,即須定有自證分。自證分喻牛頭,二角喻相、見二分。」謂如蝸牛頭,幻生二角,出則似二,縮則一頭!
    最後陳那論師引其所著之集量論重頌曰:
   「似境相所量,能取相自證,即能量及果,此三體無別。」意思是說:唯識所現,似有實無之外境相分,即是所量。能執取境相之見分,即是能量。相、見二分所依之自證分,即是量果。今此三種,體是一識,不離識故,說之為「唯」。(可見離心別無境矣!)但功能各別,故說為三。
    以上「三分說」已略釋竟。

    ◎第八識行相廣說(續二) 
    四、護法四分說 
           護法,乃注解天親菩薩所造唯識三十頌之十大論師之一,為佛滅後一千一百年之人物,是南印度達羅毗荼國建志城中帝王之子,本與王女有婚約,然於婚日落髮出家,精通大小乘佛法,於摩竭陀國那爛陀寺,廣布教化,學徒數千,窮盡瑜伽唯識之旨。與清辯論師,爭有空之義,造天親菩薩唯識三十頌之解釋,而弘其正宗,傳法於戒賢論師(即玄奘三藏之師),唯識述記卷一云:此大論師,學乃淵於海濬,解又朗於曦明,內教窮於大小,聲論光於真俗。意即讚嘆論師之學問比大海更深邃,智慧比太陽更光明,窮盡大小乘教理,造雜寶聲明論光大一切佛法!不論外道或小乘都評論說:大乘有此人也,既猶日月之麗天,皎皎而垂彩,亦如溟渤之紀地,浩浩而無竭,天親以後一人而已!意即大乘佛法出現了這樣一位大論師,既像高掛在天上的日月,放射出光明潔白又五彩繽紛的顏色!又像大海之統治大地,廣大且無有邊際,天親菩薩之後,唯有論師一人而已!論師二十九歲退隱於摩竭陀國大菩提寺,三十二歲示寂,臨終之時,天樂霄迎,悲聲動城,空中響報婆羅門曰:此是賢劫之一佛也!(按:過去之住劫,名莊嚴劫,未來之住劫,名星宿劫,現在之住劫,名為賢劫,各有千佛出世也。)論師著有大乘廣百論釋論、成唯識寶生論、觀所緣緣論釋等。又玄奘三藏所編譯之成唯識論十卷,係以護法論師之釋論為中心,再合糅其他九位論師之著作而成。今即依成唯識論卷二簡介護法論師之四分說。 
       
    今先說正明應有四分,又分三科:
   (一)標宗(二)立理(三)遮救。茲逐項說明之:
   (一)標宗
──  標示四分說之宗旨。
    論云:
又心、心所,若細分別,應有四分,三分如前,復有第四證自證分。謂除了前面三位論師之主張外,又有護法論師主張心、心所,若仔細推究之,其作用應各有四種分類,前三種分類,如前陳那論師所說,再有第四分類名為證自證分,即證知自證分之認識作用,亦即自證分之再證知。於八識心王、心所中,各具有此四分,乃吾人行認識作用時,所必備者。
   (二)立理
──  建立四分說之理由。
    論云:
此若無者,誰證第三?心分既同,應皆證故。謂假使沒有第四證自證分,請問誰來證明第三自證分?第二的見分與第三的自證分,既然都是心的一分,就應該都有一分來證明之。今第二見分,既有第三自證分來證明之,那麼第三自證分,也應該有一分來證明之,此一分當然就是第四證自證分
    以上約
作證釋立第四分之由;以下再約量果(量知之結果)釋立之由:
    論云:
又自證分,應無有果,諸能量者,必有果故。謂又若不立第四證自證分,則第三自證分,應該就沒有量果了!第二見分,第三自證分都是能量之心,凡是能量,必須都有量果啊!即當見分能量相分所量時,以自證分量果!同理若當自證分能量見分所量時,亦必定有個量果!此量果即是第四證自證分
    以上二種建立第四分之理由,若寫成因明之三段論式即: 

       
   (三)遮救 ──  制止古師唯許三分者救脫之言。
    救云:
卻用見分作為第三分之量果,不亦可乎?
    遮云:
不應見分是第三果!見分或時非量攝故!謂汝不應妄計見分便是第三分之量果!何以故?見分通三量故,當見分相分時,或是非量(堅執故云非量),不可非量法為現量果!當知:第三自證分是心體,得與比量、非量而為量果。見分非心體,不得與自證分而為其量果!故論云:由此見分不證第三,證自體者,必現量故!謂因此之故,見分沒有資格回頭來證明第三自證分!因為證明自證分者,必定同是現量的第四證自證分,唯第四證自證分可作第三自證分量果
    宗鏡錄卷六十云:
夫為量果者,須是現量,方為量果。比、非定非量果。喻如作保證人,須是敦直者,方可為證,若略虛人(虛浮不實之人),則不堪。又前五識與第八識見分,雖是現量,以外緣故,即非量果。夫量果者,須內緣方為量果。又第七識見分雖是內緣,是非量,不可為量果。夫為量果者,具二義:一、現量,二、內緣。又果中後得智見分,雖是現量,內緣時,變影緣故,非量果也。又果中根本智見分,雖親證真如,不變影緣,是心用故,亦非量果。即須具四義:一現量、二內緣、三不變影、四是心體,方為量果。上來正釋四分已竟。以下正判四分
   (一)初判內外
    論云:
此四分中,前二是外,後二是內。謂此四分之中,前二分,緣似外境(即相分似外,見分緣外),又是用故,故名為外二分。後二分是體,是內,自體內證,故名為內二分。
   (二)次判能所緣
    論云:
初唯所緣,後三通二。謂第一相分,只是所緣之境,後見等三分,則通能所緣二種。
    論又轉釋云:
謂第二分但緣第一,或量非量,或現或比。謂第二見分,只能緣第一相分,不能返緣第三自證分,因第二見分外緣,故量不定。若不起堅執時,是正確度量(或現量,或比量);若起堅執時,則是非量(即錯謬之度量)。
    論又云:
第三能緣第二第四,證自證分唯緣第三,非第二者,以無用故。謂第三自證分不但能順緣第二見分,而且也能返緣第四證自證分。第四證自證分,只能緣第三自證分,不能緣第二見分,因第二見分既已為第三自證分所緣,假設第四得緣第二,亦無所益,或涉重緣之過!(如第一相分既已為第二見分所緣,第三自證分亦不能緣第一相分!後三分能緣各有分限故。)
   (三)結成
──  總結成就四分妙理
    論云:
第三、第四皆現量攝,故心、心所四分合成,具所能緣,無無窮過,非即非離,唯識理成。謂第三分和第四分,由取自體,故現量攝,既皆現量所攝,故謂互緣互證,故心王、心所一一皆四分和合而成,四分之中具足體用及能緣所緣之義,恆但四分,不減不增,無無窮過!(因三四兩分,現量攝故,得互緣互證,故不會有另立第五分證第四分,立第六分證第五分……等輾轉無窮之過失矣!)以上四分功能各別,名為非即,但四分合為一心,名為非離。唯識之妙理,於是成就。 
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 (四)引教成 ──  引證聖教成立四分
    論云:
是故契經伽他中說:『眾生心二性,內外一切分,所取能取纏,見種種差別。謂厚嚴經中有一首頌說:眾生之心性,由二分和合而成,一是緣外的見分、相分,二是緣內的自證分、證自證分。因為這內外四分的關係,眾生一方面被所緣的妄境所纏縛,謂之相縛(即所緣之相分能拘礙能見分之心,使不得自在,不了境相如幻。)。另一方面被能緣之妄見所纏縛,謂之麤重縛。(二障之種子,名為麤重,其性無堪任,非調柔細輕,故謂麤重,即其性剛強,難調難伏,能縛有情生死輪迴!)由於二縛具故,今眾生之見分,遂有現量、比量、非量種種之差別。
    上來
正明應有四分已釋竟。 
    ◎第八識行相廣說(續三) 
    次說攝歸唯是一心。又分三科:
   (一)明攝(二)引證(三)指例,茲逐項研究之:
   (一)明攝
──  說明攝歸一心之意義
   (1)攝為三 ──  論云:
如是四分,或攝為三,第四攝入自證分故。謂如上所說之四分,或可收攝四分為三分,即收攝第四證自證分,進入第三自證分,何以故?以三四兩分,皆為心識之自體故。
   (2)攝為二 ──  論云:
或攝為二,後三俱是能緣性故,皆見分攝,此言見者,是能緣義。謂或可收攝三四兩分,進入見分之中,使心識成為二分,何以故?以後面三分,皆屬見分所攝,此處所謂的見分,純粹是能緣之義,通於一切心、心所。(此處所謂的見分,非推求之義,唯慧能故。)
    按:宗鏡錄卷六十云:
此見分有五類:
    一、證見名見,即三根本智見分是。
    二、照燭名見,此通根心,俱有照燭義故。
    三、能緣名見,即通內三分,俱能緣故。
    四、念解名見,以念解所詮義故。
    五、推度名見,即比量心,推度一切境故。
    今論文謂
後三俱是能緣性故,皆見分攝者,乃是指見分五類中之第三類能緣名見之見,即通見分、自證分、證自證分,三者俱能緣性義,簡非餘四類也。
   (3)攝為一 ──  論云:
或攝為一,體無別故。謂或收攝四分,使之合而為一,因為其用雖有四類,而體實無別故。
   (二)引證
──  引證聖教成立唯有一心
    論云:
如入楞伽伽他中說:『由自心執著,心似外境轉,彼所見非有,是故說唯心。謂例如楞伽經第十卷之頌文中說:由於眾生自心執著故,好像有心外境轉起,其實那有什麼外境,還不是唯識之所變?以是之故,才說一切唯心造。
   (三)指例
──  指出可供比照之事理
    論云:
如是處處,說唯一心,此一心言,亦攝心所。謂像這種唯是一心,更無外境之說法,經論中處處可見,但此處所說一心,非僅統攝八識心王,亦包括五十一心所在內,如言王者,亦攝臣故。今依華嚴疏鈔,廣開十門,證成一心。
   (1)假說一心 ──  謂實有外法,但由心變動故。
   (2)相見俱存,故說一心 ──  此通八識及諸心所見分,並所變相分(本質相分及影像相分),由有支等,熏習力故,變現三界依正等報。如攝大乘、及唯識諸論廣說。
   (3)攝相歸見,故說一心 ──  亦通王、所,但所變相分,無別種生,能見識生,帶彼影起。如解深密經、二十唯識、觀所緣緣論,具說斯義。
   (4)攝數歸王,故說一心 ──  唯通八識,以彼心所,依王無體,亦心變故,如莊嚴論說。
   (5)以末歸本,故說一心 ──  謂七轉識,皆是本識差別功能,無別體故。楞伽云:
藏識海常住,境界風所動,種種諸識浪,騰躍而轉生。又云:譬如巨海浪,無有若干相,諸識心如是,異亦不可得。既云離水無別有浪,明離本識無別前七。
   (6)攝相歸性,故說一心 ──  謂此八識,皆無自體,唯如來藏平等顯現,餘相皆盡。經云:
一切眾生即涅槃相等。
   (7)性相俱融,故說一心 ──  謂如來藏,舉體隨緣,成辦諸事,而其自性本不生滅。即此理事,渾融無礙,是故一心二諦,皆無障礙。起信云:
依一心法,有二種門乃至以是二門,不相離故。又密嚴云:佛說如來藏,以為阿賴耶。及如金與指環喻等。又勝鬘云:自性清淨心,不染而染,難可了知。染而不染,亦難可了知。皆明性淨隨染,舉體成俗,即生滅門;染性常淨,本來真淨,即真如門。斯則即淨之染,不礙真而恆俗;即染之淨,不破俗而恆真,是故不礙一心,雙存二諦,深思有味。
   (8)融事相入,故說一心 ──  謂由心性圓融無礙,以性成事,事亦鎔融,不相障礙,一入一切,一中解無量等,一一塵內,各見法界,天人修羅,不離一塵,其文非一。
   (9)令事相即,故說一心 ──  謂依性之事,事無別事,心性既無彼此之異,事亦一切即一。所謂:
一即多,多即一等。
   (10)帝網無礙,故說一心 ──  謂一中有一切,彼一切中,復有一切,重重無盡,皆以心識,如來藏性,圓融無盡故。
    上之十門,初一
小教,次三涉權(即始教),次三就實(通二,一即終教,亦通頓教),後三圓中不共(即是圓教,圓教有二:一同教、二別教,別即不共。)由此可見,佛一代之教法,處處說唯一心。
    蕅祖在唯識心要卷二云:
上來欲顯俗諦差別,故以二分破一,又以三分破二,又以四分破三,今欲顯真理圓融,故第四可攝入於第三,而可但言三分。又內三分可攝入於見分,而可但言二分。又相、見本無二體,而可但言一心也。入楞伽偈,即證成一心之旨。然所謂一心,亦非撥無八個心王、五十一個心所,而別指一真如心,以為大總相法門也。但以四分體無別故,名為一心。則知八個心王,五十一個心所,隨指一王一所,皆具四分,隨其所有四分,體皆無別,惟是一心。是知一一王所,無非法界。又四分體既無別,以體融用,用亦無別,故得說云:『一色一香,無非中道。』及唯色、唯香等也。
    或問:
只如安慧說一分,不立相、見等,今護法攝四歸一分時,亦不別立相、見等,義勢既同,何故非安慧等諸師知見耶?
    答云:
乍看似同,細詳理別。且如安慧立一自證分,全不說證自證分,雖說見相二分,一向判為遍計所執性,此乃四分中一分全無,二分有名無體,故亦是無,唯立一依他自證分。今護法雖攝四歸一,又不名自證分,但總名一心分,然不失自證等四分義,但以與心,無決定相離義,總名一分,與彼別立自證分義別。乃至攝四歸三時,內之二分,雖互相緣,其用各別,然其所緣,不失自體,故但名自證,雖總名自證,而互相緣,二分之義不失,不同陳那自證,但有證見分之自證,即無證自證之自證,由此義故,非諸師之知見。(見宗鏡錄卷六十一)
    上來
通論四分已竟。 
    丙、結歸見分 
    論云:故識行相,即是了別,了別即是識之見分。謂由上來通論四分,即可了知之行相,即是了別。此即卻結頌中之一字也。此了別之體,即是第八識之見分,歸本所明也。
    上來廣釋第八識行相已竟。 

    ◎第八識所緣廣說(一) 
    第八識之行相,即頌文之一字,上來已廣釋竟,今當繼續廣明第八識之所緣,即頌文執受處三字,如下表: 
       
    然欲明了第八識之所緣,當先洞悉第八識之所變,以第八識即以所變之境為自所緣故。
    或問:第八識之所變為何?謂內外境也。
內境指種子、根身。外境指器界也。然須分二點研究:
    一者隨業力所變決定,謂若第八識隨業力牽引故,其所變之內外境,決定不可改變也。
    二者隨定力所變不定,謂若第八識隨定力、通力,其所變之內外境,則千變萬化也。
    茲先研究前者,即第八識隨業力所變決定,又分三:
   (一)器界
──  有情所依之處
    成唯識論卷二云:
所言處者,謂異熟識,由共相種成熟力故,變似色等器世間相,即外大種及所造色。謹略釋論文中名相如下:
   (1)異熟識 ──  即第八識之果相。謂第八識乃眾生酬業受報之主體,所以名為異熟識者,謂彼乃是眾生先世所造之善惡業因為增上緣所招感之無記果也。因通善惡,果唯無記,異類而熟,故又稱第八為異熟識也。
   (2)共相種 ── 
共相指由眾生共同招感,共同受用之相。如山河大地,日月星辰等器界,即稱為共相。共相之親因緣種子,即名共相種(屬無記種子也),以其功能羸劣,無力自己生起現行;須藉共業、不共業(屬善惡業)之資助,而後方得生起現行也。又分二:  
   
1、共中共變 ──  即共相種,藉共業之資助,而後生起現行者。如無主之山河,由多人之第八識共同變現,稱為共變,且自他共同受用之,名為共中共變。
   
2、共中不共變 ──  即共相種,藉不共業之資助,而後生起現行者。如有主之田宅,雖亦由多人之第八識共同變現,稱共變,但唯自受用,不與人共,名為共中不共變。又如一境,雖亦由有情之第八識共同變現(共變),但隨有情各自之業力(不共業),遂令所見各異,如人見為清水,天見是琉璃,鬼見為猛火,魚見是窟宅。所謂一境應四心,亦是共中不共變之例。
   (3)變似色等器世間相 ──  約俗諦言之,色等六塵所構成之器世間相,乃由第八識中所含藏之共相種所生,有實體用,不同於空華、鏡像、龜毛、兔角,亦復不同於過去、未來之不可得,名
性境是實義)。然而約真諦言之,色等器世間相,乃因緣和合所生,生即無生,滅亦無滅,緣生性空,但如幻夢,非有似有,有即非有,故言變似
   (4)外大種及所造色 ──  外大種,指地水火風四大種,是能造也。所造,指色、香、味、觸四微。能所八法和合於一處,遂構成一切色法(五根六塵)。
    問:
四大種所造色(器界),何以曰
    答:以器界在身外,第八識但領以為境,卻不攝持之,令生覺受,故名為
,非謂心外法也。
    問:
四大種所造色,關係為何?
    答:四大種,具五種因:  
   
1、生因 ──  諸大種恆能將帶諸色同時生起,若離大種,色不能起。了義燈云:造色種子,要依大種種子,大種種子起時,造色種子,方能得起,由他挾帶,故曰:大種造色。  
   
2、依因 ── 造色生已,不離大種處而轉故。  
   
3、立因 ── 安立因,由大種損益,彼同安危故,大種壞時,造色亦壞。  
    4
持因 ── 住因,謂由大種,諸所造色,乃能相似相續而生。由諸大種,持令不絕故。若不爾者,則所造色,應有間斷。  
   
5、養因 ── 長因,謂由大種,養彼造色,色得增長。
    如上所說,諸大種,望所造色,有五種因力也。
    問:如四大種,由自種子,方得生起,造色亦爾,何故說言:
諸所造色,大種所造
    答:雖色等(五根六塵),各從自種,辦體而生,即親因緣。依彼大種為增上緣,故說
諸所造色,大種所造。
    以上名相分釋已竟,今再合釋之:所謂有情所依之處,乃由有情第八識中之共相種(親因)與共不共業(助緣)和合而後生起現行。共同變現出似有非有之物質現象界,此一物質現象界,即是指身外之地水火風四大種(能造)及其所造之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并法處所攝色也。
    或問:
器界既是諸有情類,第八識所變,自應各別,如何現見是一器世間相耶?
    答云:
雖諸有情,所變各別,而相相似,處所無異,如眾燈明,各遍似一。謂雖然一切有情,其第八識所變之相,各別不同,然而共相種,藉共不共業之資助,所招感得之器世間相(共果)卻是相似無異,同在一處,不相障礙。譬如眾燈齊明,光光互照,互遍一室,此遍滿一室之光,雖由眾燈所共照射,卻互相涉入,根本分不出那一道光,是由那一盞燈所發射出。
    眾燈
──  喻諸有情。
    明 ──  喻所變器界相。
    各遍 ──  喻所變各別。
    似一
──  喻相相似,處所無異,(互相涉入,不相障隔也。)
    或問:且如一樹,有情共變,而一有情伐用時,為用自變?為兼用他?若唯自者,餘人變者,應存不亡,樹何以見?若亦用他,何名唯識?
    答云:樹等器世間相,既是
共相種,藉有情共業之助緣而生,故自他有情第八識所變之相,皆互相增益,共同成就,互相隨順,彼此涉入,不相違逆,不相障隔也。
 
  「自為所順,他為能順,由所順無,能順亦滅。(若以一有情自所變相為所隨順之對象時,其他一切有情所變之相,亦能隨順之,成就之!當所隨順之相消滅時,能隨順之相亦隨之消滅。)因此,若一有情將一樹砍伐盡時,其他有情亦隨之見此樹喪亡!不違萬法識變之理也。 
    ◎第八識所緣廣說(二) 
    上回雖已說異熟識中,共相種成熟力故,變似器世間相,然而是誰之異熟識變耶?為聖為凡?為此趣為他趣?為自界為他界?為自地為他地?為唯自變為他亦變?今當更進一步追究之。成唯識論卷二載,護法菩薩假敘三計,如下表:
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 以下即分別說明之: 
   (甲)第一師主張「一切有情共變」 
    依據 ──  立世經第二卷云:一切有情,業增上力,共所起故。文中一切二字通指凡、聖;有情二字則通指自界地、他界地,己身、他身等五趣有情。謂器世間相,乃由一切凡聖、五趣有情,由於業之增上力,令彼等第八識中所含藏之共相種成熟力之所變現者也。 
   (乙)第二師主張「現居當生者變」 
   (一)斥前非 ──  斥第一師之主張,有三種過失:
   (1)聖應變穢失 ──  即佛等淨識,應變穢土之失。謂諸佛菩薩,第八淨識,雜穢種子,久已亡失,若為度化眾生,權巧變現穢土則可(如娑婆世界),若言實變穢土,則無有是處!何以故?穢種已亡,如何變穢?
   (2)凡應變淨失 ──  即異生垢心,應現淨土之失。謂一切異生之第八識,雜染種子充滿,若承佛菩薩神力加被,變現淨境則可(如西方極樂世界),若言實變淨土,則亦無有是處!譬如凡夫見靈鷲山,仍是丘陵,即知凡夫不變淨境。
   (3)無因變下失 ──  又諸聖者,厭離有色,生無色界,將來必不下生,變此下土,復何所用?
  
(二)申自義 
   (1)由現居此土,且造業相同之有情異熟識,共同變現此器世間相。如此則無
聖應變穢失凡應變淨失
   (2)由未來當生此土,且造業相同之有情異熟識,共同變現此器世間相,如此則無
無色界之聖者,變現下土之失!然而未來當生此土者,有二說皆通:
   
1、次生者變,遠者不變。  
   
2、隨其凡聖,可生者變。
    由此則無
成劫之時,先器成過(即無有器界有情先成立之過失),以上界有情當生者變故。
  
(三)會經文 
    初師引立世經言:
一切有情共變云云,一切二字,乃依少分而說,即指一切造業相同之有情,皆可共變現此器世間相,若業不同者,即不能變!
    按:
一切有二種:  
   
1、名字一切 ──  即少分一切。  
   
2、實一切 ──  以普及為義;以盡際為義。
    經言:
一切有情者,指名字一切(少分一切),非指實一切也。如說一切人共見此物,單指此界之人見,非他方世界之人亦能見之。 
   (丙)第三師主張「於身有用即變」 
   (一)斥前非 ──  斥第二師之主張,有三種過失:
   (1)器壞無因失 ──  若言器界定屬現居、當生者變,器界將壞時(即三災毀壞世界之時期,有情世間首先破壞,器世間亦隨之破壞),必無現居、當生者,則此將壞之器世間,是誰異熟識變耶?
   (2)已厭無用失 ──  又諸異生,厭離有色而生無色界者,後雖當生,然現在無有色身,預變無用也!又生無色界,劫數長遠(如生有頂天,壽八萬劫),下土數經三災,預變二下土(欲界、色界),此復何用?
   (3)有身無益失 ──  若二師救云:
無色無身,不變可爾,色界有身,豈不變耶?答云:欲界色界異生,即令有色身,但與異地之器界比較之,粗細不同,不相依持,且上下懸隔,此識變為異界器界,亦何所益?異地身不能受用,變亦無用也!
   (二)申自義(正義)
──  於身有用即變謂所變器界,本為有情正報,依持受用,故於身可有持用,便變為彼,若身不能用,變之無益。
    由斯義故,若此土
雜居地人,設生他方雜居地,彼識亦得變為此土之雜居地,餘地例然!
    總之,第三師主張:非僅此土現居各各自地者,其異熟識能變此土之各各自地器世間相,甚至他方世界現居各各自地者,亦能變此土之各各自地器世間相。又絕非異地當生者變,而是各各自地當生者變!
    由各各自地有情變此器界,無過失故,器界將壞時,及初成時,雖無有情,而亦現有器界!
    問:他方彼識變此器界,相去懸遠,云何於身有依持用耶?
    答:喻如北方人,置南方產業,雖非現居,而亦得有受用義故。當知第三師云:
於身有用即變者,非謂現身即得持用,言可持用者,非言即得。現雖無用,身若往彼,可得持身,故須變作。且如此方欲界異生,設往他方欲界,亦得持身,以業同故,以粗細等,不懸隔故。
    地藏經觀眾生業緣品第三載地藏菩薩對佛母摩耶夫人言:墮入無間地獄之眾生,受苦時間,極為久遠,所謂
動經億劫,求出無期。意即凡夫業力甚大,能敵須彌,能深巨海,能障聖道,故一動即成地獄億劫之壽,即欲求出,恐恩赦之無期也。億劫之劫,指大劫也,世界成壞一次,謂一大劫,今言億劫則世界成壞億次,五逆眾生墮入地獄時劫之久遠可知!
    疑曰:地獄既在閻浮洲下,劫火(壞劫之火災也,
劫火洞然,大千俱壞)壞初禪時,地獄先壞,罪人又藏何處?
    答云:地藏菩薩言:
此界壞時,寄生他界,他界次壞,轉寄他方,他方壞時,展轉相寄,此界成後,還復而來。科注釋此段經文云:火災起時,罪業未滿者,寄他界受之。
    又疑:他界亦有火起,不審又置何處?
    答云:倘他界以次而壞,則又轉寄他方不壞獄中。
    又問:又所寄處,火災又起,更何所寄?
    答云:倘他方火災亦起,仍前展轉,寄不壞處!
    又問;若此世界復成,所寄罪人,還來此間不耶?
    答云:此界既成,自然還來大獄受苦。(按:此據罪未畢者說。若長阿含云:
火災起時,從地獄死,皆生人中,修第二禪,從人中死,皆生光音天(色界第二禪之第三天),水風二災亦然。此據罪已畢者說。)
    由以上所引地藏經文可知:此土無間地獄,不但此土無間地獄眾生之異熟識能變,而且他方無間地獄眾生之異熟識亦能變,他方無間地獄眾生變此土無間地獄已,雖非現居,而亦得有受用之義,當他方世界毀壞時,他方世界無間地獄眾生,即可轉寄此土之無間地獄受罪報故。
    准此唯識教理,亦可知:  
   
1、此土眾生信願持名,消伏業障者,其第八識變西方凡聖同居淨土。
   
2此土眾生信願持名,見思斷盡者,其第八識變西方方便有餘淨土。
   
3、此土眾生信願持名,豁破一分無明者,其第八識變西方實報莊嚴淨土。  
   
4、此土眾生信願持名,持到究竟處,無明斷盡者,其第八識變西方常寂光淨土。
    此即第三師義,謂眾生於各各自地中,彼等之第八識各能變他方(今特指西方)各各自地。雖非現居,而亦得有受用之義,他日往生他方(今特指西方),即生於各自所變之地中,即:  
   
1、信願持名,消伏業障,帶惑往生者,即是凡聖同居淨土。  
   
2、信願持名,見思斷盡而往生者,即是方便有餘淨土。  
   
3、信願持名,豁破一分無明而往生者,即是實報莊嚴淨土。  
   
4、信願持名,無明斷盡而往生者,即是常寂光淨土
    總之,西方四土莊嚴,不但是阿彌陀佛之第八淨識所變,而且也是十方修持念佛法門眾生之第八識所變,然隨其念佛功力之淺深,而分四土。此即蕅祖彌陀要解云:
佛心生心,互為影質,如眾燈明,各遍似一。佛心生心,所現四土莊嚴,似一不分,亦是各各莊嚴,無壞無雜,互不相礙,此即唯心莊嚴,事事無礙之境也。 
    (丁)結 論 
    誰之異熟識變此器世間相?上來三師之主張各異,茲已分別略釋竟。
    第一師主張
一切有情共變器界,過於寬泛,不切實際,有三過失,如前述可知。
    第二師主張
業同之有情共變器界則可,然約現居此土者變則太狹,又約異地當生者變則不適當,亦有三過失,如前述可知。
    唯第三師主張
於身有用即變,寬狹得中,且與契經相應,又無前二師之過,故可奉為正義也。 
    ◎第八識所緣廣說(三) 
    第八識所緣有三類性境,即器界、種子及根身。器界一類,上回已釋竟,今續說種子、根身二類。 
    ◎種 子 
    先說種子,又分二:(1)有漏法種(2)無漏法種。分述如下:
   (1)有漏法種 ──  第八識所執受之有漏法種,指相、名、分別三法之習氣也,亦指名言、我執、有支三種習氣也。此諸種子,雖然皆有善、惡、無記三性,但一攝入第八識之自體分中,便皆成為非善、非惡之無記性矣!以是同性故,得為第八識見分之所緣境也!故成唯識論卷二云:
異熟識所持一切有漏法種,此識性攝,故是所緣。
    以上乃約
依體門 言,若約功能差別門 言,則諸有漏法種,本能熏現行之因,及後所生現行之果,皆通三性也。
   (2)無漏法種 ──  即指能生菩提之因者。
    問:有漏法種,依自體分,識即緣之。無漏法種,亦依自體分,識為緣否? 答:無漏法種,雖亦依附此識,而非此無記性攝,故非第八識見分所緣之境! 問:無漏法種,既不從識,名無記性,此為何性?
    答:因果俱是善性攝故,唯名為善。法爾一切無漏之法,順理違生,無惡、無記也。
    問:無漏法種,本識既不變緣,何名唯識?
    答:雖非所緣,而亦與此本識不曾相離,喻如真如本性,即識之實性,故不違於唯識也。當知唯識之言,但遮心外法故。
    上來解釋
種子」已竟。 
    ◎根 身 
    其次解釋根身 ──  指有情五根和合之果報身。
    成唯識論卷二云:
有根身者,謂異熟識不共相種成熟力故,變似色根及根依處,即內大種及所造色。謹略釋論文名相如下:
   (1)色根 ──  指勝義五根,乃四大種所造之清淨色法,又名
淨色根,非凡夫二乘之所見,非現量之所得。然有發識取境之勝用,比知有根,以有此勝用,故名勝義根
   (2)根依處 ──  指浮塵五根,亦四大種所造之粗顯色法,有形相可見,所謂
眼如蒲桃朵,耳如新卷葉,鼻如雙垂爪,舌如初偃月,身如腰鼓顙是也。此等根唯為勝義根之依處,並無發識取境之勝用也。
   (3)變似 ──  約俗諦言之,五根之身,乃由第八識中所含藏之不共相種所變現,有實體用,不同於空華、鏡像,故名為
性境。然約真諦言之,五根之身,既是因緣所生、則是空無自性,非有似有,有即非有,如夢幻泡影,亦如露電,故言變似
   (4)內大種及所造色 ──  指地水火風四大種及其所造之五根之身,以是第八識所執受故,名之為

   (5)不共相種 ── 
不共相指一人所感,一人受用之相,如五根和合之果報身,乃由親生自果之種子所生,因緣種子,即名不共相種(屬無記種子也),以其功能羸劣,無力自己生起現行,須藉不共業種子之資助,而後方得生起現行也。又分二:  
   
1、不共中不共 ──  即不共相種,藉不共業種之資助,而後生起現行者,如有情正報之勝義根,獨為自識變現而自受用,不與他人共同受用故,稱為不共中不共。  
   
2、不共中共 ──  雖此根身,是不共相種所成。然於不共相種中,復有一分共相種子,成熟之力,能依他人身處,亦變似彼他人浮塵根,為己受用。不爾,應無受用他人之義!簡言之:有情正報之浮塵五根,雖為自識變現,卻能與他人共通而受用,故稱之為不共中共
    問:若許受用他人浮塵根者,心外取法,何名唯識?
    答:有情於受用他人浮塵根時,自識先變一重相分,在他身上,若受用時,還是受用自相分,心外無法,得成唯識。
    問:若言受用時,還是受用自相分,因何殺他人,得地獄罪?(但殺自相分耳!)
    答:自相分與他相分,同在他身處,殺自相分,亦能令他五根相分斷滅,故得罪也。
    復次
不共中共,十大論師有二派見解,然初義非,次義為是。
    初師以為
亦能變似他勝義根即第八識所執受之不共相種中,有一分共相種,當因緣和合生起現行時,不但能變似他人之浮塵根,亦能變似他人之勝義根!何以知之?因為辨中邊論(本頌彌勒菩薩說,釋論世親菩薩造,玄奘譯三卷)云:似自他身五根現故。初師據此主張有情之第八識,不但能變似自身之勝義、浮塵五根,亦能變似他人之勝義、浮塵五根。
    次師以為
唯能變似他根似處(護法正義) ──  即第八識只能變似他人之浮塵根為我受用,不能變似他人之勝義根。何以故?次師以為於身有用即變,今他人之勝義根,我不能受用,變他何為?
    問:若爾,彼辨中邊論說:
似自他身五根現之文,如何會通?
    答:彼論只是說自他之第八識,各自變似自他之五根。彼論不一定是說自身之第八識變似他人之五根故。彼初師不可引此論文證明自己之主張也。
    問:汝次師何以得知有情之第八識只能變似他人之浮塵根?
    答:如有一人生他地(或上地或下地),或般涅槃(指無餘涅槃)時,他所餘留下來之尸骸,猶為現前之有情所共見而相續不壞,可見現前有情之第八識確能變似他人之浮塵根(否則應無餘尸骸義)。然此尸骸,已無復有見聞覺知之用,則又可證現前有情之第八識不能變似他人之勝義根也!
    總之,有情之勝義五根,唯自身之第八識不共相種,成熟力故所變。然而當此一有情之第八識生於他地,或般涅槃時,此一有情在此地之勝義根功能亦隨之消失!然此有情之尸骸,仍相續不斷者,一是彼自己
引因之力(指八識中所含藏之種也。八識中之種,能生近正果,如識、名色等,名為生因;能引遠殘果,如喪後尸骸相續者,名為引因)二是他人共相種所變似,故仍名為不共中共也。
    上來已將第八識所變、所緣之三類性境,略釋竟。
    又前面只說第八識隨業力牽引故,其所變之三類性境,決定不可改變也。
    其次當說若第八識隨定力、神通力,其所變之根身、器界,則千變萬化也。如諸佛菩薩及諸聖者,以定力、通力,則所變之界地不定:或遇剛強難化眾生,則現穢土而折伏之;若遇根性易調者,則現淨土而攝受之。
    又所變自他亦不定:如普門品載觀世音菩薩三十二應身,
應以何身得度者,即現何身而為說法是也。
    問:諸佛菩薩第八所變之器界與根身,為相續?為間斷?
    答:根身與器界,是一期利物,為他受用,故多恆相續(若第八識所變器界,則多分長時,如瑜伽第二卷云
定一劫故;若第八識所變根身,即隨壽故,多分相續,然亦有少分間斷者,由有生一念即便命終故,或如蜉蝣等,生已即死故。)若第八所變聲之與光,以及華色、華香等,乃是一時,隨彼機緣,擊發變現,緣力盡時,彼即不續,故多分暫時也,少有相續也。
    問:若爾,諸佛菩薩第八恆相續,如何緣間斷法耶?
    答:如鏡恆時明,境至方影起。第八任運起,有境便即緣,此復何妨? 

    ◎結 示 
    略說第八識所變境者有三:
   (一)有漏種 ──  即執受中諸種子也。
   (二)十有色處 ──  謂五根、五塵也,即通
器界根身
   (三)墮法處所現實色
──  謂意識所攀緣之法處所攝色,又可細分為五種:即 1、極迥色 2、極略色 3、受所引色 4、遍計所執色 5、定果色(又名定自在所生色)。上記五色中,前四均屬假色,惟第五種色,通於假實,若由凡夫之禪定力所變現者,為假色,不能實用;若由八地以上之聖者,為攝化有情故,憑其威德之勝定力(屬無漏定),能變現為可實用之實在色法,如變土砂而成為金、銀、魚、米等,令有情眾生受用之。今墮法處色者,特指聖者無漏定所變現之實色也。
    ◎第八識所緣廣說(四) 
      
    ──  論云:「何故此識,不能變似心、心所等,為所緣耶?」問意即:第八識為什麼只變似實色(如五根、五塵),卻不能變似心、心所、不相應行及諸無為法,作為第八識之所緣耶? 
      
   (一)通明諸識有二種變 
    論云:「有漏識變,略有二種:一隨因緣勢力故變、二隨分別勢力故變。初必有用,後但為境。」意思是說:在凡夫地位之有漏識變,略說有二種:  
   
1、因緣變 ──  依著因緣(「因」,指名言種子;「緣」,指業種子)和合之殊勝力量,不借計度,不加作意,任運變現之境,謂「因緣變」。(樞要卷上:「因緣者,任運義。」)隨因緣勢力所變之境,必有真實之作用,如五根,有發識取境之用;五塵,有染污真性之用。八識之中,第八識、前五識及第六識一分,彼等所緣之境,即隨因緣勢力所變者。  
   
2、分別變 ──  由心、心所計度、作意之殊勝力量所變現之境,謂「分別變」,(樞要卷上:「分別者,強思義。」)隨分別勢力所變之境,並非由實種子所生,只是當情所現之無實用之境耳。八識之中,第七識及第六識一分,彼等所緣之境,即隨分別勢力所變者。列表如下: 
      
    三境之中,「性境」不隨心,因緣變攝。「獨影境」唯從見及「帶質境」通情本,皆分別變攝。列表如下: 
       
    按:「帶質境」可通因緣變、分別變二門,從「種」及「見」二門攝故。如第七識之見分,緣第八識之見分時,所變之「相分」(即帶質境),一半與本質同種生,一半與能緣之見分同種生。若說本質生者,即為「因緣變」;若隨能緣之見分生者,則為「分別變」。 
    (二)別顯異熟唯因緣變 
    (1)有漏位唯變色等
    論云:「異熟識變,但隨因緣,所變色等,必有實用。」謂有漏第八識所變之境,但隨種子因緣而生,故其所變之相分色,必有體用。
    論又云:「若變心等,便無實用,相分心等,不能緣故。」謂有漏第八識,假若也變現心、心所,那就沒有實用了!因為隨有漏第八識之見分所變之相分心、心所,如鏡中之火,並沒有緣慮之實用!既相分心、心所,沒有實用,故第八識不能變心、心所,也不能緣心、心所。
    問:若爾,何故心、心所,從第八生?既不能變,應不須生故!
    答:論云:「須彼實用,別從此生。」意即若彼七轉識,須有受用境界之作用時,則可另外從第八識中所執持之七識種子,一一生起七識現行。而非從第八識之見分所變現也。當知:並非第八識,不能緣之,即不能令起現行。如無漏心,第八識雖不能緣之,卻可從依附於第八識之無漏種所生!
    問:若有實體,第八即緣之,「無為」有體,應第八能緣之!
    答;無為法雖有實體,但第八識卻不能緣之,何以故?「無為」是理(真理之異名也),「果智」所證。今第六識觀心變起之無為,並無離繫之力用(「離繫」者,離煩惱繫縛也),故第八識不能緣之!
   (又第八識亦不緣「心不相應行法」,以是分位假法故。)
    結論
──  有漏第八識,但緣所變之相分色,而不緣心、心所、不相應行及無為法。
  
(2)無漏位亦變心影 
          若第八識至無漏位時,便與「大圓鏡智」相應,雖無籌度取相之分別,但由於鏡體澄淨,縱然相分心、心所仍無實用,但是無漏第八識,亦能顯現心、心所之影像而緣之!若謂「大圓鏡智」(即無漏第八也)不能緣心、心所等一切諸法,則十方諸佛應非「遍智」矣!(「遍智」者,遍知一切法之智慧也!) 
    ◎總結第八識所緣 
    論云:「故有漏位,此異熟識,但緣器(器界也)、身(根身也)及有漏種。」即有漏位之第八識只緣三類性境也。
    論云:「在欲、色界,具三所緣;無色界中,緣有漏種。」意即欲界、色界,第八識具三所緣,謂器界、根身及有漏種。若在無色界,厭離色故,無業果色,故第八識不緣器界、根身,但緣有漏種子。(「業果色」者,由前世之善惡業所招感之人天鬼畜之果報色也。)
    然而無色界雖無「業果色」,卻有「定果色」(由定力所變現之色、聲等境)。故謂無色界四空天之第八識,亦具三所緣,亦不違理也。
    問:「色」從識變者,無色界無色,云何說識變?
    答:下界眾生所見是「業果色」,無色界現境是「定果色」,俱不離心!
    以上廣釋第八識所緣竟。 

    第八識所緣行相不可知 
    上來已將初能變識之「所緣」(即「執受處」三字)、「行相」(即「了」之一字)皆已釋竟,今當略說「不可知」三字。頌文謂:「不可知執受處了」,即「不可知」三字,乃在說明初能變識之「所緣」及「行相」微細難測也。
    所謂「不可知」約有二義:
   (一)初能變識之能緣見分行相,難可了知。論云:「謂此行相極微細故,難可了知。」
    問:「云何此識能緣之行相難可了知?」
    答:「譬如在滅盡定中,一切恆行心心所皆滅,但仍有第八識,第八識之行相豈不難知也哉!」茲立量如下: 

      
    既入「滅盡定」人有第八識,入「無想定」及「悶絕」、「重眠」等位,當然也有第八識在執受根身,第八識之能緣行相豈不細微難知乎!
   (二)初能變識之所緣相分(指五淨色根,及諸種子),亦甚微細,又此識所緣相分(指依報世間),廣大難可測量,故名不可知。論云:「或此所緣內執受境,亦微細故。外器世間,量難測故,名不可知。」
    問:「器世間相廣大難知,言廣大者,其相云何?」
    答:論云:「設生他方自地,彼識亦得變為此土。」述記釋曰:「同現居身,他三千界所依之處,說名當地。彼當地一切有情,皆能變之,非唯一三千界變,亦非異地當生者變。欲界欲界同,乃至上亦爾。(意思是說:欲欲同變,色色同變,無色無色同變也)。」由此可知:譬如此土雜居地之有情之初能變識,不僅能變此土之雜居地,亦能變他方世界之雜居地,餘地之有情例然,故謂此識所緣之外器世間相,廣大難可測量也。